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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合并后,私募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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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2018年6月15日,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及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并且統一掛牌。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總體安排, 在省級新稅務局掛牌后, 在7月底前, 市、縣級稅務局將逐級分步完成集中辦公、新機構掛牌等改革事項。

國稅地稅合并后

私募如何繳納增值稅?

自國稅、地稅合并以來, 不少私募管理人都存在疑問, 國地稅合并之后, 對管理人報稅或者享受稅收優惠之類的有影響嗎?

此外, 今年年初, 資管增值稅新規開始正式施行, 然而后續納稅細則截至目前仍遲遲未出臺。 對于資管產品如何納稅及申報, 部分私募管理人仍存在問題。

綜合管理人咨詢的相關熱門問題, 小易咨詢了這方面的專業會計師, 梳理出了以下十問十答, 供私募管理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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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十問十答

1、國地稅合并后, 有限合伙企業如何報稅?

答:從目前的情況來看, 以前國稅、地稅的職能將由合并后國家稅務局承擔和延續, 因此對企業的報稅基本是沒有影響的, 或者說在某些方面會優化納稅人的辦稅體驗。

2、國地稅合并, 對稅務政策有哪些影響?是否會影響私募管理人及產品納稅標準?

答:國稅、地稅合并不會影響管理人及產品的納稅標準。

3、基金產品增值稅需要報哪些項目的增值稅?

答:基金產品目前增值稅的主要涉稅事項包括兩大類, 即貸款服務金融商品轉讓

貸款服務一般包括:

(1)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

(2)融資性售后回租;

(3)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

金融商品轉讓主要包括:

(1)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

(2)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

(3)各種金融衍生品。

4、私募管理人增值稅需要報哪些項目的增值稅?

答: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涉稅事項主要包括:

(1)管理費收入;(2)業績報酬;(3)傭金及手續費收入等。

5、契約型基金產品的業績分紅, 是否存在雙重稅負?

答:目前契約型基金產品本身不視為納稅主體, 因此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契約型產品分紅時由每一位份額持有人分別繳稅,

因此不存在雙重稅負。

6、私募基金產品收入是否算入管理人收入?

從而管理人報稅資格一定要由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

答:私募基金產品收入不算管理人收入, 管理人履行納稅義務人的責任, 實際是代扣代繳性質。

涉及管理人是否轉為一般納稅人, 目前各地稅務機關在操作過程中差異較大, 需要具體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7、管理人為旗下基金代繳稅款, 基金產品如何將代繳稅款返回給管理人?

答:目前是基金產品直接將管理人代扣代繳的稅款直接劃給管理人。

8、利息收入、買賣差價、管理費等對應的應稅行為, 具體如何劃定標準?

答:主要還是根據收入的性質去劃分。

9、目前哪些項目是免征增值稅的?

答:目前公募基金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比較多, 私募基金能享受到的優惠政策比較小, 目前私募基金能享受到的免稅政策常見的就是國債、地方政府債的利息收入。

10、私募基金持有未到期的股票, 分紅所得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股票分紅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不繳納增值稅。 同時股票本身并不存在到期不到期的問題。

【小易提示, 具體各地納稅政策可能存在不同, 本十問十答僅作為建議供私募管理人參考, 如有不明確處可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后再行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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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回顧

資管增值稅新規

主要稅收政策文件:

《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40號

《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

《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

18年1月1日起, 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將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一圖看懂私募如何繳納增值稅

(圖片可點擊放大)

會計核算要求:

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未分別核算的, 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稅款核算:

管理人可選擇分別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從實現方案的角度來看:

①分別核算:

由于監管層面要求資管產品獨立核算, 若管理人采用了分別核算不同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方式, 將與監管要求保持完全一致。同時,落地實施過程中,可充分參考管理人自身應稅行為的營改增改造方案,實現難度相對較低

②匯總核算:

若管理人采用了匯總核算不同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方式,則需要考慮如何匯總各產品的銷售額,以計算匯總后的應納稅額,并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完成增值稅在每一個產品上的會計處理

該方式可能出現各產品共擔稅負成本的問題,管理人需要考慮這一結果是否符合監管機構對產品管理的要求,是否能夠被不同產品的投資人所接受等因素。

將與監管要求保持完全一致。同時,落地實施過程中,可充分參考管理人自身應稅行為的營改增改造方案,實現難度相對較低

②匯總核算:

若管理人采用了匯總核算不同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方式,則需要考慮如何匯總各產品的銷售額,以計算匯總后的應納稅額,并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完成增值稅在每一個產品上的會計處理

該方式可能出現各產品共擔稅負成本的問題,管理人需要考慮這一結果是否符合監管機構對產品管理的要求,是否能夠被不同產品的投資人所接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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