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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吗?唐宋圣旨与明清圣旨有很大不同

在宋朝, “與士大夫共治天下”是君臣的共識, 士大夫成為治理國家的主體, 而不是君王的工具。 歷代王朝當中, 宋朝的政體可以說是最為純粹的士大夫政體。 盡管君主具有最尊崇的地位, 最高的裁決權, 又是百官的權力源, 但按宋人的理想, 君主的最佳狀態是作為主權的象征、道德的楷模、禮儀的代表, 并不需要具體執政;國家的治理權由一個可以問責、更替、士大夫組成的政府執掌。 用現代政治學概念來說, 這叫做“虛君共和”;用宋人自己的話來說, 叫做“權歸人主, 政出中書”。

從圣旨的出臺程序可以看出這一點。

宋王朝的一份詔敕, 從草擬到生效, 需要經過非常嚴密的程序:首先由翰林學士或中書舍人起草制詞, 翰林學士或中書舍人如果認為君主的詔命不當, 可以拒絕草制, 這叫做“封還詞頭”。 制詞起草好了之后, 要送門下省的給事中審核, 給事中對他認為不當的詔敕也有權繳還, 這叫做“封駁”。 然后, 作為一道正式政令的詔敕, 它還需要有宰相之副署。 宰相副署的意思, 乃是表示詔敕出自宰相, 宰相對它負責。 沒有宰相副署的皇帝敕命, 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所以, 這里我們應該澄清一個誤解:唐宋時代的詔敕, 并不是皇帝發出的, 而是宰相機構發出的。 最后, 生效了的詔敕如果又發現有失當之處呢, 臺諫官可以提出追繳。


宋代詔敕

宋代之后, 如此精密、繁復的詔敕出臺程序不復再有。

朱元璋廢除宰相制, 是傳統政體的一大變故。 宰相制度既然作廢, 過去一直存在的君權與相權的相制相維, 也就完全坍塌了。 所以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置相”篇中, 劈頭宣布:“有明之無善治, 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 ”雖然明朝后來設立了內閣制, 但明內閣不是政府的領袖, “不置官屬, 不得專制諸司。 諸司奏事, 亦不得相關白” , 當然也不會有副署權;其職不過是替皇上起草詔書, 以及草擬批答奏章的意見稿, 相當于唐宋時期的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

不過, 明代的政制尚保留一些約束君權的機制, 比如, 遇大臣出缺, 由“廷推”產生候選人;內閣間或有封還皇帝意旨之舉;六科給事中亦有封駁詔命之權。

而這三個機制到了清代就全都不存在了。

清廷將內閣大學士的品秩提至一品, 看似尊崇, 實則上內閣淪為傳抄文書的閑職;皇帝還建立了“廷寄”制度, 廷寄的諭旨甚至不必經過內閣抄發, 更別說封駁了;清廷又設軍機處, 作為皇帝的機要秘書處, 原來屬于內閣的權力轉移到軍機處, 但軍機處同樣是皇權附庸, 梁啟超干脆將它比喻為“寫字機器”:“軍機大臣之奉上諭, 則如寫字機器將留聲機器所傳之聲, 按字謄出耳。 ”

這些制度上的變化, 也導致了唐宋詔敕與明清圣旨存在形式上的巨大差異。 我們去看唐宋的誥命, 會發現其誥文的起首, 通常是一個“敕”字, 或者是“門下”二字;而明清時期的誥命, 往往以“奉天承運皇帝詔(制)曰”開頭。

這說明什么?說明唐宋時期的詔敕, 例出自政府(“門下”代表宰相機構, “敕”字亦為宰相所畫), 是宰相領導的政府在行使執政權;而明清時期的圣旨, 例出自內廷, 是“奉天承運”的皇帝直接行使權力。 那么, 君主行權與宰相行權有什么差別嗎?有。 第一, 君主世襲, 未必皆賢, 而宰相可選賢與能;第二, 宰相行權, 若出差錯, 可以問責, 而君主若出差錯, 無法負責任。


明清圣旨

唐宋誥命的誥詞之后, 還有一大串簽名:提出詞頭的宰相、起草的中書舍人、“書行”的中書舍人, “書讀”的給事中、副署的宰相;而在明清人的誥命上, 這一大串署名是沒有的, 誥詞之后就是皇帝的鈐印“制誥之寶”。 這又說明了什么?說明唐宋詔敕的出臺,

需要經過層層審議的程序, 每一個簽名的官員都對詔敕負責;而明清誥命的出爐, 盡管也有一套程序:“本部遇有應給誥敕官員, 具本奏聞, 仍具印信手本、開寫合授散官并年籍腳色, 送中書舍人, 候書寫完備, 本部具印信手本送尚寶司, 于御前用寶訖, 具奏御前頒給” , 但這里除了具奏皇帝, 其余的都僅僅是技術性程序, 而不是政治性程序。 宋人制詔過程中的繁復審議程序, 在明清時期是完全看不到的。

這么說來, 清代的乾隆皇帝當然可以驕傲地取笑宋朝的君主“幾如木偶旒綴”, 是“遇事輒令廷臣聚議, 眾論紛紛, 迄無定見”的“庸主” 。 但是, 一個權力不受節制的帝王是可怕的——不妨腦補一下發生在乾隆朝的慘烈文禍。 相比之下, 君主像宋神宗那樣只能發發牢騷:“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而大臣可以像章惇那樣回敬皇帝:“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如此才更讓人放心。

君主像宋神宗那樣只能發發牢騷:“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而大臣可以像章惇那樣回敬皇帝:“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如此才更讓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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