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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行为可追溯至秦朝,其前身为《田律》,管理制度不亚于如今

秦代以嚴刑酷法著稱于世, 讓環境保護更具剛性。 一部秦朝制訂的保護樹木、植被、鳥獸、魚鱉以及水道暢通的《田律》, 可以算得上是我國最早的生態環境保護法, 其意義并不亞于史書法制。

環境保護行為屬于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短時間內難以見到效果。 不過, 相較于大的生態環境而言, 動物得到保護后的效果則相對明顯。 人類的歷史源遠流長, 動植物相較人類更是由來已久, 其棲息地和生存環境理應得到保護。

飼養野生動物的行為在我國由來已久, 中國早在西周時期就有所謂的“宮廷獵苑”飼養動物,

在近代則有公認的最早出現的公共動物園“萬牲園”。 而說到野生動物的保護, 早在傳說時代, 各個部落就設置了“虞”這樣的官員來管理山澤鳥獸。

春秋戰國曾有關于違反野生動物保護規定的處罰條例, 如“茍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 有動封山者, 罪死而不赦。 有犯者, 左足入, 左足斷, 右足入, 右足斷”, 可見傷害傷害野生動物者受到的處罰之嚴厲。

與此同時, 齊國規定山林水澤按時封禁和開放, 即春夏秋冬的禁令, 在動物繁殖時間段內, 不準在山中砍伐樹木、在澤中割草燒灰和用網具捉捕鳥獸。 這些都為后來的野生動物保護奠定堅實的基礎, 后世漢唐都以此為依據, 制定了符合時代的動物保護法令。

到了當代, 人類進入生態文明時期,

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人類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性,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更是將生態文明建設作為重中之重。 如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部環境方面的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多項相關環境保護單行法, 無不彰顯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決心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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