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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創始人張文中案改判無罪,釋放高層重視產權保護信號


物美創始人張文中

《財經》記者 魯偉 王麗娜/文 李恩樹/編輯

蒙冤十餘年的物美創始人張文中終獲無罪。 2018年5月 31日, 最高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撤銷原審判決, 改判張文中無罪, 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物美集團)無罪, 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 依法予以返還。

時隔十餘年再審改判

2006年, 時任物美集團董事長的張文中被中央紀委調查, 後被移交司法。 2007年12月25日, 因涉嫌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

張文中被河北省衡水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一同被公訴的還有涉嫌犯詐騙罪的物美集團原行政總監張偉春, 及涉嫌犯單位行賄罪的物美集團。

2008年10月9日,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法院審理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案, 並作出一審判決——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判處、挪用資金罪, 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 並處罰金50萬元;張偉春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並處罰金20萬元;物美集團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罰金530萬元;張文中、張偉春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上繳國庫。 宣判後, 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均提出上訴。

河北省高級法院於2009年3月30日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 撤銷一審判決對張文中詐騙罪量刑以及決定執行刑罰部分,

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並處罰金50萬元;其他維持原判。

2016年10月, 張文中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 最高法院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 提審本案, 並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 於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再審中, 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均認為各自行為不構成犯罪, 要求依法改判無罪。

5月31日, 最高法院經再審認為, 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具有申報國債技改項目的資格, 其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申報, 並未使主管部門產生錯誤認識;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資訊化專案並非虛構;物美集團違規使用3190萬元貼息資金, 不屬於詐騙行為。

最高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 原判適用法律錯誤,

導致定罪量刑錯誤, 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

張文中案是最高法院公佈的第一批三起重大涉產權再審案件的其中之一, 另外兩起再審案是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 挪用資金案;李美蘭與陳家榮、許榮華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案。 張文中案是最高法院三起重大涉產權再審案中第一個改判無罪的案件。

保護產本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表示, 張文中案是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敏感案件, 該案糾正的難度也相對比較大, 此次該案再審並最終平冤, 可見最高法院對產權保護和企業家權益的重視。

在陳衛東看來,

張文中案再審與以往不同, 過去最高法院再審的主要是殺人、強姦、搶劫等刑事犯罪, 這次再審糾正的是經濟犯罪, 並且屬於民營企業產權保護方面的案件, 這說明最高法院加強人權保障、糾正冤假錯案發展到新的階段。 同時, 也釋放出高層對企業家保護、產權保護重視的信號。

陳衛東說, 此前對張文中案的申訴, 最高法院並未發回重審, 而是在去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 提審本案, 並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 最高法院以此向全國各級法院樹立

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樣本”案件, “希望全國各級法院都能真正貫徹落實中央有關產權保護的精神, 改變產權糾紛冤錯案件再審難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對《財經》記者稱,

相比較殺人、強姦等暴力刑事犯罪案件如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的平冤, 涉及民營企業的經濟犯罪案件往往更為複雜, “改判無罪後, 如果後續的賠償及追責問題落實好, 能真正給企業家塑造起一個健康的、公平的營商環境。 ”李曙光說。

據悉, 張文中案後續的國家賠償、已執行罰金及追繳財產的返還等工作將依法啟動。

最高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表示, 有關部門將及時執行判決, 把已經執行的罰金和追繳的財產發還物美集團和張文中等人。

對於國家賠償問題, 法庭宣判後, 審判長已向張文中等作出釋明, 可以依照《賠償法》的規定向河北省高級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如申訴人提出申請, 相關賠償程式將依法及時啟動。

最高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稱,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民營企業在創造社會財富、促進社會就業、增強綜合國力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一段時期也確實存在對民營企業不公平、不合理對待的現象,對民營企業的正常經營發展設置了不少門檻,導致民營企業在與國有企業的經濟交往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一些民營企業家為尋求企業發展,不得不採取掛靠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稱地“戴紅帽子”,在經營過程中有一些不規範行為。對此,應當用歷史的、發展的眼光客觀地、實事求是地看待。

該負責人表示,張文中案件的改判,依法保護了企業家的合法權利,維護了公平正義。同時,要深刻吸取教訓。下一步,最高法院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工作打算:一是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二是深入剖析涉產權錯案產生原因,健全體制機制,從源頭上預防錯案的發生;三是加強對下指導,統一裁判尺度。

最高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稱,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民營企業在創造社會財富、促進社會就業、增強綜合國力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一段時期也確實存在對民營企業不公平、不合理對待的現象,對民營企業的正常經營發展設置了不少門檻,導致民營企業在與國有企業的經濟交往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一些民營企業家為尋求企業發展,不得不採取掛靠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稱地“戴紅帽子”,在經營過程中有一些不規範行為。對此,應當用歷史的、發展的眼光客觀地、實事求是地看待。

該負責人表示,張文中案件的改判,依法保護了企業家的合法權利,維護了公平正義。同時,要深刻吸取教訓。下一步,最高法院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工作打算:一是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二是深入剖析涉產權錯案產生原因,健全體制機制,從源頭上預防錯案的發生;三是加強對下指導,統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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