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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去的彩礼,一定归女方所有?男方别慌,四种情况,彩礼可退回

自古以來, 我國結婚似乎都有給彩禮這樣的習慣, 一般來說都是男方給女方, 這也算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行為, 也是一種傳統的習俗。 不過有的時候男性朋友已經給了女方彩禮, 但是并沒有獲得婚姻, 也沒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生活。 其實新婚姻法對于彩禮這方面也有規定, 并不是說給了女方彩禮錢就一定是女方的, 如果說有下面的這四種情況, 彩禮是可以退回來的。

第一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眾所周知, 兩個人只有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才算是真正意義上的結婚, 而如果男方給付了彩禮之后,

雙方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沒締結婚姻關系, 女方原則上應該要返還彩禮。

第二種: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但沒有共同生活。 雖然說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就等于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了, 可是有一部分夫妻雖然說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 可是兩個人婚后并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 這種情況之下, 如果離婚男方也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

第三種: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陷入困境。 現在雖然農村的經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 可是彩禮的價格也越來越高, 不少的農村地區都出現了天價彩禮的情況, 甚至超過了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 不少的農村家庭在給付了女方彩禮之后, 生活陷入了困境當中。

這樣的情況下, 如果離婚的話女方也應該要返還彩禮。

第四種:騙婚。 雖然說現在騙婚這種情況不多見, 但仍然存在, 有一部分女性朋友為了騙取彩禮錢, 往往會假心假意的和男方結婚, 拿到了彩禮之后就逃之夭夭, 或者是結婚之后找各種理由離婚, 這種情況下, 彩禮也應該要返還給男方。

若是存在以上的這四種情況, 那么即便男方把彩禮錢給了女方, 也同樣有權利追回來。 新婚姻法有這樣的規定, 讓彩禮在一定的條件下返還, 這其實是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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