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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施工爆破造成一公司厂房设备受损 公司起诉获赔一千三百余万元

中鐵21局承建了大連鐵路樞紐改造工程的SN2標段項目。 在施工期間, 中鐵21局實施了爆破施工作業。

在施工地點附近, 大連新元彩印包裝有限公司有廠房和庫房。 該公司稱, 在鐵路施工爆破過程中, 廠房的護墻被震裂, 房屋樓板開裂、地磚起翹, 地暖溝和管道等都已經破損, 損失巨大。 而該公司的鍋爐房也嚴重開裂, 墻體喪失了承載能力, 構成危房。 此外, 廠區內多處住房收到施工爆破影響, 被迫停工或者半停工, 損失巨大。


資料圖

新元公司為此將施工單位中鐵21局以及工程項目方丹大快速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一起告上法院,

索賠損失。 金州區法院一審此案認為, 大連鐵路樞紐改造工程是被告丹大高鐵的工程項目, 該工程的SN2標段是被告中鐵二十一局承建, 大連人保財險公司承保了該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新元公司的廠房在該標段附近。 在被告中鐵二十一局施工過程中, 實施了爆破施工作業, 施工爆破造成了原告的廠房、機器設備等財產毀損, 也影響了原告企業的正常生產和經營。

法院認為,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施工過程中, 因爆破致原告的廠房及附屬設施遭受損壞, 中鐵二十一局應按其責任, 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丹大高鐵雖是大連鐵路樞紐改造工程項目的發包方,

但其不是本案的侵權人, 在本次損害事件中無過錯責任, 其不應對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三人保險公司是被告中鐵二十一局的保險合同的相對方, 其亦不承擔過錯責任, 亦不應依據過錯責任向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原告受損財產修復或重置造價7795329.56元, 房租、物資、職工工薪、合同利潤、退貨扣款、廠外就餐、廠房修復期房租、設備修理費、水井損失等5827428元, 合計人民幣13622757.56元, 應由中鐵二十一局負責賠償。

中體二十一局不服上訴。 該公司認為認定爆破施工損毀廠房和設備的司法鑒定存在問題。 此外法院對新元公司的受損情況認定有誤,

訴訟程序違法, 認定事實不清。 7月11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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