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大連市民喻先生買到了一處位于中山區福壽街95號樓2樓的二手住房。
喻先生買房后發現,
附近一處名為“一方國際”的高層建筑物對他買的房子存在擋光影響。
據了解,
位于魯迅路、安樂街、萬民街、白玉街圍合地塊的“一方國際中心”是2013年12月15日竣工的。
2013年3月,
經開發商一方地產有限公司委托,
大連市勘察測繪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技術報告,
就福壽街95號樓南立面、西立面進行擋日照測量,
位于大連市中山區福壽街95號2層4號房屋(喻先生所買二手房)的南立面、西立面窗戶全日照時數均少于2小時。
事實上,
2010年5月,
還在一方國際中心施工期間,
附近居民就對擋光問題提出過異議。
2010年8月,
一方地產和部分擋光居民達成了補償協議,
并簽訂協議支付了補償款。
喻先生所買住房的原房主是劉大爺和曹大媽老兩口。
2010年8月19日,
老兩口就和一方地產簽訂了協議書,
主要內容為甲方擬建"一方國際"項目,
甲、乙雙方就擋日照、施工影響(包括但不限于噪聲、夜間超時施工、粉塵等)產生糾紛,
現雙方同意一次性解決該糾紛,
并約定如下:一、關于擋日照、施工影響糾紛,
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4萬元作為補償。
二、對擋日照糾紛,
甲方根據《大連市城市建筑物間距及擋日照處理規定》,
按擋日照窗的房間使用面積補償(乙方住宅房間編號和雙方確認的使用面積詳見附件4),
標準為2000元/㎡。
甲方同意擋日照的標準放寬到大寒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2小時。
三、"一方國際"項目主體竣工后,
甲方聘請有資質的專業勘測單位依法進行實測,
如實測結果表明乙方住宅已達到擋日照標準,
甲方承諾按上述第二條標準給予擋日照補償。
2010年8月23日,
曹大媽收到補償款4萬元。
之后老兩口將這套房屋賣給了喻先生。
喻先生此后將一方地產起訴到法院,
索賠擋光賠償10萬元。
而一方地產方面認為,
自己已經就擋光問題賠償了原房主曹大媽劉大爺老兩口,
不應該再為此做出第二次賠償。
此外,
一方國際中心竣工在前,
喻先生買房在后,
即使存在擋光影響,
也是既存房屋現狀,
不應進行補償。
中山區法院審理認為,
雖然地產公司已經補償原房主,
但在協議的第二條、第三條又具體約定如果案涉房屋已達到擋日照標準,
承諾按第二條標準給予擋日照補償,
法院認為,
第一次補償是因出現上訪現象而給付的施工影響補償,
在2013年大寒日進行擋光實測后給付的第二次補償為擋日照補償,
并已如實給付了除原告外的其他住戶。
法院一審判決:大連一方地產有限公司給付喻先生擋光補償5.08萬元。
資料圖 文圖無關
一方地產不服上訴。
該公司認為,
喻先生取得涉案房屋產權時,
一方國際項目早已竣工,
他購買的是現狀房屋,
不存在“原有采光權”受到損害的情形,
喻先生無權主張擋光補償。
其次,
一房補償一次,
公司已經就擋光補償事宜與原房主協商一致并簽訂《協議書》,包括喻先生在內任何第三方均無權再就擋光事宜向一方地產主張賠償,
一審法院將4萬元認定為施工影響補償,屬認定事實錯誤。
因案涉房屋外窗被KTV招牌遮擋,實際上案涉項目對其采光并無影響,加之房屋內結構被改動,無法確定臥室及起居室面積,故案涉房屋并不具備擋光補償條件。
案涉房屋系上世紀90年代的建筑物,按照住宅房屋設計使用年限20年計算,自"一方國際"項目竣工之日2013年12月15日起算,剩余設計使用年限約為30年,按此計算年均補償費應當為每平方米66.67元/年,即使支付擋光補償,
原房主可獲得的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期間的采光補償也僅僅為1693元,一審判決認定的補償款金額認定錯誤。
7月13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