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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歧视”找不到确凿证据 足协处罚张力放过登巴巴有失公允

上海申花外援登巴巴遭遇“種族歧視”事件鬧得沸沸揚揚, 但是無論是登巴巴本人、上海申花俱樂部還是中國足協, 都沒有找到長春亞泰球員張力對登巴巴進行種族歧視的確鑿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 中國足協按照惡劣社會影響以及干擾比賽的罪名, 對張力坐吃停賽6場的處罰。 掐脖子且有割喉動作的登巴巴, 則逃過了中國足協的處罰。

我想說的是, 在根本找不到“種族歧視”確鑿證據的前提下, 以干擾比賽為名停賽張力6場, 屬于紀律準則使用不當。 如果說因為口角或者雙方之間的矛盾沖突, 就認定干擾比賽,

那么一年下來, 可能會有超過100名的球員受到這種處罰, 中超聯賽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足球比賽是激烈的對抗運動, 這種對抗不僅是技術上的, 還有身體上的、心理上的、口頭上的。 世界上的任何對抗性運動都是如此, 包括NBA在內, 各種體育賽場上都是“垃圾話”流行, 對手之間早就習慣了這種“垃圾話”, 并且樂在其中, 也算是體育比賽的風景之一。 當你找不到“種族歧視”的確鑿證據時, 無論球員如何出言不遜, 就權當是垃圾話了。

不管張力是否對登巴巴實施了“種族歧視”, 既然沒有證據, 此事就不成立。 既然不成立, 張力的行為, 就屬于足球場上的一種常規矛盾與沖突, 是插曲, 不是擾亂聯賽秩序的丑陋行徑, 更不是什么干擾比賽。

就像是球員對裁判員的不滿意, 集體圍著裁判喋喋不休一樣, 不能就判他們干擾比賽。

對于張力的行為, 中國足協使用的紀律準則是第49條和第55條, 第49條用的是惡劣社會影響, 第55條中符合條件的就是第六款:中國足協調查的是“張力是否對登巴巴有種族歧視”行為, 結果是沒有任何確鑿的證據證明張力對登巴巴進行了種族歧視, 在這種情況下, 足協紀律委員會用第49條和第55條定性張力干擾比賽被停賽6場。 第49條是認定惡劣社會影響, 第55條里沒有干擾比賽的條款, 他們用的應該是這一條里的第六款:(六)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關于惡劣社會影響, 主要是上海申花主教練吳金貴賽后所說以及上海媒體不斷造勢形成的。

關于第55條第六款, 實際上中國足協也沒有拿到確鑿的證據, 裁判員報告中也沒有相關內容。 如果是干擾比賽, 主裁判黃燁軍應該寫進裁判報告才行, 裁判報告中的內容就是鐵證。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 就按照第55條進行處罰, 顯然是使用條款不當。

退一萬步說, 假設用干擾比賽處罰張力成立, 那么登巴巴激動的行為, 對張力掐脖子以及做割喉的動作, 引發了賽場上更大的混亂, 更加干擾了比賽秩序。 因此, 登巴巴也應該被處罰。 另外, 登巴巴的掐脖子行為以及割喉動作屬于什么性質, 不言自明, 應該受到處罰。 只處罰張力一人, 放過登巴巴, 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有失公允。

沒有規矩,

不成方圓。 規則, 對于所有人是公平公正的。 不能誰的嗓門大, 誰哭著喊著滿世界訴說委屈了, 誰就更有理。 只有嚴格按照規則辦事, 憑借證據定性和處罰, 才會變冤假錯案, 才不會被“碰瓷”, 才能做到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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