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1日下午3點46分, 大連莊河華聯超市1樓的一處兒童樂園突發意外:一名4歲男孩樂樂(化名)在玩耍過程中, 被上下搖擺的電動游樂車擠壓頭部, 重傷垂危。 經過大連市兒童醫院搶救才保住生命。 樂樂的家長為此將兒童樂園和其所在超市起訴到法院, 索賠各項損失259萬7千余元。 近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此案:兩責任方賠償樂樂的家屬134萬余元。
2017年1月11日, 4歲的樂樂在父母帶領下, 到莊河華聯超市一樓的一處兒童樂園玩。 游樂園內有不少上下搖擺升降的電動游樂車。 在玩耍過程中, 樂樂不慎被一部游樂車擠壓到頭部。
在大連市兒童醫院重癥監護病房住了整整37天, 樂樂才脫離生命危險。 孩子被診斷為腦疝、彌漫軸索損傷、腦干損傷、多發腦挫裂傷、顱底骨折、顱骨骨折、硬膜外血腫、顱內出血、左側巨大蛛網膜囊腫、左側眶骨粉碎性骨折、右側眶骨骨折、左側眼瞼皮膚裂傷、視神經損傷、鼻骨骨折。
這次事故發生后, 莊河市安監局還對這家兒童樂園進行了事故處罰:認定該樂園沒有遵守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導致事故發生, 對其處以10000元罰款。
孩子受傷前的照片
樂樂的家屬隨即將兒童樂園和其所在超市起訴到莊河市法院, 索賠各項損失259萬7千余元。 法院一審認為, 被告兒童樂園作為游樂場所應當對游樂園內的兒童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通過事故經過錄像看出, 作為一個專業的游樂場所, 兒童樂園未對其場內設備采取如安放圍欄或警示牌等安全措施, 亦未派專人在設備周圍進行安全保護,
家長、兒童樂園和超市均不服判決上訴。 孩子母親認為, 自己主張對責任方實施二倍懲罰性賠償。
而兒童樂園和其所在超市則辯稱, 自己的游樂設備是正規廠家生產, 有產品合格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至于游樂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需要權威部門進行專門的檢測;其次, 莊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事故調查報告并沒有認定兒童樂園存在"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認為, 本案上訴爭議的焦點是:一、兒童樂園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二、對樂樂治療蛛網膜囊腫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支付期限的確定;三、超市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一審判決兒童樂園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王某年幼即遭受嚴重傷害, 構成五級傷殘, 并且后續還要面對頭面部、眼部、鼻部整容整形等治療, 必將遭受精神上的極大痛苦,一審判決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適當。而華聯超市公司作為出租方,將場地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兒童樂園從事經營活動并引發安全事故,一審判決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有據。
7月24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必將遭受精神上的極大痛苦,一審判決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適當。而華聯超市公司作為出租方,將場地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兒童樂園從事經營活動并引發安全事故,一審判決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有據。7月24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