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普蘭店人李某和鄭偉(化名)是鄰居。 李某在普蘭店區西泡村開了一家超市, 和妻子共同居住在超市后屋內。
2016年5月10日晚上9點多, 李某在外面飲酒后, 回到超市內, 和其妻子宋某(現已離婚)發生了爭吵, 李某動手打了妻子幾下, 之后離開超市, 去其家后山上的豬舍過夜。
挨打之后, 宋某把這事告訴了鄰居鄭偉。 鄭偉于是趕到超市, 埋伏起來。 次日零時左右, 李某感到口渴, 準備返回家中喝水, 當期推開超市拉門時, 鄭偉突然從漆黑的超市里竄出來, 襲擊李某, 兩人廝打在一起。
在廝打過程中, 李某用鐵管擊打鄭偉頭部及身體,
鄭偉一共被打成一處重傷、七處輕傷, 后經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其左眼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左眼傷殘程度為八級。
資料圖
2017年5月31日, 警方抓獲李某并將其刑事拘留。 2018年7月23日, 普蘭店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李某的辯護律師指出, 案發后被告人撥打電話報警, 并在現場等候處理, 又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應構成自首;被告人是在被害人將其打傷的情況下從對方手中奪下鐵棒將被害人致傷, 系防衛過當;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主要過錯;被告人對于傷害結果的發生是間接故意, 其主觀惡性不深;被告人認罪態度好, 且系初犯。 綜上, 希望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 李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