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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去世天降20万遗产 妹妹欲继承法官却判无权利

重報移動傳媒7月20日訊 奇怪了!按理來說, 哥哥在未婚、無子女、父母及兄弟均去世的情況下, 妹妹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應該享有繼承權, 不過萬州區卻發生了這樣一件事——哥哥的遺產, 妹妹并不能繼承。

近日,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 案件經過還得從四十五年前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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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一家都是重慶市萬州區黃水村人, 1973年在姐妹出嫁后, 李大攜兄弟和母親共4人舉家遷到湖北長河縣, 此時的李大已經將自己的宅基地賣給了張三。 不過, 誰也沒有想到, 李大一家因生活習慣不適應等原因,

僅僅2年后, 于1975年又返回到家鄉萬州。

雖然回到了故土, 但他們卻沒有了落腳處。 于是在征得村民同意后, 李大一家在張三的房屋(原李大宅基地)旁邊搭建了一處土房, 一家人又重新在這片土地上展開了新生活。

后來, 李大的母親及兄弟相繼去世, 終生未婚的李大又因年老喪失了勞動能力, 村里便安排他在當地的敬老院集中供養, 享受著“五保”待遇, 直至2009年9月病逝。

李大病逝后, 村民們對李大進行了安葬, 而李大的親人無一人出現。 不久后, 李大原居住地由于實施重點工程建設, 獲得了237000元的土地復墾補償款, 村民委員會便將這筆錢作為集體所有財產進行了處置。

就在這時, 李大的妹妹李梅和李花得知了這筆“巨款”存在,

李梅以合法繼承人的身份, 找村民委員會協商想要繼承這筆巨款, 不料卻遭到村民委員會的拒絕。 因為姐姐李花主動放棄了繼承權, 李梅變成了李大的唯一繼承人, 心有不甘的李梅隨即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萬州區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后, 判決駁回李梅的訴訟請求。 對于一審的判決結果, 李梅表示不服, 隨后又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原告李梅訴求, 維持原判。 原因有二:

其一, 李梅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該宅基地使用權系李大所有, 亦未提供證據證實李大生前居住房屋系李大修建并依法取得權屬。 同時, 本案訴爭房屋及宅基地均不屬于李大的遺產, 訴爭房屋應本著“誰出資、誰修建,

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其權屬。

其二, 李梅與李大系兄妹關系。 李梅訴至人民法院, 主張訴爭房屋及宅基地系李大遺產, 應由其作為唯一繼承人繼承, 不僅與本案查明事實不符, 亦與社會公序良俗相悖。 李大在無依無靠時, 李梅作為其親妹妹, 沒有對其進行任何形式的幫扶, 村里只好將其作為“五保戶”, 送到敬老院供養;在李大去世時, 李梅也沒有參與安葬。 而當得知李大生前居住的房屋和土地有大筆的補償款時, 李梅卻要來繼承, 嚴重違背社會公序。 遂法院最終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承辦此案的法官稱:“做為一名家事法官, 經常審理繼承案件, 有些案件中當事人為了盡可能多的爭取遺產,

不顧親情, 甚至父母兄弟姐妹反目成仇。 ”本案雖小, 卻反映出了當前不斷出現的繼承糾紛社會現狀。 沒有親情, 何來繼承?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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