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21局承建了大連鐵路樞紐改造工程的SN2標段項目。 在施工期間, 中鐵21局實施了爆破施工作業。
在施工地點附近, 大連新元彩印包裝有限公司有廠房和庫房。 該公司稱, 在鐵路施工爆破過程中, 廠房的護墻被震裂, 房屋樓板開裂、地磚起翹, 地暖溝和管道等都已經破損, 損失巨大。 而該公司的鍋爐房也嚴重開裂, 墻體喪失了承載能力, 構成危房。 此外, 廠區內多處住房收到施工爆破影響, 被迫停工或者半停工, 損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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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公司為此將施工單位中鐵21局以及工程項目方丹大快速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一起告上法院,
法院認為,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施工過程中, 因爆破致原告的廠房及附屬設施遭受損壞, 中鐵二十一局應按其責任, 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丹大高鐵雖是大連鐵路樞紐改造工程項目的發包方,
法院認定:原告受損財產修復或重置造價7795329.56元, 房租、物資、職工工薪、合同利潤、退貨扣款、廠外就餐、廠房修復期房租、設備修理費、水井損失等5827428元, 合計人民幣13622757.56元, 應由中鐵二十一局負責賠償。
中體二十一局不服上訴。 該公司認為認定爆破施工損毀廠房和設備的司法鑒定存在問題。 此外法院對新元公司的受損情況認定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