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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投毒案”当事人李锦莲申请国家赔偿4100余万元 服刑近19年后获判无罪

服刑19年再審改判無罪的“江西投毒案”當事人李錦蓮, 7月18日向江西省高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法院已經正式受理。

李錦蓮認為, 江西省高院第一次啟動再審之后, 仍然于2011年11月10日維持了錯誤的有罪判決, 導致他又被錯誤關押了2395天。 由此, 李錦蓮要求, 在此之前的4780天, 應當按照上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即284.74元的三倍計算賠償金。 啟動再審之后, 在出庭檢察員也認為證據存在嚴重問題的情況下, 江西省高院仍然錯誤維持了有罪判決, 導致他被繼續關押2395天, 故賠償金應當按照日平均工資的十倍計算。

同時, 李錦蓮還向江西省監察委遞交了兩封刑事控告書。 第一封是控告江西省遂川縣民警叢桂武、郭冬生等人在辦理李錦蓮案中實行了非法拘禁與刑訊逼供。 第二封則是控告五名遂川縣民警對其妻陳春香以“盤問留置”的名義進行非法拘禁, 進行了刑訊逼供, 導致其不堪壓力, 于1998年10月31日自殺。

李錦蓮案發生于1998年10月9日, 當時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茂源村發生一起中毒事件。 該村11歲的李某林和10歲的李某紅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撿到四粒“桂花奶糖”, 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

翌日, 被認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錦蓮被警方帶走。 1999年7月6日, 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錦蓮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2000年5月, 江西省高院駁回李錦蓮的上訴, 維持原判。

2011年2月24日, 經最高法指令, 江西省高院決定再審該案。 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江西省高院裁定維持原判。

據2011年江西省高院作出的再審裁定書顯示, 李錦蓮因不滿同村肖某某提出斷絕兩性關系, 懷疑肖某某的叔叔毒死其家牲畜, 于是便投放毒糖殺死肖某某的兩個兒子李某紅、李某林, 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維持二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此后直至2017年7月9日, 最高法決定第二次再審此案。

界面新聞此前報道, 2018年5月18日上午9時許, “李錦蓮故意殺人一案”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次再審開庭。 檢方認為, 綜合全案, 未排除合理懷疑, 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依法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事實, 由此, 建議法院, 堅持證據裁判和疑罪從無原則, 改判李錦蓮無罪。

6月1日下午3時,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錦蓮故意殺人一案”第二次再審宣判:法院認定李錦蓮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 決定撤銷原審判決, 判決李錦蓮無罪。 服刑19年后, 68歲的李錦蓮終獲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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