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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交接失误,医院称:5万元赔偿太高,我们上法院谈!

患者繆細英要進行胃鏡切除手術被推進手術室幾小時了, 出院過了大約3個月回去復查卻被發現根本沒有做手術。 繆細英稱, 六次登門討說法無果!她前5次來醫院都沒討到說法, 醫院態度強硬。 這是一起什么樣的烏龍事件?作為患者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

經歷一起假手術

繆細英說, “手術”后, 她擔心是惡性的病變, 還向管床的醫生打聽切片的結果, 而管床醫生告訴她是良性的, “手術時就把息肉燒掉了”。 3月14日, 繆細英出院。

出院過了大約3個月回去復查卻被告知根本沒有做手術。

繆細英不敢相信醫生的話, 明明是做了手術, 怎么現在又變成了沒做?經過多方證實, 繆細英當天并沒有做手術, 進胃鏡室只是做了一個檢查。

6月25日, 繆細英在該醫院另一院區重新辦理入院, 并進行了胃息肉切除手術, 住院5天后出院, 花了近9000元錢。 院方對于當時沒做的原因是因為交接過程中出了差錯。 繆細英稱, 經歷此次烏龍事件, 她不僅在精神上受到了傷害, 而且打了幾天止血針, 讓她本來有病的身體受到了摧殘, 還耽誤了病情, 要求醫院給予5萬元的賠償。

該醫院的副院長稱5萬元的賠償太高, 胃息肉并不是惡性腫瘤, 早一天晚一天切除影響不大, 沒給繆細英造成嚴重后果。 如果醫院和患者談不攏,

可以到黃石醫調委調解和申訴, 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醫院不回避自己的責任。 繆細英表示, 她將繼續為自己維權。

1、如果是誤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誤診一詞是醫學術語, 而非法律術語。 誤診本身是不會產生法律責任的, 只有因為醫生的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過錯的誤診有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1)醫療事故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 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 即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后果, 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以及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 且過失行為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

即構成醫療事故, 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2)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 對不構成醫療事故, 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 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 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 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誤診給病人帶來的損害, 醫院應賠償患者因誤診誤治增加的不必要醫療費、交通費, 根據不同情況賠償病人因營養支持從而支出的營養費, 因誤診誤治產生的誤工費, 如侵權后果嚴重, 還要承擔適當的精神撫慰金等。

(3)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

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腫瘤的有無是爭議的焦點

雙方最主要的爭議焦點是有無“腫瘤”及“腫瘤”應不應采取手術措施, 這實際是一技術行為。 而技術問題, 醫院顯然比患者更占有優勢地位, 也正因如此,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方才規定, 凡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 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即舉證責任倒置。 而且從另外兩家醫院對同一彩超檢查判定的結論來看, 當事醫院醫務人員已涉嫌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診療義務的過錯。

3、要得到合理賠償, 首先必須明確責任。

這就需要先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再進入司法流程, 根據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才能確定賠償金額。 由于醫療事故鑒定要求高, 過程慢, 走司法程序大約需要半年以上才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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