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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年前为生产队拉马车 中途翻车掉进冰窟窿!39年后老汉起诉街道索赔

39年前的1979年, 1952年出生的大連普蘭店蓮山街道村民鄒大叔還是個27歲的年輕人。

當年鄒大叔在蓮山街道轄區的鄒店后隊上班。 當年12月底, 生產隊領導指派鄒大叔拉馬車去城子坦拉蘆葦, 給民兵營苫蓋房頂。 中途發生了翻車事故, 鄒大叔掉進了冰窟窿, 導致腿部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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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大叔說, 當時自己年輕, 沒當回事。 可是后來這個傷情反復發作, 30多年間累積花費了各種醫療費用8萬元。 2018年, 他將普蘭店區蓮山街道辦事處起訴到普蘭店法院, 索賠包括醫藥費、住院費等在內的各項損失8萬元。

蓮山街道則辯稱:鄒大叔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1979年12月至今近40年, 超過了最長的訴訟時效。 其次, 鄒大叔無權向街道索賠——鄒大叔不是街道雇傭的, 鄒店后隊只是蓮山街道轄區內的大連市普蘭店區蓮山街道鄒店社區內的一個村民組, 而大連市普蘭店區蓮山街道鄒店社區由大連市普蘭店區蓮山街道鄒店社區居民委員會管理而不是由街道管理。 因此, 鄒大叔應該找鄒店社區居委會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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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蘭店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蓮山街道與原告鄒大叔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 庭審中, 原告自認受傷發生在其為鄒店后隊生產隊趕馬車途中, 同時原告亦自認為其計算工分及指示安排原告工作的也均是鄒店后隊生產隊。

僅是因為街道系當時的鄒店后隊所在村集體的主管單位而向街道主張權利。 法院核實, 蓮山街道和蓮山街道鄒店社區居委會是不同的民事行為主體。 法院一審駁回了鄒大叔的訴訟請求。

鄒大叔不服上訴。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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