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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向同学脸上泼墨水被推倒摔伤 家长索赔6万

2016年10月30日上午, 男孩姜某和于某在大連旅順口區一家藝術培訓學校上課時, 起了沖突。

于某調皮, 向姜某的面部潑灑墨水。 姜某直接動了手, 將于某推倒在地, 于某摔傷, 被送往旅順口區醫院治療, 后來又被轉入大連醫科大學附屬二院住院。 經診斷, 于某系閉合性顱腦損傷、腦震蕩。 花了6000多元住院費。

事發后, 于某的家長將培訓學校、姜某的家長都起訴到旅順口區法院。 于某的家長稱, 自己的孩子在沖突中沒有任何過錯, 是姜某先騷擾自己孩子, 過錯在先。 而且于某在整個糾紛過程中沒有動手, 是姜某動手打人并將其打傷,

因此姜某的監護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而培訓學校有責任管理和教育孩子, 雙方的糾紛發生在校內, 學校沒有及時發現并制止, 也負有嚴重的過錯。 因此文化藝術培訓學校和姜某的家長應該對于某受傷負全部責任, 而于某沒有任何過錯, 不承擔任何責任。

于某的家長提出了包括醫藥費、營養費1.2萬余元、家長誤工費2萬元、留級損失2萬元等在內的合計6萬元賠償要求。 并要求學校承擔30%責任, 姜某家長承擔70%的責任。

旅順口區法院認為, 本案中, 原告于某與被告姜某在藝術學校內, 因于某向姜某面部潑墨水, 后雙方發生爭執, 姜某應對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在本次事故系因原告于某向被告姜某面部潑墨水,

后雙方發生了本次糾紛, 故原告于某的該行為與其受傷亦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文化培訓藝術學校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 應認定學校未能充分盡到管理職責。 因此, 綜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 酌定姜某對本次糾紛承擔40%的責任, 培訓藝術學校對本次糾紛承擔40%的責任, 原告對本次事故自行承擔20%的事故責任。

旅順口區法院一審判決培訓學校賠償于某各項損失4452.92元, 因學校已經墊付5000元醫療費, 無需再向于某賠付。 蔣某家長賠償于某醫療費等合計4452.95元。 駁回于某家長其他訴訟請求。

于某家長不服上訴, 大連中級人民法院7月30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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