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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王宝强原经纪人宋喆职务侵占案开庭,宋喆当庭认罪,会坐几年牢?

北京青年報7月11日消息:今天, 王寶強原經紀人宋喆涉嫌職務侵占罪一案開庭審理。 據王寶強代理律師張起淮透露, 宋喆當庭認罪, 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根據檢方指控, 2014年到2016年, 宋喆利用擔任王寶強工作室總經理及經紀人的職務便利, 采用虛報演出、廣告代言等手段, 侵吞王寶強影視工作室演出、廣告代言等各項業務款共計232.5萬余元。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額較大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罰金。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

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可知, 職務侵占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宋喆若最終被認定職務侵占200多萬元, 則屬于“數額巨大”, 將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亞中點評:

君子愛財, 取之有道。 貪字頭上一把刀。

窈窕淑女, 君子好逑。 色字頭上也是一把刀。

無論取財, 還是好色, 都應光明正大、大道直行、行端立正。

不義之財, 萬不可取。 他人之妻, 絕不可欺。

行善積德, 必有福報。 多行不義, 禍殃之始。

宋喆能有今日, 完全是咎由自取。 但愿他在獄中能夠三省己身, 再世為人。 只是這代價, 略顯慘重了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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