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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女孩扔铅笔扎破同学眼球!法院判她和学校赔偿伤者16万余元

一次自習課時的互相嬉鬧, 讓9歲的小娜(化名)留下了終身殘疾。

小娜和小麗(化名)都是大連高新園區龍王塘小學的學生, 兩人同班。 2016年9月13日下午, 小娜和小麗以及另外3名同學在教室里上自習, 因為沒有老師看護, 5個頑皮的孩子打鬧了起來。

小娜和小麗同歲。 小娜開玩笑拿著一只鉛筆, 多次威脅要扔過去扎小麗, 嬉鬧途中, 小娜把鉛筆遞給了小麗, 而小麗卻直接將鉛筆扔向小娜, 不偏不倚地扎中了小娜的右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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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受傷后, 小娜就被送往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救治, 被診斷為右眼球破裂、右眼外傷性白內障、眼內炎。

住院花費了2萬余元。 2017年9月經大連順德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 小娜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

事發后, 龍王塘中心小學支付了6000元醫藥費, 小麗的父母給了小娜2000元。 但小娜的父母認為, 學校和肇事者小麗的父母都應該賠償自己女兒的損失。 他將小麗和小學都起訴到法院, 索賠醫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合計2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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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園區法院一審此案認為, 本案事發時, 小娜和小麗均已滿8周歲不滿10周歲, 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兩人在龍王塘小學教室中互相嬉鬧, 原告多次比劃著要將鉛筆撇向被告, 后被告向原告撇鉛筆導致原告右眼受傷, 是此次事故的最初原因, 應由被告小麗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事發時龍王塘小學的老師均未在場, 且龍王塘小學未能通過監控了解學生在教室的表現及時制止損害結果的發生, 未盡到管理職責, 亦應承擔責任。 考慮本案糾紛事出有因, 原告對糾紛的產生有一定的過錯, 故可適當減輕二被告的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龍王塘小學在本次事件中承擔50%的主要責任, 小麗承擔40%的次要責任, 小娜亦應承擔10%責任。 法院一審判小學賠償小娜9萬余元, 小麗賠償小娜7萬余元。

三方對此判決不服, 均提起上訴。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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