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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例详解:从球例看世界杯几个争议性手球,引来议论不绝

世界杯決賽出現手球爭議, 而且更涉及VAR改變球證本來的決定, 引來議論不絕, 球壇名宿、名哨、名筆, 紛紛加入討伐行列。 其實球例已經寫得很清楚, 一定要是蓄意行為, 才算干犯手球。 為何仍然爭拗不斷?情況比你想像中要復雜得多, 不是三言兩語說解得清。

曾有足球評述員說, 球例上只有「手球」, 沒有所謂「蓄意」、「波打手」, 其實這是誤解。 根據制定球例的法定機構國際足球協會委員會(IFAB)出版的2018-19年足球例書, 條例第12章《犯規及不君子行為》有關觸犯手球的條文, 內容如下:

手球涉及球員蓄意以手或手臂接觸皮球的行為。

以下事項必須被考慮:.手向球的移動(不是球向手的移動).對方球員與球的距離(意想不到的來球).手的位置未必一定構成犯規

由此可見, 球例不但寫明手球要取決于「蓄意行為」, 還訂出了兩大指標:1.手打波; 2.球員的手是否有足夠時間避開來球。

事實上, 球例一直都存在「蓄意」這個字眼, 但英文以前是用"intentional", 現在是"deliberate", 意思十分相近, 中文都是解作「蓄意」或「故意」, 兩者究竟有何分別?

在足球場上, "intentional"是指球員的動機是想觸碰皮球, 但"deliberate"就包括其他有意識的動作, 動機未必一定是為了觸碰皮球, 例如球員伸展手臂防守對方推進, 但凡動作是可以避免的, 都算是"deliberate" (蓄意)行為。

不過, 這只是部份球證所作的解說, IFAB從來沒有解釋兩者有這樣的分別,

例書中也沒有就「蓄意」的定義作出注解。 相反, 照字面理解, "deliberate"多為藏有不軌企圖, 除了「蓄意」還有「惡意」成份。 因此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爭議持續不斷。

令情況更復雜的是, IFAB認為球例并非最高指標, 訂立球例無非是為了公平, 所以球例背后的精神才最重要。 IFAB強調, 球證應該本著「足球運動想要什么?」來做判決, 足球運動想不想判罰這樣的動作呢?IFAB沒有解釋這句話的意思, 球證如何演繹自然各有不同。

對此, 可以舉出2015年歐聯決賽尼馬的例子, 他當時想用頭錘攻門, 但頂中自己右手再入網。 根據球例條文, 他不是蓄意用手, 也沒有舉高手臂或「手打波」動作, 理應不算犯規。 球證判決入球無效, 不是根據球例, 而是基于對足球的common sense。

套用到IFAB所說的球例之精神, 就是「足球運動想不想要這樣的入球呢?」-這次判決沒有引起太大的爭議。

克羅地亞的比列錫在決賽被判罰十二碼, 可能成為世杯史上第三個最多人談論的手球。 1986年世界杯八強賽, 馬勒當拿以「上帝之手」攻破英格蘭大門, 當年因為沒有VAR, 逃過了球證的法眼。 根據今日球例, 應該要向老馬判罰黃牌。

2010年世界杯八強賽, 蘇亞雷斯在臨完場前, 像守門員般雙手撲出加納的射門, 雖然蘇亞雷斯領紅被趕離場, 但加納射失獲判的十二碼罰球, 最終被淘汰。 老馬

球例詳解:從球例看世界杯幾個爭議性「手球」

因手球令己隊多入一球, 蘇亞雷斯因手球令己隊少失一球, 客觀效果差不多, 但蘇亞雷斯在己方禁區內犯天條,

要吃「全餐」。

今屆世界杯其實亦發生過類似比列錫的事件, 在分組賽中, 葡萄牙的索列斯被伊朗球員的球在近距離頂中他手臂, 球證也是翻看了好一陣子VAR, 才改判十二碼罰球, 伊朗憑此入球扳成平手。 當時正在做評述的前英格蘭射手舒利亞, 直斥判決荒謬, 指如果這樣也判十二碼, 這球證一定是以為所有接觸到手的球也要被罰。 在決賽中, 舒利亞同樣用「荒謬」來形容對比列錫的判罰。

不錯, 球例精神應該凌駕于球例條文, 球例是死, 球證是生, 盡信書不如無書。 對于比列錫這個手球, 個人意見認為還是不罰為佳, 因為十二碼是「極刑」, 球證必須十分肯定才可判罰, 如果他看了多次重播, 心里仍是「十五十六」, 最好就不要判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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