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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已婚妇女出轨,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清朝是一個禮教高度嚴苛的社會, 對婦女貞節方面的限制強過此前任何一個朝代。 因此, 對于已婚婦女出軌這樣的行為, 絕對是“零容忍”, 不僅以道德規范, 更是在法律上予以嚴懲。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第一條就寫道:“凡和奸, 杖八十;有夫者, 杖九十;刁奸者(無夫、有夫), 杖一百。 ”

所謂“和奸”, 就是在男女雙方你情我愿情況下發生的通奸;所謂“刁奸”, 就是男方以花言巧語或者財物誘惑女子與之發生關系, 最終還是落實到雙方自愿, 與“和奸”同一性質。

律例同時規定:“其和奸、刁奸者, 男女同罪。 ”


晚清女囚犯。

也就是說,

在平民百姓之中, 未婚女子與男子通奸, 雙方各杖打八十下;已婚女子與男子通奸(實際上就是出軌), 因為不僅傷風敗俗, 還傷害了丈夫的權益, 所以刑罰加重, 雙方各杖打九十下;女子受誘惑而與男子通奸, 刑罰進一步加重, 雙方各杖打一百下。

為何刁奸加重處罰?《大清律輯注》解釋道:“刁引出外, 不畏人知, 淫縱尤甚, 故更嚴其法。 ”“夫淫人婦女, 壞人閨門, 犯奸之罪, 本重在奸夫, 然必奸婦淫邪無恥, 有以致之。 ”

我們回頭再來看杖打這種刑罰。 杖打八十、九十, 是什么概念呢?如果行刑衙役實實在在地打, 杖打三十下, 就可以讓壯年男子皮開肉綻, 再多打就足以致殘、致死了。 因此, 對于女子而言, 死于杖下的可能性很高(當然, 清朝行賄行刑衙役的現象很常見)。


被杖打的囚犯。

另外, 涉及奸罪的時候, 杖刑是“去衣受杖”, 以示羞辱。

出軌的女子受過官府的懲罰之后, 還面臨一個關口:“奸婦從夫嫁賣, 其夫愿留者, 聽。 ”丈夫可以對她既往不咎, 也可以將她賣掉。

清律鼓勵“捉奸殺奸”。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這一章節規定:“凡妻妾與人奸通, 而本夫于奸所親獲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 勿論。 ”

丈夫現場捉奸而將奸夫奸婦殺死的, 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將奸婦殺死、讓奸夫脫逃而后又被抓獲的, 丈夫反而要被杖打八十下;如果不是在通奸第一現場將奸夫奸婦殺死的, 丈夫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但不會很重。


晚清滿族女子。

相反, 通奸男女實施的人身傷害, 則會被嚴厲處罰。

捉奸現場奸夫拒捕而將捉奸之人毆傷的, 絞監候;妻妾伙同奸夫謀殺親夫的, 妻妾凌遲處死, 奸夫處斬。

《大清律例》還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男女通奸行為做了規定。

第一, “其軍民相奸者, 奸夫、奸婦各枷號一個月, 杖一百。 ”

不難看出, 對軍民(有軍籍之人)中的奸夫淫婦, 不僅杖打, 還枷號, 處罰比平民更重。 此舉的出發點, 在于解除在邊關征戰的將士的后顧之憂, 讓他們安心保家衛國。


晚清貴婦。

第二, “凡職官及軍民奸職官妻者, 奸夫、奸婦并絞監候。 ”

這種處罰直接到了死刑, 比平民、軍民都重得多。 究其原因, 不外乎官僚階層是當時社會的精英, 是道德教化的提倡者和身體力行者。 在這樣的階層發生奸情, 社會危害特別大, 當然要猛拳重擊。

第三, “其奴婢相奸, 不分一主、各主……奸夫、奸婦各杖一百。 ”

清朝存在著一定數量的賤民階層, 以奴隸為主, 身份低下, 相互犯奸所受到的懲罰比平民略重。

此外, 一些大家族對出軌的婦女可能使用“私刑”, 諸如逼其自盡、浸豬籠、沉潭、活埋等, 史有記載, 但并不多見。

最后再說一句, 《大清律例》中對男女通奸的相關規定非常復雜、詳盡, 本文只是列舉了比較常見的情形, 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參閱原著, 做深入了解。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 高雅《清代奸罪研究》, 錢泳宏《防控與失控:清代重懲奸罪與“因奸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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