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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海军故意杀人案重审辩护词修订版

前記:廖海軍故意殺人案將于2018年8月9日在唐山中院第三次開庭, 是否宣判尚不得而知, 敬請關注。 該案自2009年被河北高院發回重審以來, 于2016年5月26日第一次開庭審理, 8月25日第二次開庭。 本次開庭控辯雙方均無新的證據提交, 開庭的直接原因是合議庭組成人員更換了審判長, 原審判長已經退休。 言辭證據表明廖海軍一家三口不具備作案時間, 當天下午廖海軍去游戲廳打游戲借書, 午飯后去小伙伴家打撲克到4點多鐘, 黃玉秀回家做中午飯, 下午和同村村民去理發到5點鐘, 廖友下午去修了自行車, 根本不存在殺人拋尸的可能。

公安部的兩次血跡鑒定意見都給出了明確的否定性的結論, 該案是事實清楚的無罪案件, 現將重審辯護詞修訂重新發布。

撥開迷霧, 顯露真相

廖海軍故意殺人一案重審辯護詞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廖海軍的委托, 指派李長青律師、李遜律師擔任故意殺人案被告人廖海軍的辯護人。

我們接受指派后, 認真研讀了本案的刑事偵查卷宗一、二、三卷、補查卷, 以及兩本法院審理卷等材料, 參加了法庭審理, 并在庭后到遷西縣新集村廖海軍家以及村外廢棄水井進行了實地察看。

本案證據經過認真梳理, 去偽存真, 撥開迷霧, 真相終得顯露。

通過案卷, 1999年1月17日(臘月初一)中午12點至下午5點新集村的真實場景還原如下:

當日是該村大集, 該村七八百戶人家, 3000多人口, 集上人來人往, 熙熙攘攘, 廖海軍隨其父母出攤賣菜, 人多時就幫忙收錢賣菜, 人少時就跑去對面游戲廳打會兒游戲。 到中午一點多的時候, 廖友買了豬血, 黃玉秀回家做飯。 兩點鐘廖友收攤回家吃午飯, 吃的炒豬血。 剛開始吃的時候, 廖海軍回來了。 三人一起吃完午飯, 廖海軍又出去玩了, 黃玉秀收拾家務。 三點多鐘, 黃玉秀騎自行車馱著李玉芹去理發, 廖友去修車攤修車, 廖海軍在李艷軍家打麻將。 韓淑琴三口子下午三點左右在廖友家北邊胡同口的石碾軋辣椒, 廖友去修車的時候, 正好看見陸永新、韓淑琴在石碾上軋辣椒。

四點鐘孩子要放學, 因為怕孩子放學進不了家就回了家, 到家后沒等到孩子, 等來的是別人送來的孩子的書包, 說孩子沒去上學。 然后陸家人開始到處尋找孩子。 天快黑的時候, 黃玉秀、李玉芹理完發, 理發費每人2元, 李玉芹付的錢。 出了理發店, 黃玉秀到游戲廳對面小賣部換零錢, 買了一瓶雪花膏, 把李玉芹墊的理發費還了。 此時黃玉秀遇到韓淑琴去小賣部打電話, 說丟了兩個孩子。 黃玉秀出了小賣部, 騎自行車馱著李玉芹往家走, 半路遇到廖海軍。 廖海軍也在此位置聽見陸明他媽(韓淑琴)哭兩個孩子找不著了, 過了一會兒廖海軍回家了。 廖友到王愛中的修車攤(鎮基金會邊上)修了腳蹬板和大座, 花了10元錢, 當時先欠著沒付錢,
連修車帶嘮嗑浪蕩了一個小時左右, 快5點鐘時回了家。

一、 無罪言辭證據部分是在被告人與被告人之間和被告人與證人之間相互隔離的情況下取得, 高度吻合, 值得信賴。

1999年1月17日廖家三口中午和下午的活動大致可劃分如下三個時間段, 并有旁證相互印證。

1、 中午12:30到2:00:黃玉秀在集上賣菜, 一點半左右回家做飯, 炒豬血, 廖友兩點左右收攤回家, 期間廖海軍去游戲廳打游戲、借書。

偵查卷第一卷P87廖友1999年1月25日筆錄:到中午12點多的時候我兒子廖海軍就到別處繞去了, 到中午一點多鐘的時候我媳婦就回家做飯去了。 我賣到兩點多鐘的時候, 集市上人少了, 我就自己把攤位給收了。 到家之后我發現我兒子廖海軍沒有在家。

偵查卷第一卷P140-141黃玉秀1999年1月26日筆錄:我們一家三口人一起賣了一上午菜, 中午一點鐘左右, 王軍(廖海軍)就先走了, 他說去玩一會兒, 我想他可能去游戲廳玩去了。 王軍出去玩了有幾分鐘, 就又回到菜攤上讓我回家做飯去, 他說餓了。 我說馬上就給他做飯去, 說完這話王軍就又走了, 我也不知道他干什么去了。 廖友聽到我要做飯去, 他就去買了幾塊豬血, 我拎著方便袋裝的豬血就回家做飯去了, 這是大約是1點半鐘左右, 我到家后就做的飯。 大約2點鐘左右廖友收攤回家。

偵查卷第一卷P30王軍(廖海軍)1999年1月24日筆錄:我和我爸媽一起賣菜, 大約11點半左右我就繞了出來, 去附近的游戲廳玩兒游戲機去了。 當時口袋里有一元錢, 我開始買了一元錢的幣。打完后陳誠來了,我又問陳誠要了幣,一直玩到2點左右收攤時,臨走時我向陳誠借了一本書叫《江湖一擔皮》,說好第二天下午還。游戲廳開始時陳誠的母親看機子,后來他媽做飯去了,陳誠看機子。

偵查卷第一卷P137黃玉秀1999年1月25日筆錄:(王軍)離開過(菜攤),也就是一會兒的事,可能是出去借本書、買點瓜子啥的。

2、 下午2:00—3:00:廖海軍、廖友、黃玉秀在家吃飯。

偵查卷第一卷P141黃玉秀1999年1月26日筆錄:廖友到家一會兒,我們就開始吃飯,我們剛吃上飯,王軍就回家了。我們三口人一起吃飯,吃完飯我收拾家里。

偵查卷第一卷P87廖友1999年1月25日筆錄:我到家之后,把蒜等搬到西屋和窗戶地(堂屋),開始洗手吃飯,中午飯吃的是大米飯、炒豬血,我吃飯也就是用了半個小時的時間。

偵查卷第一卷P120廖友2000年1月20日筆錄:我在下午2點多3點來鐘收的攤,到家我媳婦黃玉秀把大米飯做熟了,正做菜呢,炒酸菜。我買的血豆腐,炒血豆腐。

3、 下午3:00—5:00:黃玉秀去理發店理發,廖友去王愛中修車攤修自行車,廖海軍在李艷軍家打麻將。

偵查卷第一卷P141-142黃玉秀1999年1月26日筆錄:我收拾完家,大約三點半之后四點鐘之前,就出來去找我們村張連友媳婦(李玉芹)一起去剪頭發,我用自行車馱著她去的新集農貿市場的新潮發廊剪頭發。到發廊時有人正在剪頭,等我倆剪完頭發天都快黑了。剪頭的錢是李玉芹給的,我倆每人2元錢。我倆出了發廊后,我就到游戲廳對過的小賣店里換零錢,拿一張50元的錢買了一瓶3.5元的雪花膏,我當時就把李玉芹替我給的剪頭錢還給她。這時有一個婦女也去了小賣店,到那里打電話,說丟了兩個孩子。我買完雪花膏就出來了,用自行車馱著李玉芹往家走。走到半路碰到我兒子王軍。王軍讓我回家做飯去,說完他又走了,也沒回家。我馱著張連友媳婦到她家門口,她下車后,我自己回的家。

偵查卷第二卷P70-71李玉芹1999年1月27日筆錄:那天下午3點多鐘快4點的時候,廖友的媳婦黃玉秀騎自行車到我家招呼我去理發,我就跟她去了,是黃玉秀用自行車把我帶到新潮發廊理的發。我們到那兒時正好新集儲蓄所的一個人也去了,我們認識就讓他先理的。我倆理完后已經5點多了,天都快黑了。是我付的理發錢4元。到東院東艷商店黃玉秀買一瓶雪膚膏破的零錢,給了我兩塊理發的錢。這時大成(陸永新)媳婦正在那里打電話呢,說她們的孩子找不著了。

偵查卷第一卷P120-121廖友2000年1月20日筆錄:(午飯后)我就推著我的自行車去了王堂兒子的修車點修自行車,修的是腳蹬板。在一去的路上看見陸永新他們兩口子在我家北面的碾子那兒壓辣椒呢。我修車子直到日頭要沒了。修車前我媳婦在家喂豬呢,廖海軍也在家吃的中午飯。修車回來我媳婦在家呢,廖海軍沒在家。我去修車子時有4點來鐘,回來時快5點了。修車點在鎮基金會邊上,修車的他爸叫王堂,他叫啥我不知道,30多歲,到現在修車子的錢我還沒給呢。

偵查卷第三卷P32王愛中2000年4月17日筆錄:下午4點多鐘廖友推著他的自行車來到我的自行車修理攤修車子,修的大座和腳蹬板,一共10塊錢,修到5點多鐘。他說先欠著,賣完蔥還錢,我說中。這件事我記得很清楚,因為他欠我10塊錢。

偵查卷第二卷P9陸永新1999年1月21日筆錄:(1月17日下午)我和我媳婦、我兒子在家呆著,呆到3點多鐘就去軋碾了。

偵查卷第二卷P36、P38韓淑琴1999年1月21日筆錄:(1月17日下午)3點多鐘,我就端著一蘿子辣椒到我們家東邊朱萬全家門口的碾子壓去了。軋碾子軋了有半個多小時,這時就看到學生有放學的了,軋完我就趕緊回家了。我和我丈夫陸永新、兒子陸明一起去軋辣椒的。P42-43韓淑琴2000年4月17日筆錄:我在我女兒走失時的當天下午2點多鐘,我與我丈夫陸永新在廖友家北邊胡同口的石碾一起碾辣椒,到下午3點左右鐘我和我丈夫干完的走回到我家。

偵查卷第一卷P29廖海軍1999年1月24日筆錄:吃完飯大約下午3點左右我去游戲廳打游戲機,玩到大約6點多鐘,就聽見陸明他媽(韓淑琴)在外面哭,說是陸明的妹妹和他三叔家的妹妹找不著了。我去那兒呆了會就回家了。

偵查卷第一卷P141黃玉秀1999年1月26日筆錄:我們三人吃完飯,王軍就又出去玩了。P142黃玉秀證實理發后從小賣部換完零錢馱著李玉芹往家走的路上碰見過廖海軍。

偵查卷第三卷P41李艷軍2001年4月6日筆錄證實廖海軍在外面玩兒。(1月17日下午)在3點左右鐘,我們四個人(朱力強、陳喜、留石兒)在新集市場街上的十字路口陳新飯店附近道上遇見廖海軍。我說走啊玩去了,廖海軍玩麻將去吧。我就領著他們四個人到我們家了,我和朱力強、廖海軍、留石兒先上桌玩了,玩的1、2、3毛的麻將,玩了一會兒留石兒走了,陳喜又上。玩了一個多小時,我爸回來了,我們就散了。我爸回來時天還亮著呢,是四點多鐘。P47李保(李艷軍之父)2001年9月17日筆錄證實:有一天新集大集的下午,我回家發現豬把豬圈門頂翻了,進屋發現我兒子李艷軍與陳喜、李迎春一起玩麻將,可能有廖海軍,我把他們趕走了。P49陳喜2001年9月15日筆錄證實:那天下午1點多鐘,我去李艷軍家玩,開始李艷軍、廖海軍、朱力強、朱利坤(小名留石兒)玩麻將呢,留石兒說剛玩兒一會兒,你玩吧,然后我就玩麻將,大約3點多鐘,李艷軍的父親李保回家了,不讓我們玩,就散了。P51朱力強2001年9月12日筆錄證實:我記得是一個新集大集的下午,和他(廖海軍)玩過一次麻將,是在李保他們家玩的,玩的時間不大,李艷軍的父親李保回來就把我們轟散了。當時一起玩的還有李艷軍、陳喜、朱利坤(留石),那段時間就玩了一次。P56朱利坤2001年9月20日筆錄證實:走到集市上的一個游戲廳處,我們看見了廖海軍在那兒呆著,我們就招呼他,走啊玩麻將去了。他就跟我們走了,,去了李艷軍家。當時在李艷軍家東屋玩的,玩的是1、2、3毛錢的麻將。我剛玩一會兒,我村的陳喜就去了,我對他說:你玩啊!然后我就讓給了陳喜,我在旁邊看了會兒熱鬧我就走了,不知道他們啥時候散的。

二、 有罪言辭證據部分涉嫌非法取得,且矛盾重重,應予排除。

1、 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部分涉嫌刑訊逼供,應不予采信。

廖友的遷西縣醫院病歷記載:廖友1999年1月26日15:30入住急診登記,門診診斷為創傷中毒性休克,急性腎衰,背部、腰骶部雙大腿外傷軟組織挫傷,出院診斷為創傷中毒性休克,急性腎功能衰竭,左上臂、左肩背部、腰骶部、雙臀部、雙大腿后外側廣泛性軟組織挫傷10%,背部雙臀部皮膚剝脫,代謝性中毒。損傷和中毒的外部原因:外傷。聯系人魏順權,遷西縣公安局領導。1999年1月28日緊急轉院至二五五醫院,病歷記載聯系人姓名張保祥(遷西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廖友住院達29天。偵查卷補查卷P11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2014年5月28日的退查提綱意見:如果前述醫療診斷成立,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的相關規定,被告人廖友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P8遷西縣公安局2014年7月13日補充偵查報告書:關于刑訊逼供問題應由有權管轄的機關核查。

廖海軍、黃玉秀均提出其有罪供述系偵查機關刑訊逼供非法取得。

庭審中公訴機關未能證明三被告人有罪供述是否合法取得,不能解釋廖友開始訊問后即因外傷緊急送醫搶救的原因,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部分不應信。

2、 偵查卷第一卷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間彼此不一致,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證。

關于殺人動機,廖海軍先后給出了三個。

P35廖海軍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筆錄:我家在集上出攤賣蔥姜等,總是我去占位,而陸家老三總擠我們,我就報復他們。P43殺陸甲是因為我讓她招呼她哥去她沒有去。P46廖海軍1999年1月26日筆錄:問:你到底是因為什么原因殺陸甲姐倆?答:一個是我讓陸甲招呼她哥去,二個是因為陸乙他爸一要是大集出攤占我們的地方。P71廖海軍1999年11月21日:問:你殺陸甲陸乙還有其他原因嗎?答:我小時候經常挨生父王子華的打,使我得了心里發悶的毛病,心里發悶就想發泄。那天我也是心里發悶,在小賣店看見陸甲陸乙后就想殺了他們。

關于殺人過程,廖海軍本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致。

P36廖海軍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筆錄:我用鐵管打陸甲的后腦,陸甲就趴在地上……,我就到窗戶地(堂屋)酸菜缸旁邊地上拿了一把舊菜刀回到東屋,將陸甲周(音)過來用右手拿菜刀……P38問:你砍她們有無反抗?答:好像沒反抗。P48廖海軍1999年1月26日筆錄:問:你用刀砍倆小孩時,她倆叫喚沒有?答:沒叫喚。P50問:你砍陸甲陸乙時她倆有沒有反抗?答:手呼啦這。在我擦地時發現有手指頭。P67廖海軍1999年11月21日筆錄:我用鐵管朝陸甲的后腦打了一下,陸甲就仰躺在地上。……我記得砍她倆時她倆都用手去捂臉著。

關于所謂的殺人用菜刀,廖海軍本人供述前后不一。

P36廖海軍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筆錄:我就到窗戶地(堂屋)酸菜缸旁邊地上拿了一把舊菜刀。P37問:菜刀啥樣的?答:舊菜刀、有銹、刀把有一紋。問:這把菜刀干啥用的?答:切豬、雞食菜的。P47廖海軍1999年1月26日筆錄:問:你家有幾把菜刀?到底幾把菜刀我不清楚,反正我砍人用的菜刀是切豬食、雞鴨食用的刀,到很快,比正常切菜刀小點。P55廖海軍1999年1月28日筆錄:問:你砍孩子的菜刀是啥樣的?答:舊的,用切豬、雞食的菜刀。刀把木質的,有條紋,且有銹了。問:你們家幾把菜刀?答:共計兩把,切菜用的刀新點。P59廖海軍1999年2月5日筆錄:問:你家到底有幾把菜刀?答:兩把。問:我們從你家提取了兩把菜刀,你仔細看一下,你作案時用的是哪把?答:我家切菜用的這把,因為刀刃有一個小坌了牙兒。P71廖海軍1999年11月21日筆錄:問:你殺兩個小孩用的菜刀是什么樣的?答:木頭把兒的,刀的中間有一點卷刃了。P78廖海軍2000年1月21日筆錄:問:你用的什么菜刀?答:是我家做飯切菜用的新菜刀,是木把的,刀刃上帶一個豁牙。后來我殺完人以后用水洗凈,我家還用著做飯切菜。

關于捆綁尸體的過程,麻袋和繩子的取用位置,誰捆綁的,廖海軍和廖友的前后供述之間和彼此供述之間,嚴重不一致。

P37廖海軍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筆錄:(我)就到窗戶地(堂屋)在西北角桌子上拿了一條麻袋,在桌子下拿了一條繩子,將兩個女孩腳朝里頭朝外裝入麻袋。用繩子在中間捆好,捆完后放在屋里靠北一點地上。P39(拋尸前等散集人少時)呆著時我又拿了一條麻袋一條繩子,我爸將尸體頭部周(音)起一點我又套了一條麻袋,我爸又用繩子從中間捆上了。P49廖海軍1999年1月26日筆錄:問這兩個小孩頭部你用東西包著沒有?答:用我家東屋的塑料布包的,是我家賣香菜賣剩下了。

P90廖友1999年1月25日筆錄:我就推開我們家東屋的門,進東屋發現沙發跟前有一條麻袋,麻袋口還露著孩子的腳丫子,我一摸麻袋里裝的是人。我就把小孩的腳往里塞了塞。當時用的是兩條麻袋兩條繩子。我說不好是誰捆的(麻袋),我當時沒有在家。P95-97廖友1999年2月3日筆錄:我一推開屋門就嚇壞了,屋子正中間地上躺著兩個小女孩,旁邊有一攤血。……王軍就從東屋東北角組合家具里取出兩條麻袋和兩條繩子,黃玉秀從屋子北角沙發附近取了塊塑料布。我把孩子尸體頭肩部搬起來,黃玉秀和王軍用塑料布把尸體頭部包了起來。然后黃玉秀撐著麻袋口,我和王軍把尸體裝進麻袋,是頭朝里腳朝外裝的,裝好后又把另一條麻袋套在這條麻袋外面,是口對口套上的。黃玉秀和王軍把裝有尸體的麻袋從屋里弄出來,放在雙輪車上。王軍用繩子把麻袋攔腰捆上了。

關于拋尸過程,三被告人在誰提議投案自首、誰不同意投案自首、誰提議拋尸泉莊水庫、誰把麻袋裝上雙輪車、誰推雙輪車、誰步行、誰推自行車、誰把麻袋推入井中,誰先回家誰后回家等關鍵細節上均不一致。

P39廖海軍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筆錄:我說:“去自首。”我爸媽不讓去。這樣我說“將尸體扔到泉莊水庫去”。因當時正散集人多就多呆了會兒。呆著時我又拿了一條麻袋一條繩子,我爸將尸體頭部周(音)起一點我又套了一條麻袋,我爸又用繩子從中間捆上了。約計下午4點左右,我爸我們二人將麻袋包搬到手推車上。我爸推著,我跟著,我媽推自行車,一起去泉莊水庫扔尸體,走的我家往南過我買火腿腸的小賣部,再往南然后往東。到泉莊水庫結果凍冰了,我爸說“那里有井扔井里去。”這樣就去到距井兩米遠左右,我媽我們站住看著人,我爸將麻袋弄井里去的。然后我用自行車帶著我媽回的家,我爸推著車子后回去的。P60廖海軍1999年3月8日筆錄:問:往村東運尸體到底誰推的車?答:我爸我倆。P81廖海軍2000年4月15日筆錄:問:推車的是誰?答:是我。我爸廖友在旁邊走著。

P91廖友1999年1月25日至26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筆錄:我發現情況之后,我就說趕緊弄走。我就說南邊有個水庫,要是水庫有冰就扔南邊的井里去。我把麻袋抱到雙輪車上,之后我就用自行車在前面領道,我媳婦黃玉秀和我兒子廖海軍在后面推車。由我們家出來往南走,到新集財政所那兒往東去泉莊的路,直奔水庫。到水庫之后,我發現有冰,我就說南邊有個水井呢。我就往南邊領道。到那井跟前,我媳婦黃玉秀和我兒子廖海軍就把麻袋一推,推到井里去了。麻袋掉到井里之后,我就先走了,先回的家,她們娘倆在后面回的家。

P95-97廖友1999年2月3日筆錄:我一推開屋門就嚇壞了,屋子正中間地上躺著兩個小女孩,旁邊有一攤血。當時王軍在屋里傻站著呢。我勸王軍去派出所,王軍說:“爸往后我不了”。黃玉秀一個勁勸我別報案,我就心軟了,說“那就找東西吧”。……黃玉秀和王軍把裝有尸體的麻袋從屋里弄出來,放在雙輪車上。P112-115廖友1999年11月21日筆錄:我一開門發現廖海軍在東屋沙發跟前站著呢,沙發跟前有個麻袋,麻袋里面有東西,床北面還有血,血不多。我不知道是誰,也不知道殺了幾個人,我不知道誰把死孩子裝在麻袋里的,麻袋嘴是系著的,我也不知道麻袋是不是我家的。

P145-146黃玉秀1999年1月26日第三次筆錄:17日中午我從菜攤回到家,看到屋門開著呢。我進到我家東屋,王軍在家呢,我看到東屋地上躺著兩個女孩,死了,我想肯定是王軍殺的,把我嚇哭了。我就趕緊把兩個孩子裝在麻袋里了。過了一會兒廖友回家了看到這種情況,說送王軍去投案自首。我不讓,我怕王軍投案后我就沒兒子了。等到天黑后,我和王軍就把兩個死孩子裝在我家的雙輪車上,我倆推著把兩個死女孩扔在我們村老五隊的井里了。……我剛才說的是假話,兩個女孩不是王軍殺的,我說王軍殺人的事都是我瞎編的。……你們說我家東屋有血,所以我說兩個女孩死在我家東屋。我聽說兩個女孩被兇手裝在麻袋里扔在五隊的井里,所以我才這么瞎編的。……我不知道(五隊的井在什么地方)。

關于清理血跡的過程,是廖海軍獨自一人清理的還是一家三口干的,用的什么工具,工具最后如何處理的?這些問題廖海軍和廖友供述嚴重不一致。

P38廖海軍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筆錄:我捆好(尸體)以后就點火燒水,用的西鍋,同時將有血的上衣、褲子和鞋全燒了。P40我先捆好后就抹布擦血,先擦地后擦床北面及窗戶地腳走的血跡。擦完后用臉盆子水洗了抹布,又擦了一次,然后沒擦的地方放了洗滌劑又用我的一條舊褲衩擦。抹布、褲衩連同衣服全燒了。P42門口右墻靠北面有血,我用掃地笤帚蹭了蹭。P43當天扔尸體回來后車子上有血,到家以后我用抹布擦了車子,第二天早晨做飯將抹布燒了。P56廖海軍1999年1月28日:問:地上的血怎么處理的?答:到我母親回家血已經處理完了。P59廖海軍1999年2月5日:問:你家東屋血跡當時到底是有沒有別人參與打掃?答:我個人打掃的。P61廖海軍1999年3月8日:(我家東屋血跡)準,是我自己打掃的。P63廖海軍1999年5月6日:(打掃血跡的問題我以前交待是我個人打掃的)準。我爸我媽回來我就打掃完了。P76廖海軍2000年1月10日:(殺人后地面)是我清理的。

P92廖友1999年1月25日筆錄:我(拋尸)回來后,發現我們住的東屋床頭有不少血,地上有不少的血,是大面積的血,墻上和東屋門上也有不少的血。這個時候我媳婦和我兒子就回家了,就用拖把擦血,我們三口子就用笤帚掃血,用鐵锨扒爐灰,把爐灰扔到豬圈里,用拖把的布把床頭的血和門上的血都給擦了,把床搬起來,我用爐灰弄地,我媳婦用拖把拖地,我兒子廖海軍用笤帚掃。地板是用洗衣粉和堿洗的,是我媳婦洗的地板,一直收拾到天黑。P117廖友1999年11月21日筆錄:等我們(拋尸)回來時,日頭已經落下去了。我因為自行車的腳蹬子壞了,我去修自行車。等我修完自行車回到家,東屋地上的血已經收拾干凈了,我也不知道是誰收拾的。

3、 證人證言有罪部分前后不一致,彼此不一致,不能互相印證。

周桂俠(周桂新)的兩份筆錄存在如下問題:

1999年3月10日筆錄中周桂俠受到了偵查人員問話的誘導,回答內容不能保證客觀性。偵查人員鋪墊了很長的兩女孩被殺案的內容之后,“問:現在回憶一下,在兩女孩失蹤后,你發現過異常情況嗎?答:兩女孩被殺后,你們公安機關把我們村的廖友一家三口抓起來后,我想起1月17日看見廖友的情況挺反常,現在想起來挺害怕。”

從內容來看,她說1月17日下午三點多鐘在新集高中附近看見廖友一家三口推車是不屬實的。因為已經有李玉芹、韓淑琴等直接或間接證實此時間黃玉秀在理發,王愛中、韓淑琴、陸永勝等直接或間接證實廖友在修車,李艷軍等證實廖海軍在打麻將。因此周桂俠的案發之后將近兩個月的此次證言要么是把時間記錯了,因為李建軍(李福中之子)等證實農歷不久之前的十一月份廖友一家三口去鳳凰山拉過松枝,所以在周桂俠的回憶中才出現了“看見橋南側東邊的道上有個樓松針的雙輪車在道中間堵著,但沒看見車主”。要么她看見的根本不是廖友一家三口,因為她并不是根據臉部識別出的被告人,而是推斷。卷宗記載“問:你根據啥斷定是廖友?答:因為平常跟廖友很熟,看見他的體型就能認出他,跟他媳婦當時打個照面,所以斷定他們三口人。問:你認得廖友媳婦嗎?答:當天上午看見廖友媳婦幫忙賣菜,我斷定為廖友媳婦,以前不認得她。”而且她6次提到廖友推的是“單輪車”,最后一次特別強調“鐵制的單輪車,不是雙輪車”。那么時隔一年之后的2000年4月17日的筆錄就更不靠譜了。這次筆錄把上次說的“單輪車”模糊化了,說是因為離得遠沒看清,上次說打照面(離的很近)。這樣改動的目的無非就是為了和偵查機關最后認定雙輪車是拋尸工具相一致。證人陳述不屬實有的時候并不是有意作偽證,而是因為時間久遠記憶模糊或者發生錯亂整合,或者受到了問話者有意無意的誘導而對事實進行了下意識歪曲,這符合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所以,對言詞證據的審查需要相互印證才可能具有證明力。

而李學新(周桂俠丈夫)的證言,我們看到是和周桂俠證言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詢問取得,偵查機關是否采取了隔離措施、隔離的效果如何,均沒有顯示,我們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李學新的證言不是個別詢問取得的,故該證言不具有合法性和證明力。

關于公訴機關出示的偵查卷宗第二卷P70-76李玉芹的三份證言和蘇小梅的證言。李玉芹的第一份證言是在1999年1月27日取得的,證實1月17日(臘月初一新集大集)下午3-5點和黃玉秀一起理發的事實,而且還有目擊韓淑琴打電話找孩子的事情,因是在案發后很近的時間取得,且與黃玉秀的辯解高度一致,因此該份證言高度可信。而蘇小梅2000年1月7日的證言和李玉芹2000年1月8日的證言說1999年1月17日中午兩點到廖友家招呼吃飯,因為時間久遠而如此清晰的記憶一件與自己沒有特殊意義的生活瑣事,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我們的生活經驗,因而不具有證明力。而2000年4月17日李玉芹的證言除了再次證明黃玉秀在1999年1月17日下午理發外,不能說明任何問題。

關于許榮英2000年1月15日的證言,其證實其兒子叫陳誠,就是廖海軍辯解曾經在1999年1月17日中午打完游戲借書的那位,書名叫《江湖一擔皮》。臘月是賺錢的季節,許榮英說1月17日中午以后游戲廳關門與常理不符。而且她說當天陸乙陸甲失蹤發生兇殺案著,實際上到今天為止兩位女孩的遇害時間并未確定,說明其案發一年之后的記憶并不準確,受到了污染,證言不足采信。

關于偵查卷第三卷P31王愛中2000年4月17日的證言,其特殊性在于廖友修車欠下10元錢至接受詢問時仍未償還,所以其廖友修車具體細節的陳述和廖友在羈押期間的辯解一模一樣。王愛中證實那年臘月廖友只修過一次車,而這次修車時間又被1999年1月17日廖友遇見陸永新、韓淑琴夫婦碾辣椒這件事情固定下來。因此王愛忠關于廖友修車具體時間的記憶是不準確的。

關于偵查卷第三卷李艷軍、李保、陳喜、朱力強、和朱利坤在2001年9月份的證言,均證實在陸甲陸乙出事之前和廖海軍玩過一次麻將,但其關于具體時間的描述是推斷,而不是記憶的呈現。該五人均被問及是否記得1999年臘月初一陸乙陸甲被殺案件以及和廖海軍玩麻將的時間關聯性,該五人均答“玩過,但不是臘月初一,因為我們一起玩麻將時陸甲陸乙還沒出事呢”。這其實是偵查人員使用暗示誘導技術的結果,因為他們玩麻將時是當天三四點鐘,還沒有人發現陸甲陸乙失蹤的事情,麻將散場之后的四點多鐘陸甲陸乙放學沒有回家才被發現失蹤,1月19日才發現遇害。那么無論是失蹤還是發現遇害都是在麻將散場之后,而且村外廢棄水井發現女孩尸體比單純的失蹤對人們記憶的刺激更大,這五個人記憶中的陸甲陸乙“出事”這個概念更有可能是廢棄水井旁的女孩尸體而不是打麻將當天缺乏具象的女孩失蹤。因此從這個角度說更加印證了臘月初一的打麻將事件。

偵查卷第二卷P129-130廖素俠的證言,辯護人認可其1999年1月23日(臘月初六)殺豬請廖友父子吃飯這件事,因為農村人家殺個豬是一件大事,記憶比較深刻,其二該證言是1999年3月17日固定,時間比較近,可信度比較高。廖海軍等2010年辯解臘月初一去廖素俠家吃飯因為事情過去11年,這個記憶并不可靠,但這并不說明補充偵查卷P005遷西縣公安局在2014年補偵報告中“廖家三口仍在說謊,有意隱瞞案發當日從中午到下午的活動情況”的說法是成立的。因為廖家三口這段時間的活動已經被1999年案發當時無罪的證人證言固定。至于廖友在席間飲酒少好像不高興,并不能說明什么,也有可能因為其他事情引起。而廖友不愿提陸甲陸乙的事情,也并不能說明其有作案的嫌疑,案卷反映當時廖家也被作為勘查的現場,他當然會有壓力,不愿意提起很正常。

至于小賣店李寶金證實廖海軍買過東西,不能說明任何問題。特別是該小賣店在當天去李保家打麻將的路上,就更加不能說明任何問題。

關于同監在押人員趙桂軍的證言系2003年3月1日提取,偵查卷第一卷P27顯示廖海軍在1999年3月8日左右在遵化市看守所短暫羈押,其余大部分時間在遷西縣看守所,那么趙桂軍和廖海軍短暫的相處彼此應該不會有更深入的了解。廖海軍當庭證實剛到遵化市看守所時,趙桂軍問“因為啥進來的?”,廖海軍答“因為殺人”。這種場合的一問一答很少有人會去思索對方是不是沒有犯罪,把進所案由理解成犯罪事實也很正常。廖海軍被刑訊逼供之后所形成的心理強制已經不能讓他開啟心扉對一個陌生人陳述事情,間或談到警方認定的殺人動機,也只能加強對方認定自己有罪的印象而不是相反,經過數年之后再呈現難免對記憶縫隙部分添油加醋導致面目全非。

三、 關于鑒定意見

公安部《物證鑒定書》1999年2月12日載明:廖海軍家床角處及木板上的血痕均不是陸甲或陸乙所留。公安部1999年8月27日《物證鑒定書》載明:檢材:廖家西屋提取的血痕,東屋(1999年7月28日)提取的木板(上有血痕,實際上是東屋門框下緣)。廖海軍家西屋提取的血痕與陸甲陸乙基因型不同,而與黃玉秀相同。木板上、墻皮上血痕基因型相同,與陸甲陸乙不同,與廖友相同。這兩份鑒定已經充分說明廖友家的血跡非陸甲陸乙所留。

2000年12月29上海市公安局DNA檢驗報告載明:送檢時間:20001219.檢材:現場門下緣血跡1、2.現場門下緣血跡2與黃玉秀具有相同的等位基因型,不排除為其所留;現場門下緣血跡1顯示為混合女性血跡,其中顯示較強的等位基因與黃玉秀相同,顯示較弱的等位基因與陸乙相同,不能排除混有陸乙血跡。該檢驗結論不具有唯一確定性,也不能排除混有其他女性的血跡。而實際上作為對相同檢材東屋門下緣血跡的檢驗,公安部的鑒定結論是排除。難道公安部的技術條件還不如上海市公安局?該報告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000年1月16日遼寧省公安廳《刑事技術鑒定書》載明:送檢人:遷西縣局張寶祥、姚寶帝、周立明,送檢時間:20000112第二次送檢。兩根毛發分別為4.5cm和6.5cm,檢材標記:從拋尸現場捆綁陸乙陸甲尸體的尼龍繩上提取的毛發,紙袋包裝。三被告人和二被害人血跡標為3-7號檢材,為19990226送檢。結論:4.5cm長的毛發是廖友的可能性99.999999%。該鑒定最大的問題是檢材來源不明。偵查卷第三卷P89關于遷西縣新集村陸乙陸甲被殺案現場遺留物毛發的提取說明(2000年1月19日)載明:19990120市局刑偵支隊赴新集派出所對女孩被殺案包裝物進行檢驗,從繩子上發現黑色毛發兩根,用鑷子取下,交給遷西縣刑偵大隊。而補查卷P012-013原市局技術人員白志國于2014年7月11日出具的《關于本案毛發的發現和提取之經過》表明兩根毛發是在翻出麻袋以后在麻袋底部發現的。而且本次送檢人包括刑訊逼供嫌疑人員辦案警察張寶祥,早已提取的毛發不在當年送檢而在屢屢不能結案的時候送檢更加不可信。該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而關于本案的血型鑒定,其實不能說明任何問題。

2003年6月1日遷西縣檢察院的《說明》載明:隨卷物證(繩子麻袋等)丟失,因為漏雨浸泡,遷址時被清潔工清理掉。這不能不令人對物證的保管過程產生質疑。如果人命關天的物證的保管工作都做不好,你拿去檢驗的究竟是什么東西呢?

四、 辯護人的現場勘查即本案其他疑點分析

2016年5月27日辯護人專程到遷西縣新集村進行了實地察看和走訪了解,結合案卷材料,繪制了1999年新集村平面示意圖、水井透視比例圖,辯護人更加確信廖海軍沒有犯罪事實。

辯護人于中午1點鐘左右到達廖海軍家的胡同,全村基本上保持了17年前的原貌。一下車即犬吠四起,廖家西面臨街,北面是李樹軍家,南面是李寶忠家。李樹軍家房屋和宅基地明顯比廖海軍家高,當年與李寶忠家以一矮墻相隔,如果沒有隔擋應該能從李樹軍家和李寶忠家望見廖海軍家東屋室內的情況。尸檢報告顯示兩個女孩均有數枚手指被砍斷,這說明被害人在犯罪分子持刀砍殺時本能地舉起手抵擋,而人也會本能地發出呼喊或尖叫。很難想象在這樣一種條件下能在中午還沒散集的時候,把兩個女孩誘騙回家并連續擊倒砍殺棄尸滅跡而不被任何人發現。

廖家室內的情況也一如當年,實際上三間房屋很局促,只有一個門,所有人進出都要經過堂屋(窗戶地),然后才能進到東屋和西屋。東屋地面地磚已經破碎,地磚之間有水泥填縫,地磚和西墻之間還有20多公分的未壓光的水泥地面,墻面涂的大白,床上的墊子還是當年的。兩個9歲女孩的體重加起來按照平均體重計算應該有五六十公斤,人體內的血液量大約是體重的7~8%,兩個孩子血量是5公斤。如果這真是殺人現場,兩個孩子均被近乎斬首的情況下,頸動脈斷裂會導致全部血液(相當于5公升礦泉水一大瓶)噴濺而出,在加上60多刀的狂砍,勢必到處都是血跡,地上、墻上、床上、人的身上都會有大量血跡,而這樣的血跡不是幾塊抹布、褲頭和拖布可以清理干凈的。地面即使用水沖洗,血水也無法排到室外去,即使排到室外,血水所到之處仍然會檢出被害人的血,而室內地磚縫隙和未壓光水泥地面以及刷了大白的墻壁也會遺留被害人血跡無法徹底清除。床上的床單床墊也不可避免的被血跡污染,而現場勘查并未記載床單床墊上提取到血跡。被告人廖友在有罪供述中還提到用爐灰清理血跡然后扔到豬圈里,然而果真如此,爐灰中也會殘留被害人血跡,偵查人員多次反復勘查自然也不會遺漏。

室外東房山當年是一個灰堆,也就是垃圾堆,灶膛掏出的灰會會堆在這里。根據我對農村居民生活習慣的了解,很多人會把沒有用的東西包括舊衣物扔到這樣一個垃圾堆上,帶著火炭的熱灰倒在上面,然后這些舊物品就會燙出洞,還有的人家直接把不用的舊物品放進灶膛焚燒。因此現場勘查筆錄記載的灰堆中篩出被燒毀的塑料布、布片殘骸和兩個鋁制氣眼其實不足為奇。偵查人員據此推斷廖海軍燒毀清理血跡的抹布、鞋子等,然后逼迫其先證后供,也就看起來順理成章。

辯護人又來到村外拋尸現場。按照偵查機關制作的《119殺人案現場平面示意圖》,沿著新集主路往東到達“上河水庫”,其實根本不是一個水庫,充其量就是一個河坑。經過問路,沿著河坑沿西面的路(朱江證言中稱為“壩”)往南幾十步的距離,下到一片農田,地里春地玉米剛沒腳踝。經過搜尋發現一處廢棄干涸的井,對比圖紙,該井就是兩個女孩被打撈出來的水井。辯護人模仿證人朱江的證言,在水井西側離開50厘米的距離蹲下來向井里觀望,并沒有望見井底的情況,回來辯護人按比例繪制了《水井透視比例圖》發現證人朱江在撒謊,根本以他蹲下的位置看不到井沿東側3.7米以下水面漂浮麻袋的情況,更無從談起兩條麻袋套裝中間捆了繩子的情況。站在朱江描述的位置向西望,目見新集高中墻外紅白相間的各種醫院的廣告,墻外的路上的行人和車輛也能望個大概。當年拄雙拐的李建軍等四五個放牛娃就是在新集高中墻外一邊放牛一邊玩耍,朱江既然能望見他們,他們自然也會望見水井這個位置。這幾個放牛娃一下午都在這個地方,其中有人看到泉莊的人和去山里玩的學生,還看到有人照相。如果按照補查卷P005遷西縣公安局的補偵報告的推測,“廖家三口在案發當日下午2點30分至4點來鐘屬于空當時間”,在此時間三個人推著雙輪車和一輛自行車來拋尸,當時是臘月,野地空曠無遮擋,一個放牛娃都沒注意到是不可能的。如果是為了躲避街上人多的時間到下午4點以后來拋尸,那正好又會遭遇朱江。所謂兩個女孩1月17日下午遇害都是根據朱江一人的證言推測的,朱江既然17日發現麻袋,18日晚上去串門聽說村里丟了孩子也沒有說井里發現麻袋的事,難道井里發現“挺鼓的”麻袋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嗎?而拋尸工具是雙輪車也是根據朱江一人證言“發現壩上有三道雙輪車印”而推斷的。孤證不能定案,因此陸甲陸乙遇害的時間和拋尸工具到目前為止并不清楚。

辯護人認為本案至少還有另外兩個疑點。陸家人全部提到了與陳某華這個人有仇的情況,兩家人好幾年多次發生糾紛,大年初一也不閑著,發展到了打斷手指上法庭互相起訴的程度,李桂萍怕陳某華報復98年八月十五把女兒都送回東北交姑姑看護。盡管這個人疑點重重,但是卷宗里見不到一份關于這個人的調查材料,這極不正常,辯護人想知道偵查機關做了什么?另外一個疑點是朱江提到1999年1月18日租住自家的兩個高中生把房費算了不住了,偵查機關為什么不去調查?

辯護人認為,一個16周歲的孩子,其心理能量和殺人的殘忍程度不相匹配,其體能和生活經驗不足以完成本案殺人滅跡的事情。

掩卷長思,如果當年被告人被第一次訊問后律師能夠及時介入,如果偵查人員不先入為主地按照現場勘查的結果事先編排一個劇本讓三被告人出演,如果當年的檢察院、法院工作人員認真審視本案堅持原則辦案,這個17年的悲劇將會避免。遺憾的是,因為時間久遠,兩個不幸的孩子可能再也無法尋求到公平正義。幸運的是,1999年的案卷還在說話,還有機會讓我們聽到當年的部分真相;廖海軍還活著,還可以繼續今后的人生。

辯護人認為案件無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廖海軍沒有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據法律應認定被告人無罪,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宣告廖海軍無罪。

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

李長青律師 李遜律師

2016年5 月31日

附:1999年新集村平面示意圖

水井透視比例圖

我開始買了一元錢的幣。打完后陳誠來了,我又問陳誠要了幣,一直玩到2點左右收攤時,臨走時我向陳誠借了一本書叫《江湖一擔皮》,說好第二天下午還。游戲廳開始時陳誠的母親看機子,后來他媽做飯去了,陳誠看機子。

偵查卷第一卷P137黃玉秀1999年1月25日筆錄:(王軍)離開過(菜攤),也就是一會兒的事,可能是出去借本書、買點瓜子啥的。

2、 下午2:00—3:00:廖海軍、廖友、黃玉秀在家吃飯。

偵查卷第一卷P141黃玉秀1999年1月26日筆錄:廖友到家一會兒,我們就開始吃飯,我們剛吃上飯,王軍就回家了。我們三口人一起吃飯,吃完飯我收拾家里。

偵查卷第一卷P87廖友1999年1月25日筆錄:我到家之后,把蒜等搬到西屋和窗戶地(堂屋),開始洗手吃飯,中午飯吃的是大米飯、炒豬血,我吃飯也就是用了半個小時的時間。

偵查卷第一卷P120廖友2000年1月20日筆錄:我在下午2點多3點來鐘收的攤,到家我媳婦黃玉秀把大米飯做熟了,正做菜呢,炒酸菜。我買的血豆腐,炒血豆腐。

3、 下午3:00—5:00:黃玉秀去理發店理發,廖友去王愛中修車攤修自行車,廖海軍在李艷軍家打麻將。

偵查卷第一卷P141-142黃玉秀1999年1月26日筆錄:我收拾完家,大約三點半之后四點鐘之前,就出來去找我們村張連友媳婦(李玉芹)一起去剪頭發,我用自行車馱著她去的新集農貿市場的新潮發廊剪頭發。到發廊時有人正在剪頭,等我倆剪完頭發天都快黑了。剪頭的錢是李玉芹給的,我倆每人2元錢。我倆出了發廊后,我就到游戲廳對過的小賣店里換零錢,拿一張50元的錢買了一瓶3.5元的雪花膏,我當時就把李玉芹替我給的剪頭錢還給她。這時有一個婦女也去了小賣店,到那里打電話,說丟了兩個孩子。我買完雪花膏就出來了,用自行車馱著李玉芹往家走。走到半路碰到我兒子王軍。王軍讓我回家做飯去,說完他又走了,也沒回家。我馱著張連友媳婦到她家門口,她下車后,我自己回的家。

偵查卷第二卷P70-71李玉芹1999年1月27日筆錄:那天下午3點多鐘快4點的時候,廖友的媳婦黃玉秀騎自行車到我家招呼我去理發,我就跟她去了,是黃玉秀用自行車把我帶到新潮發廊理的發。我們到那兒時正好新集儲蓄所的一個人也去了,我們認識就讓他先理的。我倆理完后已經5點多了,天都快黑了。是我付的理發錢4元。到東院東艷商店黃玉秀買一瓶雪膚膏破的零錢,給了我兩塊理發的錢。這時大成(陸永新)媳婦正在那里打電話呢,說她們的孩子找不著了。

偵查卷第一卷P120-121廖友2000年1月20日筆錄:(午飯后)我就推著我的自行車去了王堂兒子的修車點修自行車,修的是腳蹬板。在一去的路上看見陸永新他們兩口子在我家北面的碾子那兒壓辣椒呢。我修車子直到日頭要沒了。修車前我媳婦在家喂豬呢,廖海軍也在家吃的中午飯。修車回來我媳婦在家呢,廖海軍沒在家。我去修車子時有4點來鐘,回來時快5點了。修車點在鎮基金會邊上,修車的他爸叫王堂,他叫啥我不知道,30多歲,到現在修車子的錢我還沒給呢。

偵查卷第三卷P32王愛中2000年4月17日筆錄:下午4點多鐘廖友推著他的自行車來到我的自行車修理攤修車子,修的大座和腳蹬板,一共10塊錢,修到5點多鐘。他說先欠著,賣完蔥還錢,我說中。這件事我記得很清楚,因為他欠我10塊錢。

偵查卷第二卷P9陸永新1999年1月21日筆錄:(1月17日下午)我和我媳婦、我兒子在家呆著,呆到3點多鐘就去軋碾了。

偵查卷第二卷P36、P38韓淑琴1999年1月21日筆錄:(1月17日下午)3點多鐘,我就端著一蘿子辣椒到我們家東邊朱萬全家門口的碾子壓去了。軋碾子軋了有半個多小時,這時就看到學生有放學的了,軋完我就趕緊回家了。我和我丈夫陸永新、兒子陸明一起去軋辣椒的。P42-43韓淑琴2000年4月17日筆錄:我在我女兒走失時的當天下午2點多鐘,我與我丈夫陸永新在廖友家北邊胡同口的石碾一起碾辣椒,到下午3點左右鐘我和我丈夫干完的走回到我家。

偵查卷第一卷P29廖海軍1999年1月24日筆錄:吃完飯大約下午3點左右我去游戲廳打游戲機,玩到大約6點多鐘,就聽見陸明他媽(韓淑琴)在外面哭,說是陸明的妹妹和他三叔家的妹妹找不著了。我去那兒呆了會就回家了。

偵查卷第一卷P141黃玉秀1999年1月26日筆錄:我們三人吃完飯,王軍就又出去玩了。P142黃玉秀證實理發后從小賣部換完零錢馱著李玉芹往家走的路上碰見過廖海軍。

偵查卷第三卷P41李艷軍2001年4月6日筆錄證實廖海軍在外面玩兒。(1月17日下午)在3點左右鐘,我們四個人(朱力強、陳喜、留石兒)在新集市場街上的十字路口陳新飯店附近道上遇見廖海軍。我說走啊玩去了,廖海軍玩麻將去吧。我就領著他們四個人到我們家了,我和朱力強、廖海軍、留石兒先上桌玩了,玩的1、2、3毛的麻將,玩了一會兒留石兒走了,陳喜又上。玩了一個多小時,我爸回來了,我們就散了。我爸回來時天還亮著呢,是四點多鐘。P47李保(李艷軍之父)2001年9月17日筆錄證實:有一天新集大集的下午,我回家發現豬把豬圈門頂翻了,進屋發現我兒子李艷軍與陳喜、李迎春一起玩麻將,可能有廖海軍,我把他們趕走了。P49陳喜2001年9月15日筆錄證實:那天下午1點多鐘,我去李艷軍家玩,開始李艷軍、廖海軍、朱力強、朱利坤(小名留石兒)玩麻將呢,留石兒說剛玩兒一會兒,你玩吧,然后我就玩麻將,大約3點多鐘,李艷軍的父親李保回家了,不讓我們玩,就散了。P51朱力強2001年9月12日筆錄證實:我記得是一個新集大集的下午,和他(廖海軍)玩過一次麻將,是在李保他們家玩的,玩的時間不大,李艷軍的父親李保回來就把我們轟散了。當時一起玩的還有李艷軍、陳喜、朱利坤(留石),那段時間就玩了一次。P56朱利坤2001年9月20日筆錄證實:走到集市上的一個游戲廳處,我們看見了廖海軍在那兒呆著,我們就招呼他,走啊玩麻將去了。他就跟我們走了,,去了李艷軍家。當時在李艷軍家東屋玩的,玩的是1、2、3毛錢的麻將。我剛玩一會兒,我村的陳喜就去了,我對他說:你玩啊!然后我就讓給了陳喜,我在旁邊看了會兒熱鬧我就走了,不知道他們啥時候散的。

二、 有罪言辭證據部分涉嫌非法取得,且矛盾重重,應予排除。

1、 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部分涉嫌刑訊逼供,應不予采信。

廖友的遷西縣醫院病歷記載:廖友1999年1月26日15:30入住急診登記,門診診斷為創傷中毒性休克,急性腎衰,背部、腰骶部雙大腿外傷軟組織挫傷,出院診斷為創傷中毒性休克,急性腎功能衰竭,左上臂、左肩背部、腰骶部、雙臀部、雙大腿后外側廣泛性軟組織挫傷10%,背部雙臀部皮膚剝脫,代謝性中毒。損傷和中毒的外部原因:外傷。聯系人魏順權,遷西縣公安局領導。1999年1月28日緊急轉院至二五五醫院,病歷記載聯系人姓名張保祥(遷西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廖友住院達29天。偵查卷補查卷P11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2014年5月28日的退查提綱意見:如果前述醫療診斷成立,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的相關規定,被告人廖友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P8遷西縣公安局2014年7月13日補充偵查報告書:關于刑訊逼供問題應由有權管轄的機關核查。

廖海軍、黃玉秀均提出其有罪供述系偵查機關刑訊逼供非法取得。

庭審中公訴機關未能證明三被告人有罪供述是否合法取得,不能解釋廖友開始訊問后即因外傷緊急送醫搶救的原因,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部分不應信。

2、 偵查卷第一卷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間彼此不一致,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證。

關于殺人動機,廖海軍先后給出了三個。

P35廖海軍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筆錄:我家在集上出攤賣蔥姜等,總是我去占位,而陸家老三總擠我們,我就報復他們。P43殺陸甲是因為我讓她招呼她哥去她沒有去。P46廖海軍1999年1月26日筆錄:問:你到底是因為什么原因殺陸甲姐倆?答:一個是我讓陸甲招呼她哥去,二個是因為陸乙他爸一要是大集出攤占我們的地方。P71廖海軍1999年11月21日:問:你殺陸甲陸乙還有其他原因嗎?答:我小時候經常挨生父王子華的打,使我得了心里發悶的毛病,心里發悶就想發泄。那天我也是心里發悶,在小賣店看見陸甲陸乙后就想殺了他們。

關于殺人過程,廖海軍本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致。

P36廖海軍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筆錄:我用鐵管打陸甲的后腦,陸甲就趴在地上……,我就到窗戶地(堂屋)酸菜缸旁邊地上拿了一把舊菜刀回到東屋,將陸甲周(音)過來用右手拿菜刀……P38問:你砍她們有無反抗?答:好像沒反抗。P48廖海軍1999年1月26日筆錄:問:你用刀砍倆小孩時,她倆叫喚沒有?答:沒叫喚。P50問:你砍陸甲陸乙時她倆有沒有反抗?答:手呼啦這。在我擦地時發現有手指頭。P67廖海軍1999年11月21日筆錄:我用鐵管朝陸甲的后腦打了一下,陸甲就仰躺在地上。……我記得砍她倆時她倆都用手去捂臉著。

關于所謂的殺人用菜刀,廖海軍本人供述前后不一。

P36廖海軍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筆錄:我就到窗戶地(堂屋)酸菜缸旁邊地上拿了一把舊菜刀。P37問:菜刀啥樣的?答:舊菜刀、有銹、刀把有一紋。問:這把菜刀干啥用的?答:切豬、雞食菜的。P47廖海軍1999年1月26日筆錄:問:你家有幾把菜刀?到底幾把菜刀我不清楚,反正我砍人用的菜刀是切豬食、雞鴨食用的刀,到很快,比正常切菜刀小點。P55廖海軍1999年1月28日筆錄:問:你砍孩子的菜刀是啥樣的?答:舊的,用切豬、雞食的菜刀。刀把木質的,有條紋,且有銹了。問:你們家幾把菜刀?答:共計兩把,切菜用的刀新點。P59廖海軍1999年2月5日筆錄:問:你家到底有幾把菜刀?答:兩把。問:我們從你家提取了兩把菜刀,你仔細看一下,你作案時用的是哪把?答:我家切菜用的這把,因為刀刃有一個小坌了牙兒。P71廖海軍1999年11月21日筆錄:問:你殺兩個小孩用的菜刀是什么樣的?答:木頭把兒的,刀的中間有一點卷刃了。P78廖海軍2000年1月21日筆錄:問:你用的什么菜刀?答:是我家做飯切菜用的新菜刀,是木把的,刀刃上帶一個豁牙。后來我殺完人以后用水洗凈,我家還用著做飯切菜。

關于捆綁尸體的過程,麻袋和繩子的取用位置,誰捆綁的,廖海軍和廖友的前后供述之間和彼此供述之間,嚴重不一致。

P37廖海軍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筆錄:(我)就到窗戶地(堂屋)在西北角桌子上拿了一條麻袋,在桌子下拿了一條繩子,將兩個女孩腳朝里頭朝外裝入麻袋。用繩子在中間捆好,捆完后放在屋里靠北一點地上。P39(拋尸前等散集人少時)呆著時我又拿了一條麻袋一條繩子,我爸將尸體頭部周(音)起一點我又套了一條麻袋,我爸又用繩子從中間捆上了。P49廖海軍1999年1月26日筆錄:問這兩個小孩頭部你用東西包著沒有?答:用我家東屋的塑料布包的,是我家賣香菜賣剩下了。

P90廖友1999年1月25日筆錄:我就推開我們家東屋的門,進東屋發現沙發跟前有一條麻袋,麻袋口還露著孩子的腳丫子,我一摸麻袋里裝的是人。我就把小孩的腳往里塞了塞。當時用的是兩條麻袋兩條繩子。我說不好是誰捆的(麻袋),我當時沒有在家。P95-97廖友1999年2月3日筆錄:我一推開屋門就嚇壞了,屋子正中間地上躺著兩個小女孩,旁邊有一攤血。……王軍就從東屋東北角組合家具里取出兩條麻袋和兩條繩子,黃玉秀從屋子北角沙發附近取了塊塑料布。我把孩子尸體頭肩部搬起來,黃玉秀和王軍用塑料布把尸體頭部包了起來。然后黃玉秀撐著麻袋口,我和王軍把尸體裝進麻袋,是頭朝里腳朝外裝的,裝好后又把另一條麻袋套在這條麻袋外面,是口對口套上的。黃玉秀和王軍把裝有尸體的麻袋從屋里弄出來,放在雙輪車上。王軍用繩子把麻袋攔腰捆上了。

關于拋尸過程,三被告人在誰提議投案自首、誰不同意投案自首、誰提議拋尸泉莊水庫、誰把麻袋裝上雙輪車、誰推雙輪車、誰步行、誰推自行車、誰把麻袋推入井中,誰先回家誰后回家等關鍵細節上均不一致。

P39廖海軍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筆錄:我說:“去自首。”我爸媽不讓去。這樣我說“將尸體扔到泉莊水庫去”。因當時正散集人多就多呆了會兒。呆著時我又拿了一條麻袋一條繩子,我爸將尸體頭部周(音)起一點我又套了一條麻袋,我爸又用繩子從中間捆上了。約計下午4點左右,我爸我們二人將麻袋包搬到手推車上。我爸推著,我跟著,我媽推自行車,一起去泉莊水庫扔尸體,走的我家往南過我買火腿腸的小賣部,再往南然后往東。到泉莊水庫結果凍冰了,我爸說“那里有井扔井里去。”這樣就去到距井兩米遠左右,我媽我們站住看著人,我爸將麻袋弄井里去的。然后我用自行車帶著我媽回的家,我爸推著車子后回去的。P60廖海軍1999年3月8日筆錄:問:往村東運尸體到底誰推的車?答:我爸我倆。P81廖海軍2000年4月15日筆錄:問:推車的是誰?答:是我。我爸廖友在旁邊走著。

P91廖友1999年1月25日至26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筆錄:我發現情況之后,我就說趕緊弄走。我就說南邊有個水庫,要是水庫有冰就扔南邊的井里去。我把麻袋抱到雙輪車上,之后我就用自行車在前面領道,我媳婦黃玉秀和我兒子廖海軍在后面推車。由我們家出來往南走,到新集財政所那兒往東去泉莊的路,直奔水庫。到水庫之后,我發現有冰,我就說南邊有個水井呢。我就往南邊領道。到那井跟前,我媳婦黃玉秀和我兒子廖海軍就把麻袋一推,推到井里去了。麻袋掉到井里之后,我就先走了,先回的家,她們娘倆在后面回的家。

P95-97廖友1999年2月3日筆錄:我一推開屋門就嚇壞了,屋子正中間地上躺著兩個小女孩,旁邊有一攤血。當時王軍在屋里傻站著呢。我勸王軍去派出所,王軍說:“爸往后我不了”。黃玉秀一個勁勸我別報案,我就心軟了,說“那就找東西吧”。……黃玉秀和王軍把裝有尸體的麻袋從屋里弄出來,放在雙輪車上。P112-115廖友1999年11月21日筆錄:我一開門發現廖海軍在東屋沙發跟前站著呢,沙發跟前有個麻袋,麻袋里面有東西,床北面還有血,血不多。我不知道是誰,也不知道殺了幾個人,我不知道誰把死孩子裝在麻袋里的,麻袋嘴是系著的,我也不知道麻袋是不是我家的。

P145-146黃玉秀1999年1月26日第三次筆錄:17日中午我從菜攤回到家,看到屋門開著呢。我進到我家東屋,王軍在家呢,我看到東屋地上躺著兩個女孩,死了,我想肯定是王軍殺的,把我嚇哭了。我就趕緊把兩個孩子裝在麻袋里了。過了一會兒廖友回家了看到這種情況,說送王軍去投案自首。我不讓,我怕王軍投案后我就沒兒子了。等到天黑后,我和王軍就把兩個死孩子裝在我家的雙輪車上,我倆推著把兩個死女孩扔在我們村老五隊的井里了。……我剛才說的是假話,兩個女孩不是王軍殺的,我說王軍殺人的事都是我瞎編的。……你們說我家東屋有血,所以我說兩個女孩死在我家東屋。我聽說兩個女孩被兇手裝在麻袋里扔在五隊的井里,所以我才這么瞎編的。……我不知道(五隊的井在什么地方)。

關于清理血跡的過程,是廖海軍獨自一人清理的還是一家三口干的,用的什么工具,工具最后如何處理的?這些問題廖海軍和廖友供述嚴重不一致。

P38廖海軍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筆錄:我捆好(尸體)以后就點火燒水,用的西鍋,同時將有血的上衣、褲子和鞋全燒了。P40我先捆好后就抹布擦血,先擦地后擦床北面及窗戶地腳走的血跡。擦完后用臉盆子水洗了抹布,又擦了一次,然后沒擦的地方放了洗滌劑又用我的一條舊褲衩擦。抹布、褲衩連同衣服全燒了。P42門口右墻靠北面有血,我用掃地笤帚蹭了蹭。P43當天扔尸體回來后車子上有血,到家以后我用抹布擦了車子,第二天早晨做飯將抹布燒了。P56廖海軍1999年1月28日:問:地上的血怎么處理的?答:到我母親回家血已經處理完了。P59廖海軍1999年2月5日:問:你家東屋血跡當時到底是有沒有別人參與打掃?答:我個人打掃的。P61廖海軍1999年3月8日:(我家東屋血跡)準,是我自己打掃的。P63廖海軍1999年5月6日:(打掃血跡的問題我以前交待是我個人打掃的)準。我爸我媽回來我就打掃完了。P76廖海軍2000年1月10日:(殺人后地面)是我清理的。

P92廖友1999年1月25日筆錄:我(拋尸)回來后,發現我們住的東屋床頭有不少血,地上有不少的血,是大面積的血,墻上和東屋門上也有不少的血。這個時候我媳婦和我兒子就回家了,就用拖把擦血,我們三口子就用笤帚掃血,用鐵锨扒爐灰,把爐灰扔到豬圈里,用拖把的布把床頭的血和門上的血都給擦了,把床搬起來,我用爐灰弄地,我媳婦用拖把拖地,我兒子廖海軍用笤帚掃。地板是用洗衣粉和堿洗的,是我媳婦洗的地板,一直收拾到天黑。P117廖友1999年11月21日筆錄:等我們(拋尸)回來時,日頭已經落下去了。我因為自行車的腳蹬子壞了,我去修自行車。等我修完自行車回到家,東屋地上的血已經收拾干凈了,我也不知道是誰收拾的。

3、 證人證言有罪部分前后不一致,彼此不一致,不能互相印證。

周桂俠(周桂新)的兩份筆錄存在如下問題:

1999年3月10日筆錄中周桂俠受到了偵查人員問話的誘導,回答內容不能保證客觀性。偵查人員鋪墊了很長的兩女孩被殺案的內容之后,“問:現在回憶一下,在兩女孩失蹤后,你發現過異常情況嗎?答:兩女孩被殺后,你們公安機關把我們村的廖友一家三口抓起來后,我想起1月17日看見廖友的情況挺反常,現在想起來挺害怕。”

從內容來看,她說1月17日下午三點多鐘在新集高中附近看見廖友一家三口推車是不屬實的。因為已經有李玉芹、韓淑琴等直接或間接證實此時間黃玉秀在理發,王愛中、韓淑琴、陸永勝等直接或間接證實廖友在修車,李艷軍等證實廖海軍在打麻將。因此周桂俠的案發之后將近兩個月的此次證言要么是把時間記錯了,因為李建軍(李福中之子)等證實農歷不久之前的十一月份廖友一家三口去鳳凰山拉過松枝,所以在周桂俠的回憶中才出現了“看見橋南側東邊的道上有個樓松針的雙輪車在道中間堵著,但沒看見車主”。要么她看見的根本不是廖友一家三口,因為她并不是根據臉部識別出的被告人,而是推斷。卷宗記載“問:你根據啥斷定是廖友?答:因為平常跟廖友很熟,看見他的體型就能認出他,跟他媳婦當時打個照面,所以斷定他們三口人。問:你認得廖友媳婦嗎?答:當天上午看見廖友媳婦幫忙賣菜,我斷定為廖友媳婦,以前不認得她。”而且她6次提到廖友推的是“單輪車”,最后一次特別強調“鐵制的單輪車,不是雙輪車”。那么時隔一年之后的2000年4月17日的筆錄就更不靠譜了。這次筆錄把上次說的“單輪車”模糊化了,說是因為離得遠沒看清,上次說打照面(離的很近)。這樣改動的目的無非就是為了和偵查機關最后認定雙輪車是拋尸工具相一致。證人陳述不屬實有的時候并不是有意作偽證,而是因為時間久遠記憶模糊或者發生錯亂整合,或者受到了問話者有意無意的誘導而對事實進行了下意識歪曲,這符合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所以,對言詞證據的審查需要相互印證才可能具有證明力。

而李學新(周桂俠丈夫)的證言,我們看到是和周桂俠證言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詢問取得,偵查機關是否采取了隔離措施、隔離的效果如何,均沒有顯示,我們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李學新的證言不是個別詢問取得的,故該證言不具有合法性和證明力。

關于公訴機關出示的偵查卷宗第二卷P70-76李玉芹的三份證言和蘇小梅的證言。李玉芹的第一份證言是在1999年1月27日取得的,證實1月17日(臘月初一新集大集)下午3-5點和黃玉秀一起理發的事實,而且還有目擊韓淑琴打電話找孩子的事情,因是在案發后很近的時間取得,且與黃玉秀的辯解高度一致,因此該份證言高度可信。而蘇小梅2000年1月7日的證言和李玉芹2000年1月8日的證言說1999年1月17日中午兩點到廖友家招呼吃飯,因為時間久遠而如此清晰的記憶一件與自己沒有特殊意義的生活瑣事,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我們的生活經驗,因而不具有證明力。而2000年4月17日李玉芹的證言除了再次證明黃玉秀在1999年1月17日下午理發外,不能說明任何問題。

關于許榮英2000年1月15日的證言,其證實其兒子叫陳誠,就是廖海軍辯解曾經在1999年1月17日中午打完游戲借書的那位,書名叫《江湖一擔皮》。臘月是賺錢的季節,許榮英說1月17日中午以后游戲廳關門與常理不符。而且她說當天陸乙陸甲失蹤發生兇殺案著,實際上到今天為止兩位女孩的遇害時間并未確定,說明其案發一年之后的記憶并不準確,受到了污染,證言不足采信。

關于偵查卷第三卷P31王愛中2000年4月17日的證言,其特殊性在于廖友修車欠下10元錢至接受詢問時仍未償還,所以其廖友修車具體細節的陳述和廖友在羈押期間的辯解一模一樣。王愛中證實那年臘月廖友只修過一次車,而這次修車時間又被1999年1月17日廖友遇見陸永新、韓淑琴夫婦碾辣椒這件事情固定下來。因此王愛忠關于廖友修車具體時間的記憶是不準確的。

關于偵查卷第三卷李艷軍、李保、陳喜、朱力強、和朱利坤在2001年9月份的證言,均證實在陸甲陸乙出事之前和廖海軍玩過一次麻將,但其關于具體時間的描述是推斷,而不是記憶的呈現。該五人均被問及是否記得1999年臘月初一陸乙陸甲被殺案件以及和廖海軍玩麻將的時間關聯性,該五人均答“玩過,但不是臘月初一,因為我們一起玩麻將時陸甲陸乙還沒出事呢”。這其實是偵查人員使用暗示誘導技術的結果,因為他們玩麻將時是當天三四點鐘,還沒有人發現陸甲陸乙失蹤的事情,麻將散場之后的四點多鐘陸甲陸乙放學沒有回家才被發現失蹤,1月19日才發現遇害。那么無論是失蹤還是發現遇害都是在麻將散場之后,而且村外廢棄水井發現女孩尸體比單純的失蹤對人們記憶的刺激更大,這五個人記憶中的陸甲陸乙“出事”這個概念更有可能是廢棄水井旁的女孩尸體而不是打麻將當天缺乏具象的女孩失蹤。因此從這個角度說更加印證了臘月初一的打麻將事件。

偵查卷第二卷P129-130廖素俠的證言,辯護人認可其1999年1月23日(臘月初六)殺豬請廖友父子吃飯這件事,因為農村人家殺個豬是一件大事,記憶比較深刻,其二該證言是1999年3月17日固定,時間比較近,可信度比較高。廖海軍等2010年辯解臘月初一去廖素俠家吃飯因為事情過去11年,這個記憶并不可靠,但這并不說明補充偵查卷P005遷西縣公安局在2014年補偵報告中“廖家三口仍在說謊,有意隱瞞案發當日從中午到下午的活動情況”的說法是成立的。因為廖家三口這段時間的活動已經被1999年案發當時無罪的證人證言固定。至于廖友在席間飲酒少好像不高興,并不能說明什么,也有可能因為其他事情引起。而廖友不愿提陸甲陸乙的事情,也并不能說明其有作案的嫌疑,案卷反映當時廖家也被作為勘查的現場,他當然會有壓力,不愿意提起很正常。

至于小賣店李寶金證實廖海軍買過東西,不能說明任何問題。特別是該小賣店在當天去李保家打麻將的路上,就更加不能說明任何問題。

關于同監在押人員趙桂軍的證言系2003年3月1日提取,偵查卷第一卷P27顯示廖海軍在1999年3月8日左右在遵化市看守所短暫羈押,其余大部分時間在遷西縣看守所,那么趙桂軍和廖海軍短暫的相處彼此應該不會有更深入的了解。廖海軍當庭證實剛到遵化市看守所時,趙桂軍問“因為啥進來的?”,廖海軍答“因為殺人”。這種場合的一問一答很少有人會去思索對方是不是沒有犯罪,把進所案由理解成犯罪事實也很正常。廖海軍被刑訊逼供之后所形成的心理強制已經不能讓他開啟心扉對一個陌生人陳述事情,間或談到警方認定的殺人動機,也只能加強對方認定自己有罪的印象而不是相反,經過數年之后再呈現難免對記憶縫隙部分添油加醋導致面目全非。

三、 關于鑒定意見

公安部《物證鑒定書》1999年2月12日載明:廖海軍家床角處及木板上的血痕均不是陸甲或陸乙所留。公安部1999年8月27日《物證鑒定書》載明:檢材:廖家西屋提取的血痕,東屋(1999年7月28日)提取的木板(上有血痕,實際上是東屋門框下緣)。廖海軍家西屋提取的血痕與陸甲陸乙基因型不同,而與黃玉秀相同。木板上、墻皮上血痕基因型相同,與陸甲陸乙不同,與廖友相同。這兩份鑒定已經充分說明廖友家的血跡非陸甲陸乙所留。

2000年12月29上海市公安局DNA檢驗報告載明:送檢時間:20001219.檢材:現場門下緣血跡1、2.現場門下緣血跡2與黃玉秀具有相同的等位基因型,不排除為其所留;現場門下緣血跡1顯示為混合女性血跡,其中顯示較強的等位基因與黃玉秀相同,顯示較弱的等位基因與陸乙相同,不能排除混有陸乙血跡。該檢驗結論不具有唯一確定性,也不能排除混有其他女性的血跡。而實際上作為對相同檢材東屋門下緣血跡的檢驗,公安部的鑒定結論是排除。難道公安部的技術條件還不如上海市公安局?該報告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000年1月16日遼寧省公安廳《刑事技術鑒定書》載明:送檢人:遷西縣局張寶祥、姚寶帝、周立明,送檢時間:20000112第二次送檢。兩根毛發分別為4.5cm和6.5cm,檢材標記:從拋尸現場捆綁陸乙陸甲尸體的尼龍繩上提取的毛發,紙袋包裝。三被告人和二被害人血跡標為3-7號檢材,為19990226送檢。結論:4.5cm長的毛發是廖友的可能性99.999999%。該鑒定最大的問題是檢材來源不明。偵查卷第三卷P89關于遷西縣新集村陸乙陸甲被殺案現場遺留物毛發的提取說明(2000年1月19日)載明:19990120市局刑偵支隊赴新集派出所對女孩被殺案包裝物進行檢驗,從繩子上發現黑色毛發兩根,用鑷子取下,交給遷西縣刑偵大隊。而補查卷P012-013原市局技術人員白志國于2014年7月11日出具的《關于本案毛發的發現和提取之經過》表明兩根毛發是在翻出麻袋以后在麻袋底部發現的。而且本次送檢人包括刑訊逼供嫌疑人員辦案警察張寶祥,早已提取的毛發不在當年送檢而在屢屢不能結案的時候送檢更加不可信。該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而關于本案的血型鑒定,其實不能說明任何問題。

2003年6月1日遷西縣檢察院的《說明》載明:隨卷物證(繩子麻袋等)丟失,因為漏雨浸泡,遷址時被清潔工清理掉。這不能不令人對物證的保管過程產生質疑。如果人命關天的物證的保管工作都做不好,你拿去檢驗的究竟是什么東西呢?

四、 辯護人的現場勘查即本案其他疑點分析

2016年5月27日辯護人專程到遷西縣新集村進行了實地察看和走訪了解,結合案卷材料,繪制了1999年新集村平面示意圖、水井透視比例圖,辯護人更加確信廖海軍沒有犯罪事實。

辯護人于中午1點鐘左右到達廖海軍家的胡同,全村基本上保持了17年前的原貌。一下車即犬吠四起,廖家西面臨街,北面是李樹軍家,南面是李寶忠家。李樹軍家房屋和宅基地明顯比廖海軍家高,當年與李寶忠家以一矮墻相隔,如果沒有隔擋應該能從李樹軍家和李寶忠家望見廖海軍家東屋室內的情況。尸檢報告顯示兩個女孩均有數枚手指被砍斷,這說明被害人在犯罪分子持刀砍殺時本能地舉起手抵擋,而人也會本能地發出呼喊或尖叫。很難想象在這樣一種條件下能在中午還沒散集的時候,把兩個女孩誘騙回家并連續擊倒砍殺棄尸滅跡而不被任何人發現。

廖家室內的情況也一如當年,實際上三間房屋很局促,只有一個門,所有人進出都要經過堂屋(窗戶地),然后才能進到東屋和西屋。東屋地面地磚已經破碎,地磚之間有水泥填縫,地磚和西墻之間還有20多公分的未壓光的水泥地面,墻面涂的大白,床上的墊子還是當年的。兩個9歲女孩的體重加起來按照平均體重計算應該有五六十公斤,人體內的血液量大約是體重的7~8%,兩個孩子血量是5公斤。如果這真是殺人現場,兩個孩子均被近乎斬首的情況下,頸動脈斷裂會導致全部血液(相當于5公升礦泉水一大瓶)噴濺而出,在加上60多刀的狂砍,勢必到處都是血跡,地上、墻上、床上、人的身上都會有大量血跡,而這樣的血跡不是幾塊抹布、褲頭和拖布可以清理干凈的。地面即使用水沖洗,血水也無法排到室外去,即使排到室外,血水所到之處仍然會檢出被害人的血,而室內地磚縫隙和未壓光水泥地面以及刷了大白的墻壁也會遺留被害人血跡無法徹底清除。床上的床單床墊也不可避免的被血跡污染,而現場勘查并未記載床單床墊上提取到血跡。被告人廖友在有罪供述中還提到用爐灰清理血跡然后扔到豬圈里,然而果真如此,爐灰中也會殘留被害人血跡,偵查人員多次反復勘查自然也不會遺漏。

室外東房山當年是一個灰堆,也就是垃圾堆,灶膛掏出的灰會會堆在這里。根據我對農村居民生活習慣的了解,很多人會把沒有用的東西包括舊衣物扔到這樣一個垃圾堆上,帶著火炭的熱灰倒在上面,然后這些舊物品就會燙出洞,還有的人家直接把不用的舊物品放進灶膛焚燒。因此現場勘查筆錄記載的灰堆中篩出被燒毀的塑料布、布片殘骸和兩個鋁制氣眼其實不足為奇。偵查人員據此推斷廖海軍燒毀清理血跡的抹布、鞋子等,然后逼迫其先證后供,也就看起來順理成章。

辯護人又來到村外拋尸現場。按照偵查機關制作的《119殺人案現場平面示意圖》,沿著新集主路往東到達“上河水庫”,其實根本不是一個水庫,充其量就是一個河坑。經過問路,沿著河坑沿西面的路(朱江證言中稱為“壩”)往南幾十步的距離,下到一片農田,地里春地玉米剛沒腳踝。經過搜尋發現一處廢棄干涸的井,對比圖紙,該井就是兩個女孩被打撈出來的水井。辯護人模仿證人朱江的證言,在水井西側離開50厘米的距離蹲下來向井里觀望,并沒有望見井底的情況,回來辯護人按比例繪制了《水井透視比例圖》發現證人朱江在撒謊,根本以他蹲下的位置看不到井沿東側3.7米以下水面漂浮麻袋的情況,更無從談起兩條麻袋套裝中間捆了繩子的情況。站在朱江描述的位置向西望,目見新集高中墻外紅白相間的各種醫院的廣告,墻外的路上的行人和車輛也能望個大概。當年拄雙拐的李建軍等四五個放牛娃就是在新集高中墻外一邊放牛一邊玩耍,朱江既然能望見他們,他們自然也會望見水井這個位置。這幾個放牛娃一下午都在這個地方,其中有人看到泉莊的人和去山里玩的學生,還看到有人照相。如果按照補查卷P005遷西縣公安局的補偵報告的推測,“廖家三口在案發當日下午2點30分至4點來鐘屬于空當時間”,在此時間三個人推著雙輪車和一輛自行車來拋尸,當時是臘月,野地空曠無遮擋,一個放牛娃都沒注意到是不可能的。如果是為了躲避街上人多的時間到下午4點以后來拋尸,那正好又會遭遇朱江。所謂兩個女孩1月17日下午遇害都是根據朱江一人的證言推測的,朱江既然17日發現麻袋,18日晚上去串門聽說村里丟了孩子也沒有說井里發現麻袋的事,難道井里發現“挺鼓的”麻袋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嗎?而拋尸工具是雙輪車也是根據朱江一人證言“發現壩上有三道雙輪車印”而推斷的。孤證不能定案,因此陸甲陸乙遇害的時間和拋尸工具到目前為止并不清楚。

辯護人認為本案至少還有另外兩個疑點。陸家人全部提到了與陳某華這個人有仇的情況,兩家人好幾年多次發生糾紛,大年初一也不閑著,發展到了打斷手指上法庭互相起訴的程度,李桂萍怕陳某華報復98年八月十五把女兒都送回東北交姑姑看護。盡管這個人疑點重重,但是卷宗里見不到一份關于這個人的調查材料,這極不正常,辯護人想知道偵查機關做了什么?另外一個疑點是朱江提到1999年1月18日租住自家的兩個高中生把房費算了不住了,偵查機關為什么不去調查?

辯護人認為,一個16周歲的孩子,其心理能量和殺人的殘忍程度不相匹配,其體能和生活經驗不足以完成本案殺人滅跡的事情。

掩卷長思,如果當年被告人被第一次訊問后律師能夠及時介入,如果偵查人員不先入為主地按照現場勘查的結果事先編排一個劇本讓三被告人出演,如果當年的檢察院、法院工作人員認真審視本案堅持原則辦案,這個17年的悲劇將會避免。遺憾的是,因為時間久遠,兩個不幸的孩子可能再也無法尋求到公平正義。幸運的是,1999年的案卷還在說話,還有機會讓我們聽到當年的部分真相;廖海軍還活著,還可以繼續今后的人生。

辯護人認為案件無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廖海軍沒有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據法律應認定被告人無罪,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宣告廖海軍無罪。

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

李長青律師 李遜律師

2016年5 月31日

附:1999年新集村平面示意圖

水井透視比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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