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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你必须知道这三条,否则吃大亏!一定要看看!

小陳是農村人, 由于沒有讀什么書, 初中畢業后跟著師傅學習服裝制作, 主要就是給師傅打打下手, 今年5月份師傅告訴小陳她已經出師了, 于是小陳到廣東的一家服裝廠上班。

小陳剛上班便與服裝廠簽訂的勞動合同, 時間為三年, 合同約定了試用期, 試用期工資為1500元, 試用期之后工資為2500元, 小陳當時也沒想太多, 就在, 勞動合同上簽了字。

工作了一段時間后, 小陳知道廣州的最低工資為2100元, 于是小陳找到服裝廠的老板, 要求按照最低工資發放, 但是老板告訴小陳工廠的住宿、伙食都需要錢, 如果加上這兩樣小陳的工資已經超過了廣州最低工資2100元的標準。

小陳與服裝廠多次交涉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結果, 于是小陳通過QQ給我留言, 希望我告訴他該怎么做。

第一, 我國勞動法規定,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 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

第二, 小陳所在的服裝廠老板以服裝廠提供了食宿為理由, 拒絕小陳按照2100元的標準發放, 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

第三, 小陳在試用期期間, 工資不得低于每月2100元, 小陳可以要求服裝廠補發工資差額, 如果服裝廠拒絕小陳可以提起仲裁或訴訟, 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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