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假期, 孩子的意外事故時有發生。 媒體年年呼吁, 學校年年提醒, 可是悲劇總是見諸新聞。 孩子假期意外傷害, 表面上是概率問題, 實際上不少悲劇的背后, 卻是家長的疏忽所導致。 最近, 來自安徽的律師孔維釗, 關注到本地幾起兒童意外傷害案例, 背后都是家長疏忽照顧所致, 作為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 他呼吁在刑法中引入疏忽照顧兒童罪。 (《中國青年報》7月30日)
孩子在校期間發生意外, 學校無疑要承擔責任。 同理, 孩子在假期發生意外事故, 沒盡到監護義務的家長同樣該承擔責任。
以兒童溺水的例子來看, 每逢暑假, 類似的新聞總是見諸報端。 人們看到的只是溺水身亡的極端悲劇, 看不到的, 則是更多兒童仍舊獨自在危險區域玩耍。 媒體呼吁, 公眾心痛, 但似乎很難徹底改變什么。 去年5月, 廣州一名3歲大的男孩在河邊玩耍時溺亡, 事后趕來的家長追究河道防護不力的責任。 這當然沒有問題, 可3歲小孩跑到一公里外玩耍都渾然不知, 這位家長難道不該承擔法律責任?
更令人印象深刻的, 則是2013年震驚全國的“南京女童餓死家中”事件。
家人外出, 孩子從高層摔下;商場購物, 孩子從圍欄上掉落;父母粗心, 將孩子獨自留在車內……有些是極端情況, 更多則每天都在發生。 沒出事時, 當事者不以為然, 圍觀者再氣憤也使不上力;一旦出事兒, 當事者哭天搶地, 忙著追究他人責任, 旁人也不忍心再去怪罪和譴責。 周而復始, 似乎什么都難以改變。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 國家具有最高的監護權。 監護是權利, 更是法律賦予的責任, 所以“疏忽照顧”不是家務事兒, 更不是道德問題, 逾越邊界的行為就當受到懲罰。 遺憾的是, 盡管我國也有《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 但更多則是原則性的規定, 而且主要聚焦于虐待兒童等行為, 通常的干預手段也只是勸誡和制止。 這樣的力度, 顯然遠遠不夠, 無法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也就無法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免于受到傷害。
須知, 疏忽照顧也是一種虐待, 同樣將孩子置于危險當中, 雖然可能是無意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