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人的風險, 他們在招聘勞動者時, 提出這樣或者那樣的招聘條件, 為的就是將自己用人的風險和用人的成本降到最低, 當用人單位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時勞動者可以拒絕, 造成損失的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第一,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
現在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人的風險和成本, 他們在勞動者入職后, 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為的就是讓勞動者不能輕易辭職, 如果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 必須返還給勞動者, 并且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 用人單位不得收取勞動者抵押金。
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 收取風險抵押金, 如果勞動者拒絕, 他們就拒絕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之所以這樣做, 就是為了保證勞動者不能輕易辭職, 否則繳納的風險抵押金不予返還, 將用人的成本和風險降到最低。
第三, 用人單位不得收取勞動者的錢財。
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 他們采取各種名目收取費用, 比如說服裝費、電腦費、培訓費等, 將用人的成本嫁接到勞動者身上, 為的就是加強內部的管理和控制, 節省單位的資金, 保證單位的利益最大化。
作為勞動者來說, 在求職的過程中一定要選擇那些正規、可信度高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