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和王某都是大連普蘭店區龍威公交公司的司機。 于某負責駕駛103路公交車, 王某負責駕駛102路公交車。
2017年6月17日早晨6點40分左右, 于某駕駛103路公交車回到公交車站時將公交車停在王某駕駛的102路公交車前, 之后徑自下車前往調度室簽單。
因為車被擋住無法按時發車, 王某下車和于某爭吵起來。 王某動手毆打于某的面部, 導致其受傷。 經公安機關委托大連市博愛司法鑒定中心對傷情損傷程度進行司法鑒定, 鑒定意見為于某右眼眶下壁和內壁骨折, 構成輕傷一級。 同時造成兩處十級傷殘。
2017年11月12日,
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 于某的民事賠償案件先在普蘭店法院開庭審理。 法院認為, 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 原、被告本系同單位工友, 本應友好相處, 在工作中出現矛盾應妥善處理。 本次糾紛產生根本原因在于于某未妥善停靠自己駕駛的公交車, 在王某向于某示警后, 于某仍未移動公交車, 導致兩人發生口角, 進而發生廝打。 因此對于于某所受傷害, 于某自身亦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但王某遇到問題時采用暴力解決給于某身體造成兩處十級傷殘,
于某不服上訴。 他認為王某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同時還提出了新的賠償要求, 要求法院判王某合計賠自己22萬余元。
近日大連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