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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异烟肼”毒狗 毒害的不仅仅是狗

本報評論員劉孫恒

即便因狗而產生矛盾和沖突, 也有相應的法律來及時解決, 彰顯公平正義, 不讓人受到狗的傷害, 也不讓狗受到人的侵害。

“異煙肼”在網絡上持續成為熱詞。 這種藥本身是一種抗結核病的藥物, 是治病用的, 對人類只有一定程度的副作用, 在過量服食時才會有危險。 但犬類誤食就可能需要緊急送醫, 這種藥對犬類來說是劇毒, 按0.15g/kg進行投藥, 90分鐘內必死。 有觀點認為異煙肼倒逼中國養狗文明進步, 迅速引發輿論熱議。 而在北京, 已經出現故意用異煙肼毒狗的事件。 (8月10日《北京晨報》)

《遛狗要拴繩, 異煙肼倒逼中國養狗文明進步》一文之所以撩撥起輿論的敏感神經, 甚至得到不少人的認同, 根源在于不文明養狗所造成的激烈的人狗矛盾。 在現實生活中, 街邊沒有清理的狗糞猶如地雷, 一不小心就讓人踩上;沒有牽繩的狗, 更是時刻威脅公共安全;尤其是那句“我家的狗不咬人”讓人很是無奈, 這讓用“異煙肼”毒狗這種私力救濟方式, 獲得了一定的“同情之理解”。

理解歸理解, 事實歸事實。 用“異煙肼”毒狗看起來比暴力撲殺更溫和, 也比投毒鼠強之舉更安全, 實則在法律和情理上都站不住腳。 從法律角度來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投放毒害性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 投放毒害性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律師解釋:“該罪不需要造成既成事實后果才入罪, 也不存在未遂。 只要完成了投毒, 具有主觀故意, 該罪名就成立。 無論以何種形式、何種動機去對狗投放毒物, 都是可以入刑的。 ”事實也正是如此, 用“異煙肼”毒狗, 其首先威脅的是所有犬只, 也相當于威脅到所有養狗人的私有財產;而四處亂扔含有“異煙肼”的餌料, 也難保幼童、流浪漢等不會誤食。

更關鍵的問題在于, 用“異煙肼”毒狗, 表面而言確實威懾力巨大, 若任由其濫用, 屆時勢必“狗狗自危”, 出門在外的犬只, 既是被牽緊又是戴著口罩, 簡直“武裝到牙齒”,

但果真如此, 此般境況是一個正常而成熟的社會該有的樣子嗎?偌大一個城市, 光鮮又亮麗, 難道連養只狗的權利都沒有, 都要讓人充滿擔心害怕?或者說, 讓生活更美好的城市難道連一只狗都容不下?

必須明白, 解決人狗矛盾, 不是要把所有的流浪狗都進行肉體消滅, 也不是讓“狗狗自危”, 讓愛養狗的人不敢再養狗, 而是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在全社會凝聚起文明養狗的意識, 并且讓人踐行于生活中, 然后在人與狗之間劃定一個明確的邊界, 養狗人的權利以及狗狗的自由, 與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互不侵犯和干擾, 可以和諧相處。 即便因狗而產生矛盾和沖突, 也有相應的法律來及時解決, 彰顯公平正義, 不讓人受到狗的傷害,

也不讓狗受到人的侵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我國香港、美國等地可以通過構建相應的法律秩序, 并嚴格落實到現實中, 進而讓“狗權”得以彰顯, 難道我國內地城市就無法做到“人狗和諧”?媒體曝光后, “異煙肼”在網上已經全部下架, 想必用“異煙肼”毒狗之舉也會受到抑制。 但有需求就有市場, 如果人狗矛盾不得以解決, 難免下次網上又會流行其他過激的私力救濟方式。 正是如此, 在加強“異煙肼”等藥物的監管的同時, 公共安全還是需要公權力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 盡快以法律的方式解決人狗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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