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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照可以向她的丈夫提出离婚吗?


李清照

一些朋友應該聽說過, 南宋女詞人李清照為了跟第二任丈夫張汝舟離婚, 跑到衙門檢控張汝舟履歷造假, 將張汝舟送上編管服刑之路, 從而如愿以償地擺脫了與張的失敗婚姻, 為此, 李氏本人也付出了“居囹圄者九日”的代價。 這個離婚的過程可謂慘烈。 那么李清照有沒有可能與張汝舟以相對平和的方式離婚呢?

這涉及一個問題:宋朝的女性有沒有主動提出離婚的權利?

可能許多人都會認為, 傳統社會只有“休妻”, 不可能有離婚, 妻子若“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丈夫便可以無條件休掉她,

這叫做“七出”。 不過, 按傳統禮法, 又有“三不去”之說:“有所取無所歸(女性無娘家可歸), 不去;與更三年喪(妻子曾為公婆守孝三年), 不去;前貧賤后富貴, 不去。 ”《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有三不去而出之者, 杖一百, 追還合。 ”必須承認, 這個“三不去”的禮法, 只是對丈夫的休妻權作出一定約束, 并不表示女性有主訴離婚的權利。

宋朝無疑還是一個男權社會, 解除婚姻關系的主流方式也還是“休妻”, 但在“七出”的休妻方式之外, 唐宋時期的法律還承認一種夫妻協商式的離婚, 叫做“和離”, 按《宋刑統》的規定, “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 不坐。 ”意思是說, 夫妻若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而私下協議離婚, 政府不需要介入。

既然是夫妻協議離婚,

那么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便有可能是妻子。 換言之, 在承認“和離”的民法制度下, 女性擁有一定的主訴離婚權。 請看兩個例子:宋人龐元英《談藪》載, “曹詠侍郎妻碩人厲氏, 余姚大族女, 始嫁四明曹秀才, 與夫不相得, 仳離而歸, 乃適詠。 ”厲氏原來嫁與曹秀才, 但因為夫妻感情不合, 離了婚, 改嫁給一位曹姓侍郎。

在敦煌出土的唐宋“放妻書”中, 有一道是妻子阿孟與丈夫富盈的離婚協議, 上面寫道:“今親姻村巷等, 與妻阿孟對眾平論, 判分離別, 遣夫主富盈訖。 ”可以見出, 這份“放妻書”實際上是“放夫書”, 是妻子阿孟邀請了姻親、鄰居前來主持公道, 見證夫妻離婚, 將丈夫富盈“掃地出門”。


清代休書

除了承認“和離”的法律, 宋朝還立法賦予女性在一定條件下主動解除婚姻關系的權利,

這類前朝未有的新立法值得我們注意:

1)“在法:……夫出外三年不歸, 亦聽改嫁。 ”丈夫若外出三年不歸家, 妻子可以向官府申請解除婚姻。

2)宋真宗下詔:“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 妻不能自給者, 自今即許改適。 ”丈夫若帶著財產離家出走, 導致妻子生活無法自給, 妻子可單方面解除婚姻, 自由改嫁。

3)“在法, 雇妻與人者, 同和離法。 ”丈夫將妻子雇給他人為奴婢, 妻子可提出離婚。

4)《慶元條法事類》規定:“諸令妻及子孫婦若女, 使為娼, 并媒合與人奸者, 雖未成, 并離之;雖非媒合, 知而受財者, 同。 ”丈夫如果強迫妻子為娼, 妻子可以離婚。

5)《慶元條法事類》又規定:“(妻子)被夫同居親強奸, 雖未成, 而妻愿離者亦聽。

”妻子如果被丈夫的同居親屬強奸, 即使強奸未遂, 妻子也有權要求離婚。

6)古時婚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不過宋朝在編敕中規定:“諸定婚無故三年不成婚者, 聽離。 ”男女雙方訂婚后, 如果男方三年內無故不履行婚約, 女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婚約。

7)“在法:已成婚而移鄉編管, 其妻愿離者聽。 ”丈夫犯罪, 被判“移鄉編管”之刑(即強制移送他鄉服役), 妻子若提出離婚, 將得到法律的支持。

我們應該怎么評價上述七條新立法呢?如果說, 傳統的“七出”禮法強調了丈夫的休妻權:在七種情況下, 丈夫可以單方面解除婚姻, 不管妻子是否愿意;而宋朝的新立法則是對妻子主訴離婚權的承認:在另外七種情況下, 妻子也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婚姻,

不管丈夫是不是同意。 這是對“七出”的抗衡。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到宋朝立法的進步, 不但相對《唐律疏議》是進步, 相對明清律例而言也是進步。 換句話說, 不管與之前的唐朝相比, 還是跟之后的明清時期相比,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宋朝女性都擁有更多的主訴離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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