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建立起勞動關系。 但是很多單位為了利益最大化, 他們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否認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以下四種證據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
第一, 工作證、工作服。
當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后, 如果已經建立起了勞動關系, 當發生糾紛時, 用人單位否認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者可以提供工作證和工作服可作為證據, 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二, 工資條、銀行卡。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建立起了勞動關系,
第三, 登記表、考勤表。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建立起了勞動關系, 當發生糾紛時, 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存在, 這個時候可以提供員工花名冊、考勤表, 這兩者都能證明建立勞動關系, 一定可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第四, 工友的證人證言。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建立起了勞動關系, 當發生糾紛時, 可以搜集工友的證人證言, 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在維權時就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為勞動者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