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鄭偉(化名)1976年出生在遼寧沈陽。 1999年, 鄭偉曾經因搶劫罪被法院判刑3年, 2005年又因招搖撞騙罪被判刑2年, 2011年因強奸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判刑9年6個月, 期間減刑于2017年10月2日獲釋。
出獄才3個月, 鄭偉就重新開始犯罪——2018年1月14日凌晨1點, 鄭偉在沈陽市十一緯路附近發現女子李某某獨自一人行走, 便欲對李某實施強奸, 鄭偉一路尾隨李某至沈河區會武街一棟居民樓的緩步臺處, 用左手從后面勒住李某的脖子, 右手持刀威脅李某, 并當場將李某強奸。 2018年1月18日17時許, 公安機關在沈陽市沈河區北二經街附近將鄭偉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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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 沈河區法院一審此案。 法院認為, 鄭偉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 已經構成強奸罪, 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鄭偉因犯強奸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刑罰執行完畢以后, 在五年以內再犯本罪, 是累犯, 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鄭偉還具有犯罪前科, 且持刀作案, 酌情從重處罰。 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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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偉不服上訴, 認為自己沒有使用威脅手段和被害人發生實質的性行為, 不應以強奸罪對其定罪處罰。 近日,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