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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收10余萬保過費 替考舞弊案在大學公審

近年來, 考試作弊、組織替考等行為屢屢曝光, 為達到應有的威懾效果, 2015年11月1日,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 在全國研究生考試、普通高考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實施作弊的, 追究其刑事責任。 旨在規範考場秩序, 保障公平競爭, 構建誠信社會, 對淨化考試環境, 樹立良好社會風氣。

在2018年高考即將來臨之際, 5月24日上午, 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在一大學校園內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替考舞弊案。 一方面希望通過案例, 告誡學子們什麼能為, 什麼不能為, 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 正確面對考試。

另一方面, 希望通過庭審直播告誡那些存在僥倖心理的家長們, 不要因為自己錯誤的人生態度、關愛方式, 害人、害己、害孩子。

2017年11月, 被告人郭某某在西安某美術培訓學校擔任副校長期間, 為獲取非法利益, 分別向本校三名學生歐某某、謝某某、石某某的家長承諾幫助三名學生以高分通過2018年陝西省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考試, 並分別收取三名家長14.5萬元、10萬元、15萬元。

後郭某某分別聯繫被告人西安某美術培訓學校老師龔某某、河南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老師陸某某、學生邱某某, 代替上述三名學生參加2018年陝西省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考試, 並于同年12月8日晚上將三名學生的准考證、身份證交給龔某某、陸某某、邱某某。

次日下午, 龔某某、陸某某、邱某某在考點替考過程中被考務人員發現並報警, 公安機關接報至現場將三人抓獲, 並在龔某某的帶領下將郭某某抓獲。

庭審中認為, 被告人郭某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 組織作弊,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龔某某、陸某某、邱某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之規定,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代替考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次庭審, 還啟用了“智慧公訴”方式,

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 使用多媒體示證, 生動、形象、直觀地展示電子卷宗的原始證據內容, 最大限度地反映證據的本來面目, 大大提高公訴人出庭實效及旁聽效果。 最終郭某某獲刑一年三個月罰金8萬元, 其餘三人各罰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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