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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刺配沧州之前,为什么要给娘子写休书?

讀過《水滸傳》的朋友應該記得一個情節:林沖受高太尉陷害, 被刺配滄州服刑, 臨行之前, 他與岳父在開封州橋下酒店安排案酒果子, 管待兩個押送的公差。 吃酒之時, 林沖叫酒保尋個寫文書的人來, 買了一張紙來, 請他寫了一紙休書:“東京八十萬禁軍教頭林沖, 為因身犯重罪斷配滄州, 去后存亡不保。 有妻張氏年少, 情愿立此休書, 任從改嫁, 永無爭執。 委是自行情愿, 即非相逼。 恐后無憑, 立此文約為照。 年月日。 ”將這休書交給了岳父, 才隨公差上路。

林沖之所以要寫休書, 應該是覺得自己生死未卜, 不希望妻子受了自己的拖累,

耽誤了青春。 這也是林沖講情義的體現。 不過, 有人從傳統律法的角度對林沖休妻的法律效力提出質疑, 因為《唐律疏議》與《宋刑統》均規定, “諸犯流應配者, ……妻妾從之”, “妻妾見已成者, 并合從夫。 依令:犯流斷定, 不得棄放妻妾”。 《大明律例》亦有類似的規定, “凡犯流者, 妻妾從之。 ”根據這樣的立法, 林沖是不可以休妻的, 林沖的妻子有義務跟隨丈夫到滄州服役。

這么分析的朋友可能不太了解宋代的法律特點:《宋刑統》不少條款在宋朝其實是存而不論的, 宋政府已經通過編敕的方式擴展了妻子主動離婚的權利:“在法:已成婚而移鄉編管, 其妻愿離者聽。 ”丈夫犯罪, 被判“移鄉編管”之刑(即強制移送他鄉服役), 妻子若提出離婚,

將得到法律的支持。

按照這一條新的立法, 即使林沖不愿意寫休書, 林娘子也是可以主動要求離婚的。

我們以前講過, 南宋女詞人李清照為了跟第二任丈夫張汝舟離婚, 跑到衙門檢控張汝舟履歷造假, 將張汝舟送上編管服刑之路, 從而如愿以償地擺脫了與張的失敗婚姻。 李清照與張汝舟鬧離婚的策略, 很可能也是利用了丈夫編管、“妻愿離者聽”的法律——不愧是一位聰明的女子。

“妻愿離者聽”的立法, 意味著宋朝法律賦予了女性在一定條件擁有主訴離婚的權利。 而從事實的角度來看, 宋朝女性主訴離婚的事例還是挺多的, 有嫌棄丈夫長得丑而提出離婚的, 如李廌《師友談記》記載的一個事例:“章元弼頃娶中表陳氏,

甚端麗。 元弼貌寢陋, 嗜學。 初, 《眉山集》有雕本, 元弼得之也, 觀忘寐。 陳氏有言, 遂求去, 元弼出之。 ”這個章元弼是蘇東坡的超級粉絲, 對蘇東坡的作品愛不釋手, 結果冷落了美麗的嬌妻。 本來章元弼就長得丑, 已經讓妻子陳氏很不滿意, 現在陳氏更受不了了, 便提出了離婚。

也有嫌棄丈夫落魄、貧窮而要求離婚的, 如王明清《玉照新志》記載的一個事例:“鄭紳者, 京師人, 少日以賓贊事政府, 坐累被逐, 貧簍之甚。 妻棄去適他人。 ”有因為丈夫得病而鬧離婚的, 《名公書判清明集》記錄了這么一則判例:“阿張為朱四之妻, 凡八年矣”, 后阿張向官府提出離婚訴訟, 理由是丈夫“癡愚”。 雖然法官譴責了阿張的行為, 并作出了懲罰, 但還是承認“事至于此,

豈容強合”, 判阿張與朱四離婚。

還有因為丈夫“包二奶”而主訴離婚的。 洪邁《夷堅志》記述了一個故事:唐州有個叫王八郞的富商, 在外面包了個二奶, 嫌棄結發妻子。 妻子“執夫袂, 走詣縣, 縣聽仳離而中分其貲產。 王欲取幼女, 妻訴曰:‘夫無狀, 棄婦嬖倡, 此女若隨之, 必流落矣。 ’縣宰義之, 遂得女而出居于別村。 ”妻子拉著丈夫到公堂鬧離婚, 法官準離, 并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產, 獲得女兒的撫養權。

可以說, 在宋代, 和離并不是什么稀罕事, 因為宋人感慨說:“若不滿意, 至有割男女之愛, 輒相棄背。 習俗日久, 不以為怪。 ”女性主動提出的離婚也不鮮見, 因為宋人又大發感慨:“為婦人者, 視夫家如過傳舍, 偶然而合, 忽爾而離, 淫奔誘略之風,

久而愈熾, 誠可哀也!”

如此說來, 不管是歷史上的李清照, 還是水滸故事里的潘金蓮, 并非完全沒有主訴離婚的權利, 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與丈夫“和離”。 潘金蓮為了擺脫武大郎而走上謀殺親夫的不歸路, 實在是愚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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