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日晚上8點多, 1987年出生的大連某船務代理公司職員李某駕駛一輛黑色邁騰轎車行駛到沙河口區南平街與南沙街交匯路口時, 被兩名在路上“亂晃”的男子阻擋住了去路。
李某的女友回憶說, 當時車行駛到南沙街胖姐燒烤店附近, 路邊兩名男子明顯是喝多了, 橫穿馬路時橫晃, 這才阻擋了李某的車輛去路。 李某按了一下喇叭, 對方開口就罵。 李某下車后和對方爭吵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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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下車勸架, 可這時對方一名年紀較大的男子拿了個馬扎子就砸李某, 我也被打了好幾下。 ”李某的女友稱, 此時年輕氣盛的李某也火了,
因為傷勢過重, 這名傷者因嚴重顱腦損傷、腦疝死亡。 李某被刑事拘留, 并于2016年9月被檢察機關公訴至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5日, 市中院作出判決但李某不服上訴。 2017年8月29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8年3月22日, 大連市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 對此案再次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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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期間, 李某的辯護律師指出, 死者對本案的起因和矛盾的升級存在過錯, 李某是防衛過當;此外, 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搶救傷者的醫院雖然在診療過程中采取了一定的診療措施, 但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此外法院查明, 李某在到案后的2016年7月6日, 還曾向看守所管教檢舉女子荊某販賣毒品的罪行。 當時李某稱, 自己2015年10月(案發前一個月)到KTV唱歌, 認識了女孩荊某。 一周后荊某多次向其兜售冰毒。 根據李某的檢舉揭發, 荊某被抓獲并因販賣毒品罪被判刑15年6個月。 經認定, 李某系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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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李某持械擊打他人身體, 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 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 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 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與被害人因車輛行駛問題發
生爭執進而廝打, 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被害人的行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 但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有一定的過錯, 且該過錯與被害人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被害人的死亡并非由李某的行為單獨導致。 李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構成立功, 有自首情節且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 依法從輕處罰。
近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