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微了解勞動保護法規的朋友應該知道, 在上下班途中如果遇到諸如車禍之類的人身傷害, 員工是可以按“工傷”獲得一定的賠償補貼的。
最近, 江蘇南通的一名王先生就犯了難, 因為他在上班途中遭遇了車禍, 原本準備申請工傷保險賠付, 可王某所在公司卻宣稱:王某提前上班, 違反公司制度, 不應認定為工傷, 駁回了申請。
原來, 王某在其公司從事保潔工作, 上班的時間為6點到11點, 但為了更好的做好本職工作, 他每天5點就會趕到公司, 而在事發當天, 他依舊提前上班, 不過在半路上被摩托車倒,
至于“提前上班遇車禍”算不算工傷?人社部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認為員工為了工作利益提前上班, 算是履行自身職務, 在提前上班途中的非主要責任事故, 應該歸為工傷。 對于該公司這種不負責任的做法, 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