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0日上午, 男孩姜某和于某在大連旅順口區一家藝術培訓學校上課時, 起了沖突。
于某調皮, 向姜某的面部潑灑墨水。 姜某直接動了手, 將于某推倒在地, 于某摔傷, 被送往旅順口區醫院治療, 后來又被轉入大連醫科大學附屬二院住院。 經診斷, 于某系閉合性顱腦損傷、腦震蕩。 花了6000多元住院費。
事發后, 于某的家長將培訓學校、姜某的家長都起訴到旅順口區法院。 于某的家長稱, 自己的孩子在沖突中沒有任何過錯, 是姜某先騷擾自己孩子, 過錯在先。 而且于某在整個糾紛過程中沒有動手, 是姜某動手打人并將其打傷,
于某的家長提出了包括醫藥費、營養費1.2萬余元、家長誤工費2萬元、留級損失2萬元等在內的合計6萬元賠償要求。 并要求學校承擔30%責任, 姜某家長承擔70%的責任。
旅順口區法院認為, 本案中, 原告于某與被告姜某在藝術學校內, 因于某向姜某面部潑墨水, 后雙方發生爭執, 姜某應對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在本次事故系因原告于某向被告姜某面部潑墨水,
旅順口區法院一審判決培訓學校賠償于某各項損失4452.92元, 因學校已經墊付5000元醫療費, 無需再向于某賠付。 蔣某家長賠償于某醫療費等合計4452.95元。 駁回于某家長其他訴訟請求。
于某家長不服上訴, 大連中級人民法院7月30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