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以嚴刑酷法著稱于世, 讓環境保護更具剛性。 一部秦朝制訂的保護樹木、植被、鳥獸、魚鱉以及水道暢通的《田律》, 可以算得上是我國最早的生態環境保護法, 其意義并不亞于史書法制。
環境保護行為屬于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短時間內難以見到效果。 不過, 相較于大的生態環境而言, 動物得到保護后的效果則相對明顯。 人類的歷史源遠流長, 動植物相較人類更是由來已久, 其棲息地和生存環境理應得到保護。
飼養野生動物的行為在我國由來已久, 中國早在西周時期就有所謂的“宮廷獵苑”飼養動物,
春秋戰國曾有關于違反野生動物保護規定的處罰條例, 如“茍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 有動封山者, 罪死而不赦。 有犯者, 左足入, 左足斷, 右足入, 右足斷”, 可見傷害傷害野生動物者受到的處罰之嚴厲。
與此同時, 齊國規定山林水澤按時封禁和開放, 即春夏秋冬的禁令, 在動物繁殖時間段內, 不準在山中砍伐樹木、在澤中割草燒灰和用網具捉捕鳥獸。 這些都為后來的野生動物保護奠定堅實的基礎, 后世漢唐都以此為依據, 制定了符合時代的動物保護法令。
到了當代, 人類進入生態文明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