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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国付宝、联动优势等公司获央行巨额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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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圈支付網訊 據中國人民銀行各地分行公開信息顯示, 人行北京營業管理部開出三張罰單, 上海人行開出一張罰單;值得注意的是在嚴監管的態勢下, 目前央行開出的罰單金額越來越大。

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對支付寶開出412萬元罰單, 支付寶的違法行為類型為“違反支付業務規定”。

這不是支付寶今年第一次被央行處罰了, 今年4月份據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披露, 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因多項違規, 被判處罰款18萬元。

支付寶違規具體在三方面。 首先是客戶權益方面:

(1)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保障不充分;

(2)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保障不充分。

其次是產品宣傳方面:產品宣傳方面:

(1)在視頻宣傳中開展引人誤解的宣傳;

(2)在支付寶官方微博中開展引人誤解的宣傳;

(3)處理完畢的投訴占比計算不實, 導致對外公布的數據與實際不符。

此外還有個人信息保護方面:

(1)個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則;

(2)個人金融信息使用不當。

事后, 支付寶有關負責人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 支付寶已在第一時間啟動整改計劃, 大部分事項已經整改完畢并得到監管認可。 后續, 支付寶將加強自身的支付業務管理, 嚴格落實監管規定, 并加強對合作商家的審核管理, 和監管部門一起, 促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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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營業管理部(北京)今天作出3項行政處罰決定:

銀管罰〔2018〕36號

國付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未按照規定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與其進行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 處以49萬元罰款;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根據《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銀發〔2012〕54號文印發)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處以50萬元罰款;

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根據《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銀發〔2012〕54號文印發)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處以50萬元罰款;

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處以50萬元罰款;

對國付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計處以199萬元罰款, 并根據《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銀發〔2012〕54號文印發)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 對相關責任人共處以19萬元罰款。

銀管罰〔2018〕37號

國付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違反清算管理規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22,176,051.47元, 并處罰款22,296,051.47元, 合計處罰金額44,472,102.94元。

銀管罰〔2018〕38號

聯動優勢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違反清算管理規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12,079,185.64元, 并處罰款12,169,185.64元, 合計處罰金額24,248,37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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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發文《嚴懲支付機構為非法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的違法違規行為》, 詳細列舉了上述兩家公司違規問題和處罰原因。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 落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部署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嚴禁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為非法交易場所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要求,

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對國付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付寶公司)開展了支付業務和履行反洗錢義務執法檢查;對聯動優勢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動優勢公司) 開展了支付業務和跨境外匯收支業務執法檢查。

經查實, 國付寶公司和聯動優勢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對境內網絡特約商戶的交易情況進行檢查, 客觀上為非法交易提供了網絡支付服務。 此外, 國付寶公司還存在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與其進行交易、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未按規定披露相關事項、未按規定存放和使用客戶備付金、未留存商戶檔案等違法違規行為;聯動優勢公司還存在特約商戶資質審核不嚴、未按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部分支付賬戶未達到實名制認證要求、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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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付寶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

聯動優勢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

國付寶公司、聯動優勢公司均引起大量舉報投訴,社會影響惡劣。

綜合考慮國付寶公司和聯動優勢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具體情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國付寶公司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2,176,051.47元,并處罰款人民幣24,286,051.47元,合計罰沒人民幣46,462,102.94元,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及北京外匯管理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聯動優勢公司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079,185.64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4,319,713.64元,合計罰沒人民幣26,398,899.28元。

今后,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及北京外匯管理部將繼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認真落實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部署,嚴厲打擊互聯網金融亂象,從嚴查處為各類非法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經濟金融秩序,維護首都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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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付寶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

聯動優勢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

國付寶公司、聯動優勢公司均引起大量舉報投訴,社會影響惡劣。

綜合考慮國付寶公司和聯動優勢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具體情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國付寶公司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2,176,051.47元,并處罰款人民幣24,286,051.47元,合計罰沒人民幣46,462,102.94元,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及北京外匯管理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聯動優勢公司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079,185.64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4,319,713.64元,合計罰沒人民幣26,398,899.28元。

今后,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及北京外匯管理部將繼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認真落實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部署,嚴厲打擊互聯網金融亂象,從嚴查處為各類非法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經濟金融秩序,維護首都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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