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三年首次败诉,输给了谁?

2016年, 證監會因一起內幕交易案對私募基金經理蘇嘉鴻作出“沒一罰一”的處罰, 合計罰款高達人民幣1.3億。 但是, 在經歷兩年的行政復議和法院訴訟后, 這起行政處罰決定被法院正式撤銷。

2018年, 7月17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 蘇嘉鴻訴證監會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上訴案, 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終審判決撤銷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一并撤銷此前駁回蘇嘉鴻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蘇嘉鴻交易案的“前世”

這樁內幕交易案的起始要追溯到2013年初威華股份(002240.SZ)謀劃重組。

主人公蘇嘉鴻是私募機構上海佳亨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其掌管的上海佳亨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初成立, 目前旗下控股的上海通晟資產和天津民晟資產資產管理規模大概在人民幣100億元。

根據證監會的公開信息, 自2013年初起, 威華股份時任董事長、控股股東李某華開始籌劃威華股份重組。 2013年2月23日, 殷某國(即殷衛國)與李某華商議向威華股份注入銅箔、覆銅板制造和銷售業務等IT資產, 并于當天與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證券)負責人等開會對該資產重組事項進行了籌劃。

而就在重組事項剛剛進入籌劃后不久, 蘇嘉鴻便控制使用“浦江之星12號”“馬某強”“朱某海”賬戶在2013年3月11日至4月12日期間持續買入威華股份股票,

均在4月16日之前賣出。 證監會認為交易時點與威華股份籌劃資產重組的形成過程較為吻合。

4月16日, 威華股份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正在籌劃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項, 公司股票停牌。

緊接著在5月9日, 威華股份發布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公告。 半年后, 11月4日, 威華股份正式披露收購贛州稀土資產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等文件, 并于當日復牌。

經證監會查證, 蘇嘉鴻和殷衛國相識, 在2013年2月至4月期間有過45次通話記錄和71次短信聯系。 在證監會2016年4月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后, 蘇嘉鴻申請復議請求撤銷《決定書》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

蘇嘉鴻方給出了撤銷行政處罰的4個理由, 一是威華股份“注入IT資產”不具有可行性,

相關收購計劃既沒有形成具體方案, 也未作出相關決議, 不構成內幕信息。 公司申請停牌的真實原因是向贛州稀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贛州稀土)讓殼。 二是殷某國并不知曉贛州稀土借殼威華股份事宜, 不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關于蘇嘉鴻與殷某國通訊的證據既屬非法, 也不充分。 三是蘇嘉鴻買入威華股份股票金額占其賬戶資金比例較小, 在停牌前存在反向交易, 不符合內幕交易特征。 四是認定蘇嘉鴻獲利數額的方式和數額不準確, 未按照《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以下簡稱《認定指引》)說明涉案賬戶獲利金額和持有證券數量, 未按照信托計劃賬戶、受托管理的他人賬戶的實際情況計算蘇嘉鴻獲利。

證監會在2017年8月反饋的《復議書》中, 堅持認為威華股份籌劃資產重組的信息屬于內幕信息, 至遲不晚于2013年2月23日, 威華股份管理層已經實質啟動資產重組的籌劃工作。 無論該資產重組事項的具體方案是注入IT資產業務, 還是向贛州稀土讓殼, 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 均構成內幕信息。

蘇嘉鴻隨后起訴證監會, 但一審法院判決證監會勝訴。 蘇嘉鴻依舊不服, 繼續上訴, 這次卻出人意料, 二審證監會敗訴了。 北京高院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終審判決撤銷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關鍵人證“銷聲匿跡”

這次證監會的敗訴打破了其連續三年在行政處罰訴訟案中保持“零敗訴”的神話,

也是近年來首例被法院撤銷處罰的內幕交易案。

此次二審, 法院對內幕信息認定、證券行政調查的規則和要求、內幕交易推定的適用條件和標準、違法所得認定標準以及程序合法性正當性等五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審理。

事實上, 只要證監會聯系到關鍵人證殷衛國并使其配合調查, 很多法院提出的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首先, 第一個爭議焦點為涉案事項是否為內幕信息問題。

法院認為, 不論是IT資產注入及收購銅礦方案還是讓殼方案, 均為內幕信息沒有異議。 此次審理的第二個方面證券行政調查的規則和要求中, 主要問題聚焦在“內幕知情人”殷衛國。

法院認為, 殷衛國系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在認定蘇嘉鴻內幕交易中起著關鍵的“聯接點”作用,依法應當納入調查范圍,證監會在開展調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上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間,但在是否對殷衛國進行調查了解的問題上不存在裁量的空間,因此對證監會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主張,證監會既然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就應該窮盡調查手段進行調查。除了相關會議記錄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證人證言外,還必須向殷衛國本人進行調查詢問。

但是,盡管證監會尋找殷衛國的相關場所,但只是殷衛國可能從業的單位,并不是確定的實際可以通知到殷衛國的地址。

另外,在案證據顯示,證監會聯系殷衛國的方式也并不全面,電話聯絡中遺漏掉了“1392091XXX9”號碼,且遺漏掉的該號碼恰恰是蘇嘉鴻接受詢問時強調的殷衛國聯系方式,也是證監會調查人員重點詢問的殷衛國聯系方式,更是證監會認定蘇嘉鴻與殷衛國存在數十次電話和短信聯絡的手機號碼。

據此,法院確認證監會在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時未盡到全面、客觀、公正的法定調查義務,證監會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此案是否為內幕交易推定的適用條件和標準。

而內幕交易推定的適用條件和標準中,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書》和《復議決定書》中存在認定不同,其中《行政處罰書》中稱,交易時點與威華股份籌劃資產重組的形成過程高度吻合。而《復議書》中則改為“較為吻合”。

而目前殷衛國是否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未確定,法院認為,證監會處罰決定中的“高度吻合”已為證監會復議決定中的“較為吻合”所修正,且該修正與在案證據顯示的內幕信息形成發展與相關交易活動進行的案件事實基本一致,據此可以認定,證監會處罰決定據以推定蘇嘉鴻存在內幕交易的基礎事實沒有達到“高度吻合”的證明標準。

此外,對于蘇嘉鴻與殷衛國的通訊記錄,法院指出,證監會以“涉密”為由不予保障蘇嘉鴻在行政程序中的質證權利,也構成對蘇嘉鴻合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的侵害,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也存在同樣問題,一并指出并糾正。

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證監會)處罰決定和被訴復議決定。

在認定蘇嘉鴻內幕交易中起著關鍵的“聯接點”作用,依法應當納入調查范圍,證監會在開展調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上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間,但在是否對殷衛國進行調查了解的問題上不存在裁量的空間,因此對證監會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主張,證監會既然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就應該窮盡調查手段進行調查。除了相關會議記錄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證人證言外,還必須向殷衛國本人進行調查詢問。

但是,盡管證監會尋找殷衛國的相關場所,但只是殷衛國可能從業的單位,并不是確定的實際可以通知到殷衛國的地址。

另外,在案證據顯示,證監會聯系殷衛國的方式也并不全面,電話聯絡中遺漏掉了“1392091XXX9”號碼,且遺漏掉的該號碼恰恰是蘇嘉鴻接受詢問時強調的殷衛國聯系方式,也是證監會調查人員重點詢問的殷衛國聯系方式,更是證監會認定蘇嘉鴻與殷衛國存在數十次電話和短信聯絡的手機號碼。

據此,法院確認證監會在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時未盡到全面、客觀、公正的法定調查義務,證監會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此案是否為內幕交易推定的適用條件和標準。

而內幕交易推定的適用條件和標準中,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書》和《復議決定書》中存在認定不同,其中《行政處罰書》中稱,交易時點與威華股份籌劃資產重組的形成過程高度吻合。而《復議書》中則改為“較為吻合”。

而目前殷衛國是否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未確定,法院認為,證監會處罰決定中的“高度吻合”已為證監會復議決定中的“較為吻合”所修正,且該修正與在案證據顯示的內幕信息形成發展與相關交易活動進行的案件事實基本一致,據此可以認定,證監會處罰決定據以推定蘇嘉鴻存在內幕交易的基礎事實沒有達到“高度吻合”的證明標準。

此外,對于蘇嘉鴻與殷衛國的通訊記錄,法院指出,證監會以“涉密”為由不予保障蘇嘉鴻在行政程序中的質證權利,也構成對蘇嘉鴻合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的侵害,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也存在同樣問題,一并指出并糾正。

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證監會)處罰決定和被訴復議決定。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