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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天荒,证监会败诉定谳

文章導讀:這是近年來證監會首例被法院撤銷處罰的內幕交易案件, 也打破了證監會連續三年在行政處罰訴訟案中保持實體“零敗訴”的記錄。 證監會之所以會在這樣一樁看似鐵板釘釘的“內幕交易”的終審上敗下陣來, 主要原因系一位涉及該交易的關鍵人員的“人海蒸發”。

作者 |紀沐陽

來源|叩叩財訊轉載請注明出處

編輯 | 產融學堂 審核 | 聰聰cc

2018年7月17日下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重磅宣布:

關于蘇嘉鴻訴中國證監會一案, 證監會事實不清, 程序違法, 撤銷證監會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并且, 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這也意味著證監會徹底敗訴, 回顧發現, 本案案例經典, 一波三折、蕩氣回腸!

這件案子的來歷源于2016年, 中國證監會認為, 蘇嘉鴻交易威華股份的時點與資產注入及收購銅礦事項的進展情況高度吻合, 但是蘇嘉鴻沒有為其與殷衛國在涉案期間存在接觸聯絡以及其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提供充分、有說服力的解釋。 蘇嘉鴻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這個案情, 為什么證監會認為蘇嘉鴻這個是內幕交易。

從已經獲得的事實我們知道, 威華股份停牌的時候不是因為贛州稀土借殼的事件。

據說是一個叫殷衛國的人, 本身也是威華股份的員工, 牽線搭橋, 準備注入一個銅礦的資產。 殷和蘇是相識的, 所以在停牌前蘇買入威華股份有可能是聽從了殷的消息。 但是這個注入銅礦的消息遠沒有被贛州稀土借殼來得勁爆。

就在威華股份停牌期間, 贛州稀土找到了威華股份, 談起了借殼的事情, 所以威華股份就此改變原來的資產重組計劃。 所以蘇的這一單, 也算是歪打正著。 有時候賺錢是需要運氣的。

首先證監會認定威華股份停牌前的各種方案策略屬于內幕消息, 這個是被法院認可的, 屬于尚未公開的內幕信息。

本案的焦點在于, 蘇是不是聽從了殷泄露的內幕消息買入威華股份。

證監會敗訴就在這個關鍵點上, 法院認為你不能因為蘇恰好認識殷, 殷是內幕消息知情人, 而正好蘇在公司停牌前買入股票, 你就得出殷泄露內幕消息給蘇的結論。 這個就是事實不清, 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否則的話這個就和你在殺人現場所以你就是殺人犯的推論有何區別?

在此前2016年4月, 證監會對蘇嘉鴻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認定其在交易威華股份過程中存“內幕交易”等違法事實, 由此證監會做出沒收蘇嘉鴻違法所得65,376,232.64元, 并處以65,376,232.64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在經過兩年多時間的行政復議和法院訴訟后, 最終隨著7月17日北京市高法的終審落錘, 這樁曾在2016年引起轟動的天價罰單內幕交易案最終獲得定論。

這是近年來證監會首例被法院撤銷處罰的內幕交易案件,

也打破了證監會連續三年在行政處罰訴訟案中保持實體“零敗訴”的記錄。

獲悉, 證監會之所以會在這樣一樁看似鐵板釘釘的“內幕交易”的終審上敗下陣來, 主要原因是一位涉及該交易的關鍵人員的“人海蒸發”。

這名證監會苦尋不到消失在人海中的關鍵人, 便是被證監會此前認定的向蘇嘉鴻傳遞消息的“內幕消息知情人”殷衛國。

天價罰單的內幕交易案始末

這一次在北京高法終審上告贏證監會的蘇嘉鴻并不是一位名不見經傳的普通投資者。

公開資料顯示, 蘇嘉鴻,男,1974年12月出生,福建省石獅市人士, 為私募機構上海佳亨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上海佳亨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初,

旗下控股的上海通晟資產和天津民晟資產目前資產管理規模約100億元人民幣。

據早前證監會對其的行政處罰書中認定, 蘇嘉鴻在2013年初, 利用三個關聯賬戶在威華股份重大資產重組前夕精準買入大量公司股票, 其中涉及到內幕交易。 最終證監會認定其通過該次內幕交易獲利6537萬余元。

之所以認定蘇嘉鴻在該次交易中涉嫌內幕交易, 除了其在停牌前夕的精準介入外, 另一個有力證據便是其與威華股份該次重組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段衛國在敏感期間聯絡、接觸頻繁, 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且其沒有提供充分、有說服力的理由排除其涉案交易行為系利用內幕信息, 故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蘇嘉鴻由此被證監會處以共計1.3億元罰款,這也成為2017年之前A股市場十大天價罰單之一。

既2016年4月被下達行政處罰后,蘇嘉鴻不服提起行政復議,但2017年4月,證監會在終審后依然維持原判。由此,蘇嘉鴻向法院提起有關訴訟。

有關蘇嘉鴻交易股票的過程是較為戲劇性的。

2013年初,威華股份欲謀劃重大資本重組使企業走出困境,不斷有人推薦各種思路及資產給其時任董事長李某華。同年1月底,威華股份財務總監蔡某萍將殷衛國引見給李某華,2月23日上午,殷衛國自稱有金礦資源,可以與威華股份合作。考慮到金礦項目不成熟,并了解到李某華和劉某擬將他們直接控股的梅州市威華銅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華銅箔)及其控股子公司梅州市威利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利邦電子)從事的銅箔、覆銅板制造和銷售業務作為IT產業注入上市公司。于是殷某國為其牽線長江證券作為其此次重大資產重組的中介。

3月10日,李某華、李某明、威華股份董秘劉某梅、高某富以及殷衛國,與長江保薦的董事總經理周某黎等人會面。周某黎簡單介紹了威華股份并購IT產業的初步方案以及長江保薦的基本情況,表達了合作意向。與會人員基本達成初步共識:鑒于威華銅箔及威利邦電子的規模和盈利能力偏弱,公司還需尋求上下游產業鏈或關聯度高的產業一同注入,最好是上游銅礦產業。

實際上,上述IT資產也僅是威華股份此次資產重組的備選之一。其后,李某明還在各地考察其他重組項目。

最終,威華股份并未選擇殷衛國參與的IT資產并購,轉而選擇了贛州稀土借殼項目,并于同年4月16日以重大事項為由停牌。

蘇嘉鴻操控的三個賬戶買入威華股份的日期正好是3月11至4月12日期間。

對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議,蘇嘉鴻復議請求撤銷,主要理由為雖然其被認定在期間與殷某聯絡接觸頻繁,但是,一是威華股份“”注入IT資產”不具有可行性,相關收購計劃既沒有形成具體方案,也未作出相關決議,不構成內幕信息。公司申請停牌的真實原因是向贛州稀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贛州稀土)讓殼。二是殷某國并不知曉贛州稀土借殼威華股份事宜,不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關于申請人與殷某國通訊的證據既屬非法,也不充分。三是申請人買入威華股份股票金額占其賬戶資金比例較小,在停牌前存在反向交易,不符合內幕交易特征。四是認定申請人獲利數額的方式和數額不準確,未按照《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以下簡稱《認定指引》)說明涉案賬戶獲利金額和持有證券數量,未按照信托計劃賬戶、受托管理的他人賬戶的實際情況計算申請人獲利。

消失的當事人

在蘇嘉鴻向法院提起訴訟后,一審其訴訟請求被予以駁回。其后,其繼續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二審訴訟。

在二審中,圍繞當事人爭議焦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內幕信息認定、證券行政調查的規則和要求、內幕交易推定的適用條件和標準、違法所得認定標準以及程序合法性正當性等五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審理。

首先涉案事項是否為內幕信息問題,是該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

北京高法認為,依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至于IT資產注入及收購銅礦方案被讓殼方案所替代,是否影響內幕信息的認定問題,不構成實質影響。既公司重大決策及其討論實施過程,可能是一個動態、連續、有機關聯的過程,只要啟動威華股份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方案本身符合內幕信息的認定標準,內幕信息即已形成,其后實施對象、方式的變化以及是否成功等都不會實質性改變內幕信息已經形成的事實。

認定了有關信息屬于內幕信息之后,在認定第二個爭議焦點,既中國證監會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事實清楚的問題上,則出現與此前幾次申訴不同的變故。也正是在這一問題的認定上,才使得蘇嘉鴻內幕交易案得以“翻盤”,引發這一變故的原因竟是該案的關鍵人——殷衛國失聯了,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一直未被證監會找到。

雖然證監會通過其他涉案人員詢問筆錄以及有關會議記錄證明,殷衛國實際參與了資產注入事項的形成過程并知悉銅礦收購事項,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但在當事人殷衛國失蹤并未直接提供口供證詞的情況下,北京高法認為,殷衛國系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認定蘇嘉鴻內幕交易中起著關鍵的“聯接點”作用,依法應當納入調查范圍,中國證監會在開展調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上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間,但在是否對殷衛國進行調查了解的問題上不存在裁量的空間,認定殷衛國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事實不清,法律依據不明。

正同樣由于殷衛國的“失聯”,在第三個爭議焦點——中國證監會認定蘇嘉鴻構成內幕交易是否正確問題上,法院認為由于此前對于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認定事實不清,從而也導致了中國證監會對該事實的認定構成事實不清,因而導致推定的內幕交易基礎事實不清。在此情況下,中國證監會對蘇嘉鴻證券交易活動構成內幕交易的推定亦不成立。

和被罰人蘇某頻繁聯絡的殷衛國,證監會認為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蘇某則主張證監會的這個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關于殷某身份的認定,是整個處罰的基礎,如果這個認定被推翻了,整個處罰決定就很難站不住腳了。

最后的結果是,法院瘋狂打臉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認定蘇嘉鴻從事法律所禁止的內幕交易,其中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是關鍵的事實基礎,應當做到證據扎實充分。按照前述行政處罰調查收集證據的法定要求,中國證監會在認定這一關鍵事實的時候,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調查收集有關證明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證據。

即:既調查收集有關“物”的證據,比如相關會議記錄,又調查收集有關“人”的證據,比如涉案的利害關系人,在調查收集有關“人”的證據的時候,既要向知道殷衛國是否參與內幕信息形成的其他人調查收集證據,也要向直接當事方的殷衛國調查收集證據,以確保調查的全面性;既需要向內幕信息其他知情人調查了解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以及殷衛國是否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也需要直接向殷衛國本人調查了解其在內幕信息形成和發展乃至傳遞過程中的情況,通過證據相互印證并排除矛盾來確保據以定案事實的客觀性;

在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且蘇嘉鴻對此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既需要讓殷衛國參與調查程序并陳述其所知曉的事實,還需要將該調查程序和方式以殷衛國以及受該認定影響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看得見的方式展示出來,通過公開公平的程序確保調查的公正性。

簡而言之,中國證監會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除了相關會議記錄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證人證言外,還必須向殷衛國本人進行調查詢問,除非窮盡調查手段而客觀上無法向殷衛國本人進行調查了解。

這就是說,雖然有關會議記錄和其他涉案人員詢問筆錄均顯示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中國證監會還應當向作為直接當事人的殷衛國進行調查了解,除非窮盡調查手段仍存在客觀上無法調查的情況。

至于調查的手段,一般情況下是向當事人發送調查或詢問通知書,具體方式可以由中國證監會裁量;至于通知的方式,按照法律的規定和日常生活經驗,可以在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以及當事人的工作場所等地方向當事人進行送達,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電話、傳真等便捷方式通知當事人接受調查或詢問,并做好相應的證據留存工作。

本案中,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向殷衛國進行直接調查了解,實際上也為尋找殷衛國接受調查采取了一定的實際行動,比如通過電話方式聯系殷衛國,還試圖到殷衛國可能從業的單位進行調查了解,但是,中國證監會的這些努力尚不構成窮盡調查方法和手段,也不能根據這些努力得出客觀上存在無法向殷衛國進行調查了解的情況。

這是因為,中國證監會尋找殷衛國的相關場所,只是殷衛國可能從業的單位,并不是確定的實際可以通知到殷衛國的地址,而且看不出中國證監會曾到殷衛國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等地方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

即使是便捷通知方式,在案證據顯示,中國證監會聯系殷衛國的方式也并不全面,電話聯絡中遺漏掉了“1392091XXX9”號碼,且遺漏掉的該號碼恰恰是蘇嘉鴻接受詢問時強調的殷衛國聯系方式,也是中國證監會調查人員重點詢問的殷衛國聯系方式,更是中國證監會認定蘇嘉鴻與殷衛國存在數十次電話和短信聯絡的手機號碼。

執法中存在的上述疏漏,說明中國證監會對殷衛國的調查詢問并沒有窮盡必要的調查方式和手段,直接導致其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證據,因未向本人調查了解而不全面、因其他證據未能與本人陳述相互印證并排除矛盾而導致事實在客觀性上存疑、因未讓當事人本人參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認定并將該過程以當事人看得見的方式展示出來而使得公正性打了折扣。

據此,法院確認中國證監會在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時未盡到全面、客觀、公正的法定調查義務,中國證監會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蘇嘉鴻對該問題的主張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結果就顯而易見了

二審中,北京高院全面否決了證監會、全面否決了一審判決結果,蘇嘉鴻驚天逆轉,大獲全勝!

那么成為該案重要關鍵人物并神秘消失的殷衛國到底是何人?

殷衛國,天津人,1961年出生,曾服役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東海艦隊;退役后先后就職于海通證券有限公司、東方控股有限公司、中國銀宏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和天津開發區德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2009年出任中源協和董事,2011年4月離職。

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蘇嘉鴻由此被證監會處以共計1.3億元罰款,這也成為2017年之前A股市場十大天價罰單之一。

既2016年4月被下達行政處罰后,蘇嘉鴻不服提起行政復議,但2017年4月,證監會在終審后依然維持原判。由此,蘇嘉鴻向法院提起有關訴訟。

有關蘇嘉鴻交易股票的過程是較為戲劇性的。

2013年初,威華股份欲謀劃重大資本重組使企業走出困境,不斷有人推薦各種思路及資產給其時任董事長李某華。同年1月底,威華股份財務總監蔡某萍將殷衛國引見給李某華,2月23日上午,殷衛國自稱有金礦資源,可以與威華股份合作。考慮到金礦項目不成熟,并了解到李某華和劉某擬將他們直接控股的梅州市威華銅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華銅箔)及其控股子公司梅州市威利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利邦電子)從事的銅箔、覆銅板制造和銷售業務作為IT產業注入上市公司。于是殷某國為其牽線長江證券作為其此次重大資產重組的中介。

3月10日,李某華、李某明、威華股份董秘劉某梅、高某富以及殷衛國,與長江保薦的董事總經理周某黎等人會面。周某黎簡單介紹了威華股份并購IT產業的初步方案以及長江保薦的基本情況,表達了合作意向。與會人員基本達成初步共識:鑒于威華銅箔及威利邦電子的規模和盈利能力偏弱,公司還需尋求上下游產業鏈或關聯度高的產業一同注入,最好是上游銅礦產業。

實際上,上述IT資產也僅是威華股份此次資產重組的備選之一。其后,李某明還在各地考察其他重組項目。

最終,威華股份并未選擇殷衛國參與的IT資產并購,轉而選擇了贛州稀土借殼項目,并于同年4月16日以重大事項為由停牌。

蘇嘉鴻操控的三個賬戶買入威華股份的日期正好是3月11至4月12日期間。

對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議,蘇嘉鴻復議請求撤銷,主要理由為雖然其被認定在期間與殷某聯絡接觸頻繁,但是,一是威華股份“”注入IT資產”不具有可行性,相關收購計劃既沒有形成具體方案,也未作出相關決議,不構成內幕信息。公司申請停牌的真實原因是向贛州稀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贛州稀土)讓殼。二是殷某國并不知曉贛州稀土借殼威華股份事宜,不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關于申請人與殷某國通訊的證據既屬非法,也不充分。三是申請人買入威華股份股票金額占其賬戶資金比例較小,在停牌前存在反向交易,不符合內幕交易特征。四是認定申請人獲利數額的方式和數額不準確,未按照《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以下簡稱《認定指引》)說明涉案賬戶獲利金額和持有證券數量,未按照信托計劃賬戶、受托管理的他人賬戶的實際情況計算申請人獲利。

消失的當事人

在蘇嘉鴻向法院提起訴訟后,一審其訴訟請求被予以駁回。其后,其繼續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二審訴訟。

在二審中,圍繞當事人爭議焦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內幕信息認定、證券行政調查的規則和要求、內幕交易推定的適用條件和標準、違法所得認定標準以及程序合法性正當性等五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審理。

首先涉案事項是否為內幕信息問題,是該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

北京高法認為,依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至于IT資產注入及收購銅礦方案被讓殼方案所替代,是否影響內幕信息的認定問題,不構成實質影響。既公司重大決策及其討論實施過程,可能是一個動態、連續、有機關聯的過程,只要啟動威華股份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方案本身符合內幕信息的認定標準,內幕信息即已形成,其后實施對象、方式的變化以及是否成功等都不會實質性改變內幕信息已經形成的事實。

認定了有關信息屬于內幕信息之后,在認定第二個爭議焦點,既中國證監會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事實清楚的問題上,則出現與此前幾次申訴不同的變故。也正是在這一問題的認定上,才使得蘇嘉鴻內幕交易案得以“翻盤”,引發這一變故的原因竟是該案的關鍵人——殷衛國失聯了,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一直未被證監會找到。

雖然證監會通過其他涉案人員詢問筆錄以及有關會議記錄證明,殷衛國實際參與了資產注入事項的形成過程并知悉銅礦收購事項,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但在當事人殷衛國失蹤并未直接提供口供證詞的情況下,北京高法認為,殷衛國系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認定蘇嘉鴻內幕交易中起著關鍵的“聯接點”作用,依法應當納入調查范圍,中國證監會在開展調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上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間,但在是否對殷衛國進行調查了解的問題上不存在裁量的空間,認定殷衛國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事實不清,法律依據不明。

正同樣由于殷衛國的“失聯”,在第三個爭議焦點——中國證監會認定蘇嘉鴻構成內幕交易是否正確問題上,法院認為由于此前對于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認定事實不清,從而也導致了中國證監會對該事實的認定構成事實不清,因而導致推定的內幕交易基礎事實不清。在此情況下,中國證監會對蘇嘉鴻證券交易活動構成內幕交易的推定亦不成立。

和被罰人蘇某頻繁聯絡的殷衛國,證監會認為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蘇某則主張證監會的這個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關于殷某身份的認定,是整個處罰的基礎,如果這個認定被推翻了,整個處罰決定就很難站不住腳了。

最后的結果是,法院瘋狂打臉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認定蘇嘉鴻從事法律所禁止的內幕交易,其中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是關鍵的事實基礎,應當做到證據扎實充分。按照前述行政處罰調查收集證據的法定要求,中國證監會在認定這一關鍵事實的時候,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調查收集有關證明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證據。

即:既調查收集有關“物”的證據,比如相關會議記錄,又調查收集有關“人”的證據,比如涉案的利害關系人,在調查收集有關“人”的證據的時候,既要向知道殷衛國是否參與內幕信息形成的其他人調查收集證據,也要向直接當事方的殷衛國調查收集證據,以確保調查的全面性;既需要向內幕信息其他知情人調查了解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以及殷衛國是否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也需要直接向殷衛國本人調查了解其在內幕信息形成和發展乃至傳遞過程中的情況,通過證據相互印證并排除矛盾來確保據以定案事實的客觀性;

在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且蘇嘉鴻對此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既需要讓殷衛國參與調查程序并陳述其所知曉的事實,還需要將該調查程序和方式以殷衛國以及受該認定影響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看得見的方式展示出來,通過公開公平的程序確保調查的公正性。

簡而言之,中國證監會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除了相關會議記錄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證人證言外,還必須向殷衛國本人進行調查詢問,除非窮盡調查手段而客觀上無法向殷衛國本人進行調查了解。

這就是說,雖然有關會議記錄和其他涉案人員詢問筆錄均顯示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中國證監會還應當向作為直接當事人的殷衛國進行調查了解,除非窮盡調查手段仍存在客觀上無法調查的情況。

至于調查的手段,一般情況下是向當事人發送調查或詢問通知書,具體方式可以由中國證監會裁量;至于通知的方式,按照法律的規定和日常生活經驗,可以在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以及當事人的工作場所等地方向當事人進行送達,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電話、傳真等便捷方式通知當事人接受調查或詢問,并做好相應的證據留存工作。

本案中,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向殷衛國進行直接調查了解,實際上也為尋找殷衛國接受調查采取了一定的實際行動,比如通過電話方式聯系殷衛國,還試圖到殷衛國可能從業的單位進行調查了解,但是,中國證監會的這些努力尚不構成窮盡調查方法和手段,也不能根據這些努力得出客觀上存在無法向殷衛國進行調查了解的情況。

這是因為,中國證監會尋找殷衛國的相關場所,只是殷衛國可能從業的單位,并不是確定的實際可以通知到殷衛國的地址,而且看不出中國證監會曾到殷衛國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等地方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

即使是便捷通知方式,在案證據顯示,中國證監會聯系殷衛國的方式也并不全面,電話聯絡中遺漏掉了“1392091XXX9”號碼,且遺漏掉的該號碼恰恰是蘇嘉鴻接受詢問時強調的殷衛國聯系方式,也是中國證監會調查人員重點詢問的殷衛國聯系方式,更是中國證監會認定蘇嘉鴻與殷衛國存在數十次電話和短信聯絡的手機號碼。

執法中存在的上述疏漏,說明中國證監會對殷衛國的調查詢問并沒有窮盡必要的調查方式和手段,直接導致其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證據,因未向本人調查了解而不全面、因其他證據未能與本人陳述相互印證并排除矛盾而導致事實在客觀性上存疑、因未讓當事人本人參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認定并將該過程以當事人看得見的方式展示出來而使得公正性打了折扣。

據此,法院確認中國證監會在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時未盡到全面、客觀、公正的法定調查義務,中國證監會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蘇嘉鴻對該問題的主張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結果就顯而易見了

二審中,北京高院全面否決了證監會、全面否決了一審判決結果,蘇嘉鴻驚天逆轉,大獲全勝!

那么成為該案重要關鍵人物并神秘消失的殷衛國到底是何人?

殷衛國,天津人,1961年出生,曾服役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東海艦隊;退役后先后就職于海通證券有限公司、東方控股有限公司、中國銀宏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和天津開發區德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2009年出任中源協和董事,2011年4月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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