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多周知, 申報工傷是有時效的。 如果過了申報時效, 是不是受工傷的人就拿不到應得的賠償了?近日, 遼寧圣邦律師事務所的張榮君律師團隊, 就幫助一位受工傷近兩年的女廚師打贏了“超時效”的一起工傷訴訟官司。
46歲的代靜(化名)老家在內蒙扎蘭屯, 在大連一家事業單位食堂打工, 月薪三千。 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
2016年1月29日早上8點, 代靜在操作壓面機時右手被攪進了壓面機內, 經醫院診斷為右手第1、4末節指骨甲粗隆微骨折。
因為對法律并不熟悉, 代靜并沒有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內申請工傷賠償。
首先律師向大連市中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要求確認代靜與其單位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018年1月26日, 仲裁委員會裁定代靜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該單位還需支付其補償金7500元。
而因為代靜受傷后沒有申報工傷, 索賠困難重重。 2018年4月12日, 中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圣邦律師代理代靜索賠10余萬元。 多位證人證明代靜確實是在工作中受傷。 而某單位則稱, 代靜在受傷后一年內都未申請工傷, 單位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而遼寧圣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則認為, 代靜因工受傷, 系客觀事實, 雖然未進行工傷認定, 但應獲得賠償。 沒有進行工傷認定, 過錯在于福利院。 福利院沒有在法定的1個月期限內為原告申報工傷, 也沒有告知勞動者大可以在1年內自行申報工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 原告與被告系勞動合同法律關系, 原告在工作中受傷后, 被告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但被告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故在此期間發生相應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賠償代靜傷殘補助金、連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合計97595.3元。
張榮君律師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