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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开煤气自杀未遂!险些引爆居民楼被判刑3年

1964年出生的遼寧臺安縣男子張某在沈陽租房居住打工。

2017年5月25日, 張某意圖自殺。 他選擇了一種極為危險的自殺方式——打開煤氣意圖點燃。 在其租住的沈陽沈河區一處房屋內, 張某打開了家中廚房的煤氣管道開關, 釋放出大量煤氣。 然后他將香煙和打火機放在身旁, 準備在煤氣濃度足夠高時, 以抽煙打火的方式為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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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無疑是非常危險的舉動。 所幸張某的妻子得知此事后報了警。 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萬蓮派出所民警會同沈陽市消防支隊沈河中隊、沈陽燃氣公司大東營業分公司工作人員趕到現場處置并疏散周圍居民,

同時公安機關會同開鎖人員將張某房門打開后將張某抓獲。

民警進入室內時, 作案現場燃氣氣味濃重, 燃氣公司工作人員手持的嗅敏儀達到3檔報警狀態, 屬于易爆炸狀態。 經沈陽燃氣有限公司模擬試驗, 張某釋放燃氣量約為0.4立方米, 一旦炎爆居民樓后果不堪設想。


資料圖 文圖無關

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張某于5月26日被刑事拘留。 沈河區法院一審此案認為, 張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明知燃氣爆炸可能引發的后果, 而在家中封閉狀態下打開廚房燃氣, 燃氣濃度已屬于易爆炸狀態, 并將打火機放在旁邊, 其行為已經達到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程度,

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慮到張某系因家庭瑣事而引發的犯罪行為, 主觀惡性較小, 且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故可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張某上訴, 認為自己沒有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 未達到犯罪既遂;原審判決量刑過重。

近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認為, 張某在案發現場打開燃氣閥門20分鐘釋放的燃氣量約為0.4立方米, 屋內天然氣濃度經檢測已達到爆炸極限, 遇到靜電或微小火花即能引起大爆炸, 其行為已經使現場面臨連極其危險的狀態。 法院近日終審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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