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19年再審改判無罪的“江西投毒案”當事人李錦蓮, 7月18日向江西省高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法院已經正式受理。
李錦蓮認為, 江西省高院第一次啟動再審之后, 仍然于2011年11月10日維持了錯誤的有罪判決, 導致他又被錯誤關押了2395天。 由此, 李錦蓮要求, 在此之前的4780天, 應當按照上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即284.74元的三倍計算賠償金。 啟動再審之后, 在出庭檢察員也認為證據存在嚴重問題的情況下, 江西省高院仍然錯誤維持了有罪判決, 導致他被繼續關押2395天, 故賠償金應當按照日平均工資的十倍計算。
同時, 李錦蓮還向江西省監察委遞交了兩封刑事控告書。 第一封是控告江西省遂川縣民警叢桂武、郭冬生等人在辦理李錦蓮案中實行了非法拘禁與刑訊逼供。 第二封則是控告五名遂川縣民警對其妻陳春香以“盤問留置”的名義進行非法拘禁, 進行了刑訊逼供, 導致其不堪壓力, 于1998年10月31日自殺。
李錦蓮案發生于1998年10月9日, 當時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茂源村發生一起中毒事件。 該村11歲的李某林和10歲的李某紅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撿到四粒“桂花奶糖”, 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
翌日, 被認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錦蓮被警方帶走。 1999年7月6日, 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錦蓮死刑,
2011年2月24日, 經最高法指令, 江西省高院決定再審該案。 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江西省高院裁定維持原判。
據2011年江西省高院作出的再審裁定書顯示, 李錦蓮因不滿同村肖某某提出斷絕兩性關系, 懷疑肖某某的叔叔毒死其家牲畜, 于是便投放毒糖殺死肖某某的兩個兒子李某紅、李某林, 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維持二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此后直至2017年7月9日, 最高法決定第二次再審此案。
界面新聞此前報道, 2018年5月18日上午9時許, “李錦蓮故意殺人一案”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次再審開庭。 檢方認為, 綜合全案, 未排除合理懷疑, 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6月1日下午3時,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錦蓮故意殺人一案”第二次再審宣判:法院認定李錦蓮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 決定撤銷原審判決, 判決李錦蓮無罪。 服刑19年后, 68歲的李錦蓮終獲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