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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艺人性侵案判刑8年,最小受害人年仅14岁

現年51歲的臺灣藝人秦偉前年6月被一名女造型師控告性侵, 并指控秦偉以“我真的想生孩子”、“很喜歡你”等借口哄騙她上床, 結果引發多名女子陸續向臺灣媒體投訴自己也慘遭秦偉性侵, 引爆臺灣演藝圈。


受害人造型師

秦偉雖出面宣稱自己只是“感情偏差”, 但臺北地檢署查出共有8名女子遭秦偉性侵, 且其中有兩名未成年少女, 年紀最小的只有14歲, 因此以強制性交等10項罪名將秦偉起訴, 并具體求刑41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判秦偉8年徒刑。


造型師與秦偉

據臺媒報道, 在8名受害人中, 有2人已婚生子,

但其中一人不想被二度傷害讓家人知情, 選擇不出庭作證, 僅7名被害人出庭作證, 而包括女造型師、女編劇及當年未成年被害人, 她們在法庭指控室內述說當年被秦偉性侵過程, 部分證人作供詞時更是哽咽失聲。


秦偉

根據起訴指出, 女造型師指控秦偉在2010年3月, 邀請她到秦家做造型, 但他卻趁造型師在衣廚前挑衣服時, 將女造型師推倒, 不顧女造型師反抗, 性侵得逞。


造型師

2002年間, 秦偉還邀約年僅14歲的粉絲后援會女粉絲到他主持廣播節目的電臺, 趁節目結束后, 將女粉絲拉到男廁性侵得逞, 涉嫌犯對未成年性交罪。 2003年間, 秦偉在電視臺錄影后, 又趁著女粉絲來探班時, 將女粉絲關進茶水間內, 企圖性侵, 但因有人在外敲門,

秦偉才作罷, 涉嫌犯強制性交未遂罪。

2007年間, 又以商請拍攝MV為由, 搭訕年僅17歲的便利商店女店員, 開車到汽車旅館, 強迫性侵女店員。 又趁著七夕情人節時, 載女店員到巷弄內, 在車上二度性侵女店員。

2010年時, 秦偉又認識幕后女編劇, 邀女編劇到家中, 強行拖女編劇到房內性侵, 女編劇大喊“不要拉我”, 秦偉仍硬逼性侵得逞。

2011年5月間, 秦偉又以洽談專輯制作為由, 邀約另一名被害女子到住處, 秦偉還假裝打電話給父母知會, 造成被害女子以為秦偉住處還有家人, 不料一進屋發現屋內空無一人, 就被秦偉強壓在床, 女子表示自己生理期來, 若發生性行為男生會倒霉, 秦偉才罷手, 涉嫌強制性交未遂罪。

2011年間, 秦偉又透過臉書認識一名女子,

以吃宵夜為由載女子到他住處, 女子表明不愿意, 秦偉仍性侵女子得逞。 2012年6月間, 秦偉又在臉書認識另名女子, 也將女子載到家中性侵得逞。

2013年2月間, 秦偉結實一名住在南投的女子, 得知女子要北上找朋友, 秦偉也跑去找女子碰頭, 將女子載到他位于信義取的家中, 對女子強抱企圖性侵, 但剛好門鈴響, 秦偉才沒得逞。

控方考慮到被害女子證據確鑿, 秦偉卻不顧被害女子意愿, 不斷以“很喜歡你、”我真的很想生小孩“等話術哄騙女子, 但性行為后卻不與女子聯絡或敷衍應對, 加上秦偉對被害人名字等背景都毫無印象, 卻屢屢以同樣手法犯案, 證明秦偉不是單純感情偏差, 而是具有偏差的性侵害心理, 且其中一名被害女粉絲年僅14歲,

秦偉出庭時卻都矢口否認, 沒有任何悔意, 惡性嚴重。

控方因此認定秦偉犯下4次強制性交罪, 各具體求刑4年;對未成年者強制性交罪共3次, 分別求處6年徒刑;2次強制性交未遂罪, 各求刑2年;還有一次對未成年強制性交未遂罪, 求處3年, 共具體求刑41年, 控方起訴時并希望法院鑒定秦偉是否有強制治療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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