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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到元明清的人,请注意,出门请先办好通行证

我以前介紹過唐王朝的一項限制市民長距離活動的制度:市民與商人如果要出遠門, 進出關津, 需要先向官府申請通行證, 這一通行證叫做“過所”。 過所之制始見于漢, 魏晉南北朝相沿, 至唐朝時最為完備。 文章回顧可點這里:

但到了五代時期, 由于長年戰亂、制度崩潰, 開始出現了“出入過所事, 久不施行”的情況。 很可能自此過所制度便作廢了, 因為生活在南宋前期的洪邁說:“‘過所’二字, 讀者多不曉, 蓋若今時公憑、引據之類。 ”可知, 至遲在洪邁那個時代, 宋人已經不知道“過所”二字究竟是什么意思, 作為一項社會制度的過所,

顯然已經遠離宋朝人的生活太久了。

然而, 宋朝之后, 元明清三朝又都恢復了漢唐時期的過所制度, 只不過將“過所”的名稱改成了“文引”、“路引”。

元朝中統五年(1264), 中書省欽奉忽必烈圣旨:“諸斡脫商賈, 凡行路之人, 先于見住處司縣官司具狀招保, 給公憑, 方許他處勾當, 若公引限滿, 其公事未畢, 依所在倒給。 如管民官、軍官并其余諸投下人員, 若無上司文面勾當, 欲往他處勾當, 亦聽以次人于本處官司告給文引, 經過關津渡口, 驗此放行, 經司縣呈押, 如無司縣, 于尉司或巡檢呈押。 無公引者, 并不得安下遇宿止, 店戶亦驗引, 明附店歷, 每上下半月, 違者, 止理見發之家, 笞二十七下。 ” 依此法令, 凡商人、管民官、軍官及諸投下人員,

如果出遠門, 都需要辦理文引, 連住店都必須勘驗文引。

至元二十三年(1286), 由于“腹里州城諸投下官司信從人戶, 以江南等處作買賣為由, 濫放文引”, 元廷又規定:“今后, 諸人若因事或為商賈, 前去他所勾當, 經由有司衙門陳告, 取問鄰佑是實, 令人保管, 別無違礙, 方許出給差引, 明置文簿銷照。 ” 可以看出來, 元朝的文引制, 與《唐律疏議》確立的過所制是大同小異的。

明朝的路引制度更加苛嚴:“凡軍民人等往來, 但出百里者即驗文引”;“凡天下要沖去處, 設立巡檢司, 專一盤詰往來奸細及販賣私鹽犯人、逃軍、逃囚、無引面生可疑之人” 。 出行路程百里以上, 即需要辦理路引, 這是前所未有的人口流動管制。 如果居民不帶路引、擅自出遠門呢?后果很嚴重,

被官方發現、抓獲的話, 輕則打板子, 重則充軍、處死。 懲罰之重, 也是史無前例。

洪武六年(1373), 常州府有一名居民, 因“祖母病篤, 遠出求醫急”, 來不及申請路引, 結果途中被“呂城巡檢司盤獲”, “送法司論罪” 。 還是洪武年間, 一名被朝廷征集到南京開胭脂河的工役, 因“工滿將辭歸, 偶失去路引”, 竟然“分該死, 莫為謀” , 后幸虧有督工百戶向朱元璋求情, 才免一死。 成化末年, 由于“京師多盜”, 兵部尚書派官兵“分投街巷, 望門審驗”流動人口, “凡遇寄居無引者, 輒以為盜, 悉送系兵司馬。 一二日間, 監房不能容, 都市店肆傭工, 皆聞風匿避, 至閉門罷市者累日” 。 沒有攜帶路引的流動人口, 都被當成強盜抓了起來。

當過刑部侍郎、御史官、巡撫、知縣的晚明大學者呂坤,

曾設計了一款路引, 叫做“遠行丁引”。 這款路引登記的個人信息, 絕對比今天的戶口簿都要詳盡:“照得本州縣衛所某百戶某人, 年若干歲, 身長幾尺, 無須微須, 方面瓜子面, 白色黑色紫棠色, 有無麻疤。 今由某處, 前至某處, 何項生理, 家有父某人, 母某氏, 子某人某人, 兄某人, 弟某人。 ……右給付某處某人, 準此。 州押印, 縣押印”。 凡出遠門之人, 都需向戶籍所在州縣的衙門申請遠行丁引;回鄉之日再將丁引繳還原發衙門注銷。 若無丁引擅自出行, 或者雖有丁引而“腳色不對”, 則“所至店家鄰佑, 或在官各色人等, (將其)拿赴所在衙門, 即以奸盜押回原籍查究”。

清代的行政指南書《未信編》亦收錄有一份“路引式”, 不過其券面登記的信息卻不如呂坤丁引之周詳,

就不贅引了。

總而言之, 當歷史發展到宋代時, 隨著“唐宋變革”的完成, 坊市制、夜禁制(這兩項制度我也介紹過)、過所制所代表的社會管制已經日益松動、逐漸消亡, 可是到了元明清時期, 這三項中世紀制度又都死灰復燃了。 不能不說, 這是歷史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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