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男子耿某是遼寧鞍山人。 去年6月7日中午, 耿某在鞍山市立山區的租住地和48歲的女友紀某發生了口角。
耿某兇殘地用手掐住了紀某的脖子, 隨后用膠帶纏繞紀某的面部, 用繩索捆綁紀某的四肢。 之后耿某將紀某的尸體裝進一個黑色旅行箱內, 運到鞍山高新技術開發區的一處平房院內, 埋進院內的菜地下。 隨后紀某購買火車票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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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6月16日案發后, 耿某被警方抓獲, 但拒不承認犯罪事實。 經法醫鑒定, 紀某系由于口鼻部及頸部受鈍性外力作用(鈍性外力閉塞呼吸道)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耿某犯故意殺人罪, 判處其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耿某不服上訴, 認為自己認罪態度好, 請求從輕處罰。
2018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 法院認為, 耿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又移尸、埋尸, 罪行極其嚴重, 依法應當判處死刑。 但鑒于本案系民間矛盾引發, 對其依法判處死刑, 可不立即執行。 省高院依法核準鞍山市中院對耿某的死緩判決。 此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