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出生的遼寧鳳城男子張某曾經有多次犯罪前科——2004年他就因犯爆炸罪被判刑八年, 因犯盜竊罪被判刑4年。
刑滿釋放后, 2017年他又開始實施犯罪行為。 這回張某選擇的作案方式是搶劫——2017年10月30日晚上, 張某到鳳城市通遠堡鎮二道坊村六組河邊大壩附近, 持刀控制住路過此處的一名女子, 搶走10元錢。
2018年1月29日20時許, 張某來到鳳城市通遠堡鎮向陽社區中街委七組河邊大壩附近, 看到過女子馬某, 他上前持刀控制住馬某, 因馬某身上未攜帶現金, 搶劫未果。 張某看馬某漂亮, 于是脅迫馬某與其發生性關系,
2018年1月30日晚上9點, 張某再次來到鳳城市鐵路派出所附近, 持刀控制住過路女子閆某, 搶走其一部手機, 并導致閆某受傷。 2月1日, 張某被警方抓獲。
資料圖 文圖無關
6月22日, 鳳城市法院一審此案, 一審判決張某犯搶劫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強奸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張某上訴, 認為量刑過重。 其律師認為, 張某有自首情節, 搶劫數額較小, 應從輕處罰。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張某多次沿途搜尋目標持刀以暴力手段進行搶劫, 并在搶劫未遂的情況下強奸婦女, 所犯罪行嚴重, 社會危害性較大,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