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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被咬身亡判决 受害者家属获赔78万余元

原標題:男孩被狗咬傷至狂犬病發作身亡 家屬一審獲賠78萬余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昨天上午, 針對美加印象小區一6歲兒童被狗咬傷致狂犬病發作死亡一案, 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多位被告人共賠付受害者家屬78萬余元。

2017年4月16日下午4時許, 6歲男孩天天(化名)在蕪湖市鏡湖區美加印象小區內, 被一條黑狗撲倒后咬傷面部。 當晚, 天天在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進行了右眼臉裂傷縫合和眼瞼整形手術。 第二天上午, 天天在鏡湖區醫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僅過了8天, 天天出現了發熱嗜睡等癥狀,

后經南京兩所醫院會診, 被診斷為狂犬病。 2017年5月22日凌晨, 天天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隨后, 天天的父母將相關責任人告上法庭。

今年7月11日下午2時40分, 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天天父母將狗的主人李某某和牟某某, 以及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蕪湖分公司、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告上法庭, 要求他們賠償各項損失合計791384.62元。 因案情復雜、被告較多,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昨天上午, 此案在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宣判, 原告代理律師和被告李某某的代理律師, 以及被告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蕪湖分公司、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出庭,

天天的父母以及被告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并未出庭。

鏡湖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被告李某某(狗的主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273102元;被告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351131元;被告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蕪湖分公司、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56058.12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見習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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