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 鄭州市城市綜合執法局發布通知, 披露《鄭州市城市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這份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文件中, 對開發商未批先建、無證預售、強制交房等行為, 根據其違法程度輕重, 列出詳細處罰條款。
相比此前的執法環境, 新規出臺讓執法部門查處商品房違規銷售更加有法可依, 讓業主們主張權利更有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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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介入、強力監管
此次鄭州市政務服務網發布的《鄭州市城市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涉及房地產的一共有13條之多, 其中涉及未批先建有5條(1-5), 涉及施工環保安全有4條(10-13), 還有涉及未依法招投標、超越資質經營等。
其中與老百姓關系最為密切的, 就是無證預售和強制交房。
而在監管方面, 房地產市場的監察管理, 此前是由鄭州市房地產監察支隊在管, 這是鄭州市房管局下屬機構。 目前據了解, 其房產執法監察職能、人員已劃歸鄭州市執法局, 違規違法處罰都是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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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罰未批先建、無證預售、強制交房
以往, 房產銷售違規一直面臨認定難、查處難的問題。
比如, 2016年, 某地產項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前提下違規開盤, 連頂樓、底層都賣得一套不剩, 然則銷售部工作人員卻表示, 這只是“固定房源”, 所收取“定金”、“認購金”, 不叫“房款”。
既然沒“收房款”, 自然談不上“無證售房”, 好一個文字游戲!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 商品房預售,
在彼時, 鄭州市房地產監察支隊解釋, 開發商收受購房人相關費用, 且注明是購房定金或者房價款的, 才能被認定為售房。
開發商又不是傻子, 咋可能自個給自個挖坑?
收據上可不寫“房價款”, 而是使用會員費、借款、理財款等種種名目, 比如這張, 干脆連收費名目都不寫, 就是一紙收據。
此前, (面對無證售房)房管監察部門只能根據現有法規的規定, 責令開發商停止違規行為, 并對其處以罰款, 然而處罰金額往往不超過十萬元。
對于未取得竣工備案強制交房的情況,
此次新政出臺, 針對這些問題, 進行了更加詳細的劃分和的處罰措施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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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為認定上看, 更全面, 更精準:
如, 對無證售房行為的認定。 只要存在“(在五證不全的情況下)向買受人收取預付款或認購款、 定金、 排號費、 發放 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預付款。 ”, 就涉嫌違法, 只是根據違法行為輕重, 有不同的行政處罰裁量結果。
無證售房類
無證售房類
強制交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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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處罰力度上來看, 更嚴重:
從處罰標準上來看, 首先“沒收違法所得”, 隨后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逐步加大處罰。
好一個“沒收違法所得”, 先把違規收的吐出來, 再說罰款的事兒;
其次,
文件中依據《河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上圖)、《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下圖), 有兩種處罰“套餐”, 一種是“沒收違法所得”+“ 5-10萬罰款”;另一種是“沒收違法所得”+“可罰已收預付款1%”。
不備案就交房, 處罰力度也頗為嚴重。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 擅自交付使用的, 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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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 不難發現zf已經下了壯士斷腕的決心來控制房價上漲:
1、土地財政不復存在。 土地財政就如同一個膿包一樣, 必須早日擠破, 從而倒逼產業結構升級、經濟改革。
“限地價、競房價”政策已經快兩年了, 鄭州出讓的那么多土地, 尤其是北龍湖, 相比政策出臺之前, 得少賣多少錢啊!
zf都“自斷財路”了, 開發企業還想在房價上做手腳, 偷偷漲價, 政府能答應嗎?
2、地產調控長效機制必然形成。 在長效機制沒有形成之前, 行政手段干預市場經濟是無奈做法, 也是最見效的。 今后, 房產稅、租購并舉、多渠道供給、多渠道保障……都是屬于長效機制。 今天的調控局面, 在將來, 將會是一種常態化。
3、購房者無需饑不擇食。 在實際交易中, 不少置業顧問稱, 現在ZF把房價打壓住, 強制不上上漲, 一兩年后財政頂不住了, 調控自然解除, 到時候房價會迎來報復性上漲。
實際上在全國來講, 上半年全國各地房地產調控政策發布近200次 , 比去年同期多出65%。限購、限貸、限離、限售、限價、限簽、限商……指不定以后還有更多的限X。
越來越嚴的政策環境下,哪來的勇氣說放松呢?因此,消費者無需為了搶在限購松綁前而饑不擇食的買房。
附《鄭州市城市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全文
來源:鄭州市政務服務網站、樓市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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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去年同期多出65%。限購、限貸、限離、限售、限價、限簽、限商……指不定以后還有更多的限X。越來越嚴的政策環境下,哪來的勇氣說放松呢?因此,消費者無需為了搶在限購松綁前而饑不擇食的買房。
附《鄭州市城市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全文
來源:鄭州市政務服務網站、樓市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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