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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依法维权需要提供下面四种证据!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建立起勞動關系。 但是很多單位為了利益最大化, 他們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否認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以下四種證據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

第一, 工作證、工作服。

當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后, 如果已經建立起了勞動關系, 當發生糾紛時, 用人單位否認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者可以提供工作證和工作服可作為證據, 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二, 工資條、銀行卡。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建立起了勞動關系,

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維權時勞動者可以提供工資條、銀行卡, 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 登記表、考勤表。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建立起了勞動關系, 當發生糾紛時, 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存在, 這個時候可以提供員工花名冊、考勤表, 這兩者都能證明建立勞動關系, 一定可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第四, 工友的證人證言。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建立起了勞動關系, 當發生糾紛時, 可以搜集工友的證人證言, 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在維權時就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為勞動者來說,

有關憑證都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而勞動者一定要注意保存自己與單位存在關系的證據, 當發生糾紛時才不會手忙腳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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