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結婚的大喜之日, 江陰的一位父親本應該在家接受新人敬茶, 但是因為他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 所以只能在拘留所里度過這個特殊的日子。
欠債不還被人告發 還了一個月后沒音信
張某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告, 因欠梁某借款不還被梁某告上了江陰法院。 在法官的調解下,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借款按 12 萬元結算, 張某從 2014 年 4 月起開始每月歸還一部分, 至 2018 年 4 月全部還清。
然而, 這份調解協議簽訂后, 張某僅僅履行了第一個月的還款義務, 歸還了梁某 1500 元, 今后再沒歸還。 于是, 梁某向江陰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給兒媳婦大買金器 卻寧愿被拘也不還款
豈料, 四年過去了, 張某還是沒有履行和解協議, 2018 年 6 月 25 日, 梁某向法院提出申請, 要求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同時梁某提供了一個重要信息, 張某的兒子即將舉行婚禮, 張某給未來兒媳婦買金器花費頗多, 張某應有財產可供執行。 執行法官立即前往張某家中, 對其曉之以理動之以情, 告知再不履行義務, 將面臨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屆時將錯失兒子一周后的婚禮。
張某因拒絕履行義務, 法院對其做出拘留 15 天的決定。 拘留期間, 執行法官多次聯系梁某與張某家屬進行協調, 申請人梁某表示愿意對方只還 5 萬元就可以一次性了結。 但即使這樣, 張某家屬也不愿湊出這 5 萬元。 婚禮前三天, 法官再次提審被執行人張某, 讓張某聯系家人籌集款項;并告知, 只要能在婚禮前履行義務, 法院就會解除強制措施, 他就能夠如期參加兒子的婚禮。 但幾番聯系下來, 張某未能履行分毫, 最終還是錯失了兒子的婚禮。
一處失信寸步難行 老賴生活將舉步維艱
法官表示,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 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支付遲延履行金。
法官說, 積極配合執行是被執行人應有的正確態度, 如果一時無法全部支付欠款的, 可以與申請執行人、執行法官積極溝通, 互相協商, 共同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 像張某這樣心存僥幸, 早期一味逃避執行, 被拘留后還沒有任何履行態度的做法, 是最不明智的。 一處失信, 寸步難行 , 法院已經和公安機關建立執行協查聯動機制,
(編輯 夏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