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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朝历代的房屋限购令,如今任你再有钱,也无从钻空子

隨著房價的瘋漲, 炒房大軍的人數也在急速的增長, 為了改變這一局面, 全國各地都相繼出臺了不同程度的限購令, 要么是從戶籍上限制購房者的資格, 要么是提高首付比例等手段限制, 就是這樣也沒有限制住大家購房的熱情。 購房置業從古至今就是中國人所要面臨的大問題, 那么古代對房屋的購買有什么限制嗎?

最早的限購令來自于西漢年間, 漢朝明文規定“欲益買宅, 不比其宅, 勿許。 ”顧名思義, 你如果想要買房子, 只能買緊靠著自己房子左右兩邊的, 想買其他的都是不被允許的。

從唐朝開始的限購令已經明確提出了族人和鄰居們在購房時所擁有的權利。

唐朝規定:“天下諸郡, 應有田宅產業, 先已親鄰買賣。 ”也就是說不管是要買房子還是買地自己蓋房子, 在獲得了房屋主人的同意后, 也必須征求族人和原來鄰居的同意, 如果有人反對, 交易就不會繼續進行, 就算已經簽了合同付過了買房錢官府都不會給予過戶。

而五代十國則是將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交給了鄰居和族人, 規定“如有典賣莊宅, 準例房親鄰人合得承當。 若是親鄰不要, 及著價不及, 方得別處商量, 和合交易。 ”也就是說, 只有這些有著優先購買權的人不想買或者出的價錢低于市場平均價格了。 房屋的主人才能將房屋賣給其他人。

宋朝再次將有著優先購買權的人進行了分類和排序,

其順序為1.親族之人, 2.鄰居。 也就是族人不要了或者是出價太低了, 就可以讓鄰居買, 最后才是其他人。 原文是“應典、賣、倚當物業, 先問房親, 房親不要, 次問四鄰, 四鄰不要, 他人并得交易。 房親著價不盡, 亦任就得價高處交易。 ”

元朝和明朝的都差不多, 明文規定“前去立賬, 遍問親鄰, 愿與不愿執買, 得便與人成交。 ”也就是說如果你想賣房子只是口頭上取得了族人和鄰居的同意是完全沒有效果的, 必須得讓同意的人都簽字畫押了之后, 你才能有賣房子的資格, 不完成手續那就別想賣房子了。

這種賣房子之前先征求親鄰意見的傳統一直延續到了民國的前夕, 到了報紙出現之后賣房人就不用再跑回老家找族人或者回原居住地找鄰居那么麻煩了,

他們一般都是在報紙上刊登一則啟事, 敘述了要賣房的經過, 讓賣房者的族人和以前的林俊有意見就盡快的和買房子的人聯系。 而到了現在, 就成了我們人人所見的限購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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