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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百姓见义不为,法律怎么惩罚?

見義勇為、懲惡揚善, 能夠體現一下社會的正義與正氣, 歷朝歷代對此都加以提倡, 民間也涌現了一批英雄人物。

早在以暴政聞名的秦朝, 就有了對見義不為的懲罰措施。 比如《睡虎地秦簡》記載:“有賊殺傷人沖術, 偕旁人不援, 百步中比野, 當貲二甲。 ”兇手在大街上殺傷人, 百步之內的人如果袖手旁觀, 罰戰甲兩件。

此后, 各朝代都繼承了這一傳統, 并不斷將相關法律條文進行完善。 我們不妨以清朝的《大清律例》為例, 看看當時對見義不為、見危不救是如何懲罰的。


杖刑。

《大清律例·刑律·賊盜上》規定:“強盜行劫,

鄰佑知而不協拿者, 杖八十。 ”強盜作案時, 如果鄰居知情而不協助捉拿, 杖打八十下。

“杖八十”是很重的懲罰, 用一頭寬兩寸、一頭寬一寸五分的大竹板執行, 打下來必定是皮開肉綻, 致殘、致死都是大概率事件。

對于敢于出頭與強盜做斗爭的, 《大清律例》明確規定予以獎勵。 “如鄰佑, 或常人, 或事主家人, 拿獲強盜一名者, 官給賞銀二十兩, 多者照數給賞。 ”


晚清囚犯。

也就是說, 每捉拿一名強盜, 官府獎勵二十兩白銀。 這筆獎勵非常豐厚, 多少平頭百姓一年忙到頭, 都掙不了十兩銀子!

抓捕盜賊時, 見義勇為者可能會出現受傷的情況, 《大清律例》對此也做了安排:“受傷者移送兵部, 驗明等第, 照另戶及家仆軍傷例, 將無主馬匹等物變價給賞;其在外者,

以各州縣審結無主贓物變給。 ”

京城的見義勇為者受傷, 由兵部負責獎勵;各地方的見義勇為者受傷, 由州縣負責獎勵。


戴枷的犯人。

另外, 犯罪嫌疑人被見義勇為者毆打致死, 官府如何處理呢?根據《大清律例·刑律·盜賊下》的規定, 分三種情形:

第一, “賊犯持仗拒捕, 登時格殺, 勿論。 ”賊犯暴力拒捕被殺死, 殺人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 “鄰佑人等因賊犯黑夜偷竊, 或白日入人家內院內偷竊攜贓逃遁, 直前追捕, 或賊勢強橫不能力擒送官, 登時倉促毆斃者, (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余人杖八十。 ”

見義勇為者倉促之間將賊犯打死, 不算殺人罪, 但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上海租界警察與犯人。

第三, “若賊已棄贓及未得財, 輒復捕毆致斃,

并已被毆跌倒地及就拘獲后輒復疊毆, 又捕人多于賊犯, 倚眾共毆致斃者, 仍照擅殺罪人律, (為首者)擬絞監候, 余人杖一百。 ”

偷盜未得手、已被捕獲、遭群毆, 在這三種情況下賊犯被打死, 行為人就要承擔比較重的法律責任了。

應該說, 《大清律例》繼承了前代有關見義勇為的條款, 比較全面, 體現了儒家學說中“義”的思想, 一定程度上弘揚了社會正氣。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刑律·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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