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與前情人及其子張某簽訂多份協議書, 約定將其名下的房產過戶至張某名下。 為此, 王先生不僅出具了多份內容相同的承諾書, 還與張某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 并辦理了網簽。 現張某訴至法院, 要求王先生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近日, 通州區法院開庭審結此案, 判決駁回張某要求過戶房屋的訴訟請求。
原告張某訴稱, 自己和王先生于2016年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約定王先生將其名下坐落于通州區某號房屋出售給自己。 2017年8月, 雙方又對于房屋買賣有關事宜訂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
被告王先生則稱, 不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想通過假的過戶手續將房屋轉移到他人名下以逃避債務, 補充協議是自己在受到張某威脅的情況下簽訂的, 現本人因重婚罪和偽造證件罪被公安機關羈押于東城區看守所。
第三人李女士(原告之母)稱, 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 對于原、被告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 被告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 雖稱雙方并不存在真實的買賣關系, 但并未提供充分確實的證據予以證明,
原、被告及第三人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被告應償還第三人的借款300萬元轉化為購房款, 但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 原告、第三人向被告支付的錢款數額與《補充協議》載明的欠款數額差距較大, 且已支付的款項尚存爭議, 故對于原告所稱已付購房款的事實, 證據不足, 本院不予確認, 基于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 原告現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關于房屋買賣的補充協議》并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證據不足, 不予支持。 故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青報記者 孔令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