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超期一年未报工伤 女厨师受伤近两年后才打官司索赔!超时效的工伤案该咋判?

眾多周知, 申報工傷是有時效的。 如果過了申報時效, 是不是受工傷的人就拿不到應得的賠償了?近日, 遼寧圣邦律師事務所的張榮君律師團隊, 就幫助一位受工傷近兩年的女廚師打贏了“超時效”的一起工傷訴訟官司。

46歲的代靜(化名)老家在內蒙扎蘭屯, 在大連一家事業單位食堂打工, 月薪三千。 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

2016年1月29日早上8點, 代靜在操作壓面機時右手被攪進了壓面機內, 經醫院診斷為右手第1、4末節指骨甲粗隆微骨折。

因為對法律并不熟悉, 代靜并沒有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內申請工傷賠償。

而眼看其所在的單位也沒有申報工傷。 直到近兩年后的2017年11月, 代靜因為所在單位因安全隱患停業, 代靜被解雇失業, 又沒有拿到工傷賠償, 這才找到遼寧圣邦律師事務所張榮君律師團隊, 希望獲得工傷賠償。

首先律師向大連市中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要求確認代靜與其單位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018年1月26日, 仲裁委員會裁定代靜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該單位還需支付其補償金7500元。

而因為代靜受傷后沒有申報工傷, 索賠困難重重。 2018年4月12日, 中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圣邦律師代理代靜索賠10余萬元。 多位證人證明代靜確實是在工作中受傷。 而某單位則稱, 代靜在受傷后一年內都未申請工傷, 單位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而遼寧圣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則認為, 代靜因工受傷, 系客觀事實, 雖然未進行工傷認定, 但應獲得賠償。 沒有進行工傷認定, 過錯在于福利院。 福利院沒有在法定的1個月期限內為原告申報工傷, 也沒有告知勞動者大可以在1年內自行申報工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 原告與被告系勞動合同法律關系, 原告在工作中受傷后, 被告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但被告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故在此期間發生相應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賠償代靜傷殘補助金、連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合計97595.3元。

張榮君律師認為,

未經工傷認定程序, 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權益不一定絕對喪失。 張榮君認為, 申請工傷認定, 對受傷職工來說是權利;對用人單位來說是權利, 更是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在其職工受傷后不積極履行這項義務, 最終導致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時限, 那么由此引發的后果和責任只能由用人單位承擔。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