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寵物»正文

18年前強☆禁☆姦殺人案5人入獄 三次改判後 無罪出獄者繼續喊冤

2000年12月2日, 安徽亳州市渦陽縣城關鎮地稅局協稅員車雪峰, 因涉嫌強姦殺人罪被逮捕。 同一天以同一罪名被逮捕的還有其弟車超、鐵路聯防隊的表弟李勇、公安局做保安的戰友荊獻柱, 其母謝廣英則以偽證罪入獄。 五人被捕都是源于當年渦陽三中16歲女學生王某琳被害案。

此後的四年間, 亳州市中院對此案三次判決, 安徽高院兩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被控強姦殺人的四個年輕人, 從一開始的兩人死刑、兩人無期徒刑, 最後變成一人死緩、一人無期, 包括車雪峰在內的兩人無罪。

案件發生已經過去18年,

早已釋放的車雪峰仍在為獄中的弟弟車超和表弟李勇申訴, 他稱:“我們都是冤枉的, 不然當初認定我們四個人強姦殺人, 為什麼我又沒罪了?”

車超當年和妻子的合影 受訪者供圖

對此,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對紅星新聞回復稱, 此案最近一次申訴是去年三月, 目前還在申訴處, 正在辦理。

案件審理過程回顧

2001年9月24日

亳州市中院第一次不公開庭審, 因辯護人申請調取新的證據並重新鑒定, 延期再審。

2001年12月4日

第二次不公開庭審, 12月27日判決兩人死刑、兩人無期, 一人有期徒刑兩年。

2002年3月7日

安徽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 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3年4月22日 第一次改判

亳州市中院判決, 一人死刑, 一人死緩, 兩人無期。

2003年10月16日

安徽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 再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4年4月12日 第二次改判

亳州市中院判決, 一人死刑, 一人無期, 兩人無罪。

2004年6月29日 第三次改判

安徽省高院判決, 一人死緩, 一人無期, 兩人無罪。

女中學生被害

五人入獄, 四人被判強姦殺人罪

2000年1月18日早晨7時許, 村民車東風的母親發現, 自己家門口死了一個女孩。 女孩的頭被衣服包裹, 光著身子, 身上滿是霜。 居委會書記王福軍聞訊趕來, 只見女孩的毛衣被拉過頭頂套著頭, 褲子脫至膝蓋下, 赤裸在外, 隨即報警。

村民王繼華說, 女兒王某琳1月17日中午在家吃了麵條和饃, 下午1點多去上學。 平時女兒都是下晚自習回家再吃飯, 但這次直到第二天都沒回來。 後來證實,

死去的女孩就是王某琳。 她倒下的地方有半塊帶血的磚頭, 而向南15米就是她的家。

根據公安的現場勘查筆錄, 屍體旁有多處盤蹬和拖拉的痕跡。 拖痕旁有兩行腳印, 沿著腳印散落著一些作業本、一隻手套、一隻女式鞋子。 在不遠處車東風母親菜園邊的玉米桔堆裡, 還有一片壓倒的痕跡和一些拖痕。 還有一件花棉襖和紅色罩衣扔在了數十米開外村民馬素英門前的磚堆旁。

當時, 渦陽縣公安局立即成立專案組展開偵查, 但是半年過去, 案件沒有進展。 縣公安局領導班子調整後, 成立了新的專案組並責令限期破案。

車雪峰告訴紅星新聞記者, 他們村沒幾個人, 這件事一下就傳開了。

當時家人剛給22歲的車超蓋了新房,

準備為其結婚用。 沒想到七個多月後車超被找上了門。 “車超新房在受害者家的西南邊, 除了老的老、小的小, 再除去女的、已婚的, 最後就找到了他。 ”車雪峰說, 從家中被帶走時, 車超已經結婚了, 其妻子已懷孕半年多。

2001年12月亳州中院判決認定, 車超、李勇、荊獻柱先後對王某琳實施姦淫, 車雪峰在一旁望風。 聽到有動靜, 車超便將王某琳掐昏躲了起來。 一會兒清醒過來的王某琳起身逃跑, 四人追上並將其按倒, 並用磚猛砸其頭部致死亡。 而謝廣英隱瞞了當晚四人在家喝酒吃飯的重要情節。

這一次, 車超和荊獻柱被判處死刑, 李勇因案發時未滿18歲, 和望風的車雪峰一同判處無期徒刑, 謝廣英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判決書(部分內容) 受訪者供圖

安徽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審理中兩份證據被撤回

根據2001年亳州中院判決, 認定證據共19項, 其中有13項是證人證言和被告供述。 但是證人證言只能證明案發當日車超曾被叫母親回家吃飯, 以及屍體發現時的情況, 沒有直接證明或者目擊證人。

根據判決書所述, 車超在偵查階段共有七次供述, 第二三四次只供認他和李勇兩個人強姦殺人, 後兩次卻多了其哥哥和哥哥朋友共四個人, 其他幾次都稱沒有作案。

當時專案組提出了《測謊儀報告書》作為證據, 受到車超當時的辯護律師王冀生的質疑。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12號檔規定, CPS多道心理測試儀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車雪峰對紅星新聞記者說, “都是被逼的。”他稱,車超當時一方面遭到刑訊逼供,實在受不了只能 “咬”身邊人,最後包括車雪峰在內的其他三人先後承認自己強姦殺人。

判決認定的其中一項證據是公安機關對被告訊問時的錄影,證明沒有刑訊逼供的行為。紅星新聞獲得的一份內部檔也顯示,專案組成員均說明自己在辦案過程中沒有刑訊逼供,但對四人身上均有輕微傷的鑒定結論沒有作出合理解釋。

而認定證據中的現場勘查筆錄、死亡鑒定書、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檢驗報告,只能說明兇器上的血型和被害人一致,以及如何致死。

還有一件書證是《警犬鑒定意見書》。

意見書顯示,嗅物分別是在案發後不久的1月21日和24日送檢,稱警犬對車超的嗅源反應比較明顯,但 資料製作的時間是在大半年後的8月28日。

車超辯護律師律師王冀生指出,案發的一月份,辦案人員兩次將包括車超在內的適齡男性村民的嗅物送到警犬基地鑒定,檢驗過程送檢人均在場,為何正好在車超被拘後才突然出具了兩份鑒定報告?對此,辦案人員王文亮當時解釋稱,因為種種原因沒有派人到警犬基地提取結果。

2002年3月7日,安徽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此前,2001年9月24日 亳州中院第一次不公開庭審,就曾因辯護人申請調取新的證據並重新鑒定,延期再審。第三次開庭時 ,這兩件證據均被公訴人撤回。

唯一的足跡鑒定遭到質疑

辦案機關內部也對此提出疑問

對於車超和李勇,除了口供外,只剩下《足跡檢驗鑒定書》這一件書證。河南省公安廳(2000)31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結論為,案發現場南側足跡為李勇所留,北側足跡為車超所留。

對此,辯護律師王冀生稱,按照鑒定書,拖痕北邊的兇犯足跡為28.5cm或29.5cm,穿47碼以上的鞋,而車超穿39碼的鞋。

根據辦案人員王文亮關於足跡鑒定所用鞋子來源的情況說明,鑒定人員給車超找了兩雙和現場腳印接近的28.5cm和30cm的鞋。因為鞋比腳大了太多,還在鞋裡塞滿了紙,前前後後走了9天,才找到幾款相近的足跡。

第二次庭審時,王冀生就提出“足跡鑒定誤差過大”的意見。但判決書認為,足跡鑒定反映的是足跡遺留人的步伐的特定性,兩者“不矛盾”。

對此,鑒定人王清舉出具材料說明,作案現場足跡鞋碼尺寸與被告所穿鞋碼雖然不同,但不影響對人的個體認定。王清舉稱,他們研發的《基於重壓面形狀分析的立體足跡造型與識別系統》,是針對犯罪分子作案後銷毀鞋的一門足跡鑒定新技術,其最大的特點是不論犯罪嫌疑人穿什麼鞋,都可以和現場足跡進行比對檢驗。但對李勇的足跡又稱不適用該識別系統。

這種說法也受到了來自辦案機關內部的質疑。紅星新聞記者獲得的一份辦案機關內部的函,上面對這個問題提出反問:“既然現場作案人的鞋碼尺寸不影響對人的個體認定,那麼渦陽警方為搜尋與作案現場相似的鞋子而費盡周折,豈不令人費解?”

此案的足跡鑒定遭到了辦案機關內部的質疑 受訪者供圖

而王清舉於2003年發表在期刊《刑事技術》上的論文《立體足跡電腦自動識別系統的應用》也承認了當時這種足跡鑒定技術存在問題:一是測量速度較慢,精度較低,還需進一步完善;二是“系統“的檢驗結果具有“相似性”,需要進一步解決足跡特定性的認知,使其更加符合痕跡“同一認定”的基本原理;三是尚未建立龐大的“足跡資訊庫”,使得足跡鑒定的唯一性無從考證。

《立體足跡電腦自動識別系統的應用》承認了當時這種足跡鑒定技術存在問題受訪者供圖

法醫未認定死者處女膜破裂

無指紋、無精液、無分泌物

“一件直接證據都沒有。”車雪峰說,兇器磚頭上沒有他們的指紋,被害人衣物上也沒有四人指紋、唾液、血液、毛髮、人體組織,被害人體內也無被告的任何精液或分泌物。

法醫對屍體進行的檢查顯示,處女膜“僅在5點及7點處各有一淺裂痕呈鋸齒狀”認為“是處女膜的本來形狀……因為處女膜無紅腫無出血,所以未認定處女膜破裂”。

2003年4月22日亳州中院再審判決,車超被判死刑,荊獻柱改判為死緩,車雪峰和李勇仍是無期徒刑。

當年10月16日,安徽高院再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裁定書(部分內容)受訪者供圖

第四次開庭,荊獻柱和車雪峰突然被宣告無罪,理由是只有被告的供述而無其他證據佐證。

判決書(部分內容)受訪者供圖

2004年4月12日的亳州中院判決書中,行兇者只剩下車超和李勇兩人,描述兩人強姦過程因“緊張和害怕”未射精。對此,辯護律師王冀生認為,“強姦過程即使沒有射精,也會在受害人身上留下分泌物。” 這些證據一件也沒有,他認為匪夷所思。

申訴14年想要一個結果

檢察院相關負責人:正在辦理

2004年6月29日安徽高院判決稱,車超夥同李勇實施強姦並殺害被害人王某琳的供述,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其他證據的印證,刑訊逼供已被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予以否定,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判決中稱,上訴人車超、李勇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王某某發生性關係並將王殺害,其行為均已分別構成強姦罪、故意殺人罪,且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並數罪並罰。上訴人李勇犯罪時不滿18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上訴人謝廣英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證明,其行為已構成偽證罪。原審被告人荊獻柱、車雪峰犯強姦罪、故意殺人罪的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無其他證據加以佐證,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最終,安徽高院終審判決,將此案唯一的死刑犯車超改判為死緩。

終審判決書(部分內容) 受訪者供圖

如今,14年過去了,車雪峰和家人仍在為弟弟申訴。車雪峰表示,公訴人一直堅持四人共同犯罪,“既然我們是無罪的,怎麼解釋兩個無罪人的口供和其他兩個有罪的人一模一樣呢?”車雪峰說,他在看守所關了四年,“我都無罪出來十多年了,還經常做案子的噩夢。”

王冀生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安徽高院幾次撤銷重審,最後又改判,說明也認為本案有疑點,但沒有執行‘疑罪從無’,而是採取了‘疑罪從輕’的原則。”

車雪峰稱,這些年他們已經申訴過不知道多少次,但是相關部門既沒有受理,也沒說不受理。紅星新聞記者從律師處瞭解到,只有拿著“不予受理裁定”,他們才能去最高人民法院設在鄭州的巡迴法庭申訴。

近日,車超申訴代理律師張柄堯在獄中會見了車超。車雪峰說,他們正準備向安徽高院再一次提出再審申請,“要麼受理,要麼給個不受理的證明,總應該有個結果。”此外,這些年,另一位被告李勇也在不停申訴。

對此,紅星新聞聯繫採訪安徽省高院,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此前接訪這個案件的法官已經退休,他們不瞭解情況。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對紅星新聞回復稱,此案最近一次申訴是去年三月,目前還在申訴處,正在辦理。

紅星新聞記者丨藍婧

編輯丨平靜

對於此事,你怎麼看?

本文為紅星新聞(微信號:cdsbnc)原創

如果您發現本新聞有虛假不實等問題

歡迎向我們後臺留言舉報

“都是被逼的。”他稱,車超當時一方面遭到刑訊逼供,實在受不了只能 “咬”身邊人,最後包括車雪峰在內的其他三人先後承認自己強姦殺人。

判決認定的其中一項證據是公安機關對被告訊問時的錄影,證明沒有刑訊逼供的行為。紅星新聞獲得的一份內部檔也顯示,專案組成員均說明自己在辦案過程中沒有刑訊逼供,但對四人身上均有輕微傷的鑒定結論沒有作出合理解釋。

而認定證據中的現場勘查筆錄、死亡鑒定書、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檢驗報告,只能說明兇器上的血型和被害人一致,以及如何致死。

還有一件書證是《警犬鑒定意見書》。

意見書顯示,嗅物分別是在案發後不久的1月21日和24日送檢,稱警犬對車超的嗅源反應比較明顯,但 資料製作的時間是在大半年後的8月28日。

車超辯護律師律師王冀生指出,案發的一月份,辦案人員兩次將包括車超在內的適齡男性村民的嗅物送到警犬基地鑒定,檢驗過程送檢人均在場,為何正好在車超被拘後才突然出具了兩份鑒定報告?對此,辦案人員王文亮當時解釋稱,因為種種原因沒有派人到警犬基地提取結果。

2002年3月7日,安徽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此前,2001年9月24日 亳州中院第一次不公開庭審,就曾因辯護人申請調取新的證據並重新鑒定,延期再審。第三次開庭時 ,這兩件證據均被公訴人撤回。

唯一的足跡鑒定遭到質疑

辦案機關內部也對此提出疑問

對於車超和李勇,除了口供外,只剩下《足跡檢驗鑒定書》這一件書證。河南省公安廳(2000)31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結論為,案發現場南側足跡為李勇所留,北側足跡為車超所留。

對此,辯護律師王冀生稱,按照鑒定書,拖痕北邊的兇犯足跡為28.5cm或29.5cm,穿47碼以上的鞋,而車超穿39碼的鞋。

根據辦案人員王文亮關於足跡鑒定所用鞋子來源的情況說明,鑒定人員給車超找了兩雙和現場腳印接近的28.5cm和30cm的鞋。因為鞋比腳大了太多,還在鞋裡塞滿了紙,前前後後走了9天,才找到幾款相近的足跡。

第二次庭審時,王冀生就提出“足跡鑒定誤差過大”的意見。但判決書認為,足跡鑒定反映的是足跡遺留人的步伐的特定性,兩者“不矛盾”。

對此,鑒定人王清舉出具材料說明,作案現場足跡鞋碼尺寸與被告所穿鞋碼雖然不同,但不影響對人的個體認定。王清舉稱,他們研發的《基於重壓面形狀分析的立體足跡造型與識別系統》,是針對犯罪分子作案後銷毀鞋的一門足跡鑒定新技術,其最大的特點是不論犯罪嫌疑人穿什麼鞋,都可以和現場足跡進行比對檢驗。但對李勇的足跡又稱不適用該識別系統。

這種說法也受到了來自辦案機關內部的質疑。紅星新聞記者獲得的一份辦案機關內部的函,上面對這個問題提出反問:“既然現場作案人的鞋碼尺寸不影響對人的個體認定,那麼渦陽警方為搜尋與作案現場相似的鞋子而費盡周折,豈不令人費解?”

此案的足跡鑒定遭到了辦案機關內部的質疑 受訪者供圖

而王清舉於2003年發表在期刊《刑事技術》上的論文《立體足跡電腦自動識別系統的應用》也承認了當時這種足跡鑒定技術存在問題:一是測量速度較慢,精度較低,還需進一步完善;二是“系統“的檢驗結果具有“相似性”,需要進一步解決足跡特定性的認知,使其更加符合痕跡“同一認定”的基本原理;三是尚未建立龐大的“足跡資訊庫”,使得足跡鑒定的唯一性無從考證。

《立體足跡電腦自動識別系統的應用》承認了當時這種足跡鑒定技術存在問題受訪者供圖

法醫未認定死者處女膜破裂

無指紋、無精液、無分泌物

“一件直接證據都沒有。”車雪峰說,兇器磚頭上沒有他們的指紋,被害人衣物上也沒有四人指紋、唾液、血液、毛髮、人體組織,被害人體內也無被告的任何精液或分泌物。

法醫對屍體進行的檢查顯示,處女膜“僅在5點及7點處各有一淺裂痕呈鋸齒狀”認為“是處女膜的本來形狀……因為處女膜無紅腫無出血,所以未認定處女膜破裂”。

2003年4月22日亳州中院再審判決,車超被判死刑,荊獻柱改判為死緩,車雪峰和李勇仍是無期徒刑。

當年10月16日,安徽高院再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裁定書(部分內容)受訪者供圖

第四次開庭,荊獻柱和車雪峰突然被宣告無罪,理由是只有被告的供述而無其他證據佐證。

判決書(部分內容)受訪者供圖

2004年4月12日的亳州中院判決書中,行兇者只剩下車超和李勇兩人,描述兩人強姦過程因“緊張和害怕”未射精。對此,辯護律師王冀生認為,“強姦過程即使沒有射精,也會在受害人身上留下分泌物。” 這些證據一件也沒有,他認為匪夷所思。

申訴14年想要一個結果

檢察院相關負責人:正在辦理

2004年6月29日安徽高院判決稱,車超夥同李勇實施強姦並殺害被害人王某琳的供述,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其他證據的印證,刑訊逼供已被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予以否定,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判決中稱,上訴人車超、李勇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王某某發生性關係並將王殺害,其行為均已分別構成強姦罪、故意殺人罪,且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並數罪並罰。上訴人李勇犯罪時不滿18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上訴人謝廣英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證明,其行為已構成偽證罪。原審被告人荊獻柱、車雪峰犯強姦罪、故意殺人罪的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無其他證據加以佐證,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最終,安徽高院終審判決,將此案唯一的死刑犯車超改判為死緩。

終審判決書(部分內容) 受訪者供圖

如今,14年過去了,車雪峰和家人仍在為弟弟申訴。車雪峰表示,公訴人一直堅持四人共同犯罪,“既然我們是無罪的,怎麼解釋兩個無罪人的口供和其他兩個有罪的人一模一樣呢?”車雪峰說,他在看守所關了四年,“我都無罪出來十多年了,還經常做案子的噩夢。”

王冀生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安徽高院幾次撤銷重審,最後又改判,說明也認為本案有疑點,但沒有執行‘疑罪從無’,而是採取了‘疑罪從輕’的原則。”

車雪峰稱,這些年他們已經申訴過不知道多少次,但是相關部門既沒有受理,也沒說不受理。紅星新聞記者從律師處瞭解到,只有拿著“不予受理裁定”,他們才能去最高人民法院設在鄭州的巡迴法庭申訴。

近日,車超申訴代理律師張柄堯在獄中會見了車超。車雪峰說,他們正準備向安徽高院再一次提出再審申請,“要麼受理,要麼給個不受理的證明,總應該有個結果。”此外,這些年,另一位被告李勇也在不停申訴。

對此,紅星新聞聯繫採訪安徽省高院,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此前接訪這個案件的法官已經退休,他們不瞭解情況。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對紅星新聞回復稱,此案最近一次申訴是去年三月,目前還在申訴處,正在辦理。

紅星新聞記者丨藍婧

編輯丨平靜

對於此事,你怎麼看?

本文為紅星新聞(微信號:cdsbnc)原創

如果您發現本新聞有虛假不實等問題

歡迎向我們後臺留言舉報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