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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躺侵权案二审: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

原標題:葛優躺侵權案二審維持原判, 藝龍網賠償葛優7.5萬元

8月6日, 記者從北京獲悉: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演員葛優起訴藝龍網官微, 使用“葛優躺”劇照的侵犯肖像權案件。

北京海淀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判決藝龍網在其微博賬號針對未經許可使用葛優劇照及照片的行為公開發布致歉聲明, 置頂72小時, 30日內不得刪除, 并賠償葛優經濟損失7萬元, 支付其維權合理支出5000元, 以上共計75000元。

藝龍網提出了上訴。 但二審中,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藝龍網上訴,

維持原判。

在微博和微信等網絡平臺, 各種官微和公眾號文章使用演員劇照制作“表情包”的情況非常普遍, 既有照片也有動圖, 用以烘托氣氛, 吸引讀者。

藝龍網官方微博使用了“葛優躺”劇照的侵犯肖像權案件。 葛優一氣之下, 將藝龍網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藝龍網是知名旅游信息服務網站。 2016年7月25日, 藝龍網在其新浪官方微博號“藝龍旅行網”中發布了“葛優躺”的配圖微博, 以圖片配臺詞的形式, 在每張圖片中添加臺詞字幕, 通過介紹“葛優躺”, 代入與網站業務相關的酒店預訂。

葛優認為藝龍網擅自加工和使用其肖像圖片, 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 極易使眾多瀏覽者及消費者誤認為其為藝龍網代言人, 或與該網站存在某種合作關系,

使其本人蒙受外界諸多誤解, 請求判令藝龍網公開賠禮道歉, 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和維權合理開支1萬元。

藝龍網辯稱:“葛優躺”表現了現代人在重壓下的一種慵懶狀態和生活態度, 體現其背后的文化現象和內涵。 首先, 涉案微博發布于該現象成為網絡熱點時, 對“葛優躺”的文化內涵加以利用, 意在幽默和夸張, 并非有意使用葛優肖像進行宣傳和盈利, 主觀上無侵犯其肖像權的故意, 客觀上不會誤導消費者認為雙方存在代言等商業合作關系。 其次, 劇照與個人肖像不能等同, 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區別, 劇照使觀者直接聯想到本人時, 該劇照才能等同于肖像。 受眾看到“葛優躺”時想到的是其背后的文化內涵而非演員本人,

其效果并非肖像性質, 與傳統商業使用肖像存在區別, 不會使網絡用戶誤認。 第三, 涉案微博的點贊數、評論和轉發數均極少, 且在接到通知后當天進行了刪除, 不會給葛優造成巨大影響和經濟損失。 葛優所訴賠償金額過高, 無合理事實依據。

藝龍網官微使用情況致歉未或葛優認可

2016年8月1日, 葛優通過公證證實上述微博在7月25日發布如下內容:“不經歷周一的崩潰, 怎知道周五的可貴。 為了應對人艱不拆的周一, 小藝爆出葛優躺獨家教學, 即學即躺, 包教包會!”

該微博共使用7幅原告葛優圖片共18次, 文字內容包括直接使用文字和在圖片上標注文字, 除第一張不是劇照, 為原告個人身著西服給其他企業代言的照片,

其余均為劇照,最后幾張圖配了大床、浴室等酒店背景, 微博后附“訂酒店用藝龍”的文字, 并附二維碼和藝龍網標識。 該微博被轉發4次, 評論4次, 點贊11次。 同年8月18日, 藝龍網收到葛優律師的通知后刪除了上述微博。

2016年12月7日, 藝龍網自行在其微博發布致歉信, 內容為:“真誠向人民藝術家葛優先生致歉。 葛優老師是喜劇界瑰寶, 給當代人塑造了太多形象, 讓小編銘記于心。 小編微博使用過葛優躺圖片, 給葛優老師造成困擾, 在此誠摯的道歉。 招來官司實非小編所愿, 實屬對葛優老師的個人崇拜猶如滔滔江水連綿不絕, 一發不可收拾。 小編以后一定嚴格控制自己的情緒, 將對葛優老師的崇拜之情放在心里不再炫耀。

21世紀什么最貴?服務。 藝龍將繼續給消費者帶來最舒適的服務和享受, 借用葛優老師的一句經典臺詞:帝王般的享受, 就是把腳當臉伺候著。 Fighting,fighting!”, 該致歉微博轉發24次, 評論197次, 點贊58次。

法院認定藝龍網的使用行為構成侵權。

關于賠償數額, 葛優所訴較高。 法院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對賠償數額酌情認定:

1.葛優為著名演員, 公眾對其關注度較高。

2.藝龍網為有一定規模的知名網站, 其官微的使用行為提高了網絡用戶對其微博的關注度。

3.藝龍網微博的關注人數雖高, 但從涉案微博的點贊、評論和轉發數量看, 涉案微博的閱讀量一般, 影響范圍有限。

4.藝龍網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進行了刪除, 并表達與葛優協商解決糾紛的意愿。

5.涉案微博對“葛優躺”劇照的使用,確實不同于直接使用葛優個人照片的情況,與傳統商業直接使用名人肖像進行宣傳的行為存在區別,一般不會使網絡用戶誤認葛優為藝龍網產品進行了代言。

6.因涉案圖片大部分為劇照,本案判決僅涉及葛優個人的肖像權,應為劇照權利人留有部分賠償份額。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藝龍網在其微博賬號針對未經許可使用葛優劇照及照片的行為公開發布致歉聲明,置頂72小時,30日內不得刪除,并賠償葛優經濟損失7萬元,支付其維權合理支出5000元,以上共計75000元。

藝龍網提出上訴,二審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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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不能亂用!葛優躺侵權案落判 藝龍網被判賠7.5萬

藝龍網公司發布含有“葛優躺”圖片的微博,演員葛優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肖像權,將藝龍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并予以賠償。一審法院支持了葛優的訴求,該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終審認定藝龍網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其賠償葛優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7.5萬元并賠禮道歉。

葛優為“葛優躺”狀告藝龍網

演員葛優曾在電視劇《我愛我家》中扮演紀春生,該角色在劇中將身體完全躺在沙發上的放松形象被稱為“葛優躺”,成為2016年網絡熱傳的形象。

2016年7月25日,藝龍網公司發布微博,文字內容包括直接使用“葛優躺”文字和在圖片上標注文字,該微博共使用7幅葛優圖片共18次。葛優認為該微博中提到“葛優”的名字,并非劇中人物名稱,宣傳內容為商業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權,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并予以賠償。

此后,藝龍網公司于同年8月18日刪除了上述微博。2016年12月7日,藝龍網公司未經葛優審核同意,在其微博發布致歉信,葛優認為該致歉信中藝龍網公司承認了侵權事實,但就此作出的致歉實為再次利用其進行商業宣傳,致歉沒有誠意。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優的肖像權,藝龍網公司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判令藝龍網公司在其運營的微博賬號公開發布致歉聲明并賠償葛優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7.5萬元。

主動道歉未獲法院認可

判決后,藝龍網公司不服,訴至北京一中院。該公司認為,一審法院不應判決其在微博中賠禮道歉,且賠償數額過高。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判決藝龍網公司在其微博中向葛優賠禮道歉是否適當,以及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過高。

關于一審法院判決藝龍網公司在其微博中向葛優賠禮道歉是否適當,法院認為,賠禮道歉行為既是道德責任,也是法律責任,作為民事法律責任承擔方式,法律賦予了其強制性的力量;當賠禮道歉作為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以法院判決的形式作出時,能夠更有效地平息當事人之間的紛爭,并對社會形成行為指引,其起到的社會效果、公示效果及法律效果與當事人在訴訟之外的道歉顯然不同。

因此,藝龍網公司認為其訴訟之外的主動道歉等同于法院判決賠禮道歉的觀點不能成立。另外,賠禮道歉作為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一種具有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并請求對方諒解的功能,是對被侵權人內心傷害的一種填補,賠禮道歉的效果難以量化。

本案中,藝龍網公司確實發布了含有致歉內容的微博,但在葛優不認可該致歉微博且堅持要求法院判決賠禮道歉的情況下,法院認為,上述致歉微博不能達到相應的致歉效果。故在藝龍網公司確實侵犯了葛優肖像權的情形下,一審法院判決藝龍網公司在其微博上公開發布致歉聲明并無不當。

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于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過高,法院認為,關于經濟損失部分,葛優作為著名演員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業化利用價值,藝龍網公司對葛優肖像權的侵害,必然導致葛優肖像中包含的經濟性利益受損。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葛優的知名度、侵權微博的公開程度、藝龍網公司使用照片情況、主觀過錯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因素,酌情確定藝龍網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的處理適當。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李鐵柱)

5.涉案微博對“葛優躺”劇照的使用,確實不同于直接使用葛優個人照片的情況,與傳統商業直接使用名人肖像進行宣傳的行為存在區別,一般不會使網絡用戶誤認葛優為藝龍網產品進行了代言。

6.因涉案圖片大部分為劇照,本案判決僅涉及葛優個人的肖像權,應為劇照權利人留有部分賠償份額。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藝龍網在其微博賬號針對未經許可使用葛優劇照及照片的行為公開發布致歉聲明,置頂72小時,30日內不得刪除,并賠償葛優經濟損失7萬元,支付其維權合理支出5000元,以上共計75000元。

藝龍網提出上訴,二審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閱讀:

表情包不能亂用!葛優躺侵權案落判 藝龍網被判賠7.5萬

藝龍網公司發布含有“葛優躺”圖片的微博,演員葛優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肖像權,將藝龍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并予以賠償。一審法院支持了葛優的訴求,該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終審認定藝龍網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其賠償葛優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7.5萬元并賠禮道歉。

葛優為“葛優躺”狀告藝龍網

演員葛優曾在電視劇《我愛我家》中扮演紀春生,該角色在劇中將身體完全躺在沙發上的放松形象被稱為“葛優躺”,成為2016年網絡熱傳的形象。

2016年7月25日,藝龍網公司發布微博,文字內容包括直接使用“葛優躺”文字和在圖片上標注文字,該微博共使用7幅葛優圖片共18次。葛優認為該微博中提到“葛優”的名字,并非劇中人物名稱,宣傳內容為商業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權,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并予以賠償。

此后,藝龍網公司于同年8月18日刪除了上述微博。2016年12月7日,藝龍網公司未經葛優審核同意,在其微博發布致歉信,葛優認為該致歉信中藝龍網公司承認了侵權事實,但就此作出的致歉實為再次利用其進行商業宣傳,致歉沒有誠意。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優的肖像權,藝龍網公司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判令藝龍網公司在其運營的微博賬號公開發布致歉聲明并賠償葛優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7.5萬元。

主動道歉未獲法院認可

判決后,藝龍網公司不服,訴至北京一中院。該公司認為,一審法院不應判決其在微博中賠禮道歉,且賠償數額過高。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判決藝龍網公司在其微博中向葛優賠禮道歉是否適當,以及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過高。

關于一審法院判決藝龍網公司在其微博中向葛優賠禮道歉是否適當,法院認為,賠禮道歉行為既是道德責任,也是法律責任,作為民事法律責任承擔方式,法律賦予了其強制性的力量;當賠禮道歉作為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以法院判決的形式作出時,能夠更有效地平息當事人之間的紛爭,并對社會形成行為指引,其起到的社會效果、公示效果及法律效果與當事人在訴訟之外的道歉顯然不同。

因此,藝龍網公司認為其訴訟之外的主動道歉等同于法院判決賠禮道歉的觀點不能成立。另外,賠禮道歉作為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一種具有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并請求對方諒解的功能,是對被侵權人內心傷害的一種填補,賠禮道歉的效果難以量化。

本案中,藝龍網公司確實發布了含有致歉內容的微博,但在葛優不認可該致歉微博且堅持要求法院判決賠禮道歉的情況下,法院認為,上述致歉微博不能達到相應的致歉效果。故在藝龍網公司確實侵犯了葛優肖像權的情形下,一審法院判決藝龍網公司在其微博上公開發布致歉聲明并無不當。

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于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過高,法院認為,關于經濟損失部分,葛優作為著名演員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業化利用價值,藝龍網公司對葛優肖像權的侵害,必然導致葛優肖像中包含的經濟性利益受損。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葛優的知名度、侵權微博的公開程度、藝龍網公司使用照片情況、主觀過錯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因素,酌情確定藝龍網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的處理適當。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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