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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退市意见:上市公司涉公共健康安全等领域违法要终止股票交易

7月27日, 證監會通過官網發布《關于修改的決定》(簡稱《退市意見》)。 這次修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 明確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 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二是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 明確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三是落實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相關責任, 強調其應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履行相關職責的要求。

在這三個方面中, 第一條尤為引人注意, 其中提及的“涉及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很容易讓人聯想到近來陷入疫苗風波的長生生物。

而在今天早些時候, 新華社也對長生疫苗案取得的重大進展進行了披露。 國務院調查組已基本查清企業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的事實, 該企業的相關文件已被查封;調查組詢問相關人員的書證34份, 取證材料1138頁, 利用查獲的計算機還原了實際生產記錄和偽造的生產記錄。 公安機關已追回犯罪嫌疑人丟棄并意圖損毀的60塊電腦硬盤。

此外, 長生生物的一些違法生產的細節也被公布。 該企業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產成功率, 違反批準的生產工藝組織生產, 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兌進行產品分裝, 對原液勾兌后進行二次濃縮和純化處理, 個別批次產品使用超過規定有效期的原液生產成品制劑, 虛假標注制劑產品生產日期, 生產結束后的小鼠攻毒試驗改為在原液生產階段進行。


圖片來源:攝圖網

證監會發布全文如下:

近日, 證監會發布了《關于修改的決定》, 對2014年《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退市意見》)進行修改。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

2014年《退市意見》發布以來, 已初步形成包括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在內的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以及較為穩定的退市實施機制, 對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功能, 實現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法治化和常態化具有重要意義。 證監會在總結《退市意見》實施以來經驗的基礎上, 貫徹落實《證券法》的規定, 進一步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內容, 提高規則的可操作性, 強化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能, 對《退市意見》進行了修改。

根據《證券法》規定和實踐需要, 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 明確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

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二是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 明確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三是落實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相關責任, 強調其應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履行相關職責的要求。

這次對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 對于進一步健全資本市場功能, 增強市場主體活力, 塑造理性投資文化, 形成優勝劣汰的良好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對有關重大違法公司,

特別是嚴重危害市場秩序, 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堅決依法實施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退市涉及諸多方面。 為做好對重大違法公司的強制退市實施工作, 有關方面將加強統籌協調與工作配合, 全面貫徹落實《證券法》和《退市意見》等相關規定, 充分發揮退市制度積極作用, 努力維護市場穩定, 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需要指出的是, 上市公司退市改變了公司股票交易轉讓的方式, 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 應當本著對職工負責、對投資者負責的態度, 切實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產經營的各項職責。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證監會發布、新華社等

每日經濟新聞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證監會發布、新華社等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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